罪犯管艳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刑更213号

罪犯管艳冬,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管艳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罗海亮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罪犯管艳冬及证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艳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管艳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管艳冬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37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张咏林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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