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宝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2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宝霞,磐石市人,系磐石市医院医生,住磐石市。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决定取保候审,于2013年6月4日被决定监视居住。现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宝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王宝霞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王宝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康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宝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香君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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