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232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桂花,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桂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薄桂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凇源、张一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薄桂花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月10日舒兰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人薄桂花签订第15号产权调换协议书,城投公司将坐落在铁东棚户区B区的新建两栋63平方米楼房回迁调换给薄桂花。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薄桂花的儿子杨昆柏因阻碍拆迁受伤,城投公司与其签订协议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45 000.00元。后因回迁产权调换协议无法兑现,2010年3月2日城投公司与薄桂花签订补充协议,城投公司以每平方米2 300.00元的价格回购薄桂花两套63平方米回迁楼,支付薄桂花回购楼款223 234.60元、周转房物品损失50 000.00元、附属物增加补偿费用61 005.40元,共计334 240.00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原第15号产权调换协议书作废并收回。2011年11月份,政府给开发商李功鹏出具了一张83 902.08元的欠据,以补偿薄桂花在滨河小区购楼差价款,但薄桂花将此款偿还给其外甥女用于购楼。
2012年7月的一天,薄桂花到城投公司档案室以查阅拆迁档案为由,将产权调换协议和回购楼房补充协议原件当场撕毁,将回购楼房补充协议烧掉,将撕毁的产权调换协议原件拿走,用透明胶粘贴后自己保留。后薄桂花拿着产权调换协议向政府索要两套63平米回迁楼房(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套63平米回迁楼总价值226 800.00元),而且拒不承认补充协议是其所签,并称此协议是假的。同时薄桂花向城投公司等部门和领导出具了一份自制编造的赔偿合同书。经吉林市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薄桂花与城投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收款凭证上的签字及捺印指纹为薄桂花所书写和所留。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补充协议上“薄桂花”签名系薄桂花所写。
上列事实,有如下经原审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舒兰市公安局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舒兰市棚改办专题会议纪要。
2、赔偿合同书、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记账凭证、收据、欠据、证明材料。
3、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补充协议中“薄桂花”的签名字迹是薄桂花本人所书写;补充协议中“薄桂花”签名字迹处所捺印的指纹是薄桂花右手食指所捺印。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补充协议“乙方”处“薄桂花”签名字迹是薄桂花所写;无法判断补充协议上落款“出售人薄桂花”签名字迹处的指印是否薄桂花所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补充协议落款“乙方”处的“薄桂花”签名是薄桂花所写;收据“上款系”处的“回购楼款”四字是薄桂花所写。
4、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被鉴定两套楼房总价值人民币226 800.00元 。
5、被告人户卡信息。
6、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城投公司与薄桂花达成协议,给薄桂花回迁房,2009年政府与回迁户签订补充协议,以高于市场价格补偿。后来薄桂花把存档的补充协议撕毁,继续向政府要回迁楼,而且不承认其曾经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捺印。
7、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薄桂花和城投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收到回购楼款和补偿款共计33万多元钱。后来薄桂花说那33万元是给她的强拆时物品补偿钱,开始上访,而且不承认补充协议是她的签名和指印。城建局没有给薄桂花出过赔偿合同书。
8、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在强拆时薄桂花的儿子受伤,城投公司与薄桂花达成协议赔偿薄桂花45 000.00元。2010年3月城投公司与薄桂花签订补充协议,收购她两套63平米的房子,加上拆迁补偿等费用共计334 24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产权调换协议就作废了。薄桂花将档案室存档的补充协议撕毁,不承认补充协议上的签字和指印是她的,所以她拿着原来的产权调换协议要房子。城建局没有给薄桂花出过赔偿合同书。
9、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薄桂花与城投公司达成协议以 2 300元每平米的价格回购她的两套房子,共计付给薄桂花 334 240.00元。
10、证人全某某证言,证实薄桂花与城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2300元每平米的价格回购她的两套房子,共计付给薄桂花33万多元钱。薄桂花把存档的补充协议撕毁后,不承认给她的33万多元钱是回购楼款,还拿着原来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向政府要两套楼房。
11、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6、7月份,经过协商,郭某某给开发商李功鹏出具8万多元的欠条,补当时楼房的差价。
12、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薄桂花来找其说查档案,后薄桂花把产权调换协议和补充协议抢过去撕了,把撕碎的协议烧掉。
13、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薄桂花家被强拆,拆迁时薄桂花的儿子受伤,拆迁办徐某某跟薄桂花达成协议,赔偿了薄桂花45 000.00元。
1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看见薄桂花在那撕纸,撕完后把碎纸片扔地上,岳某某在旁边哭。
15、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薄桂花上访说政府给的33万元不是回购楼款,是补偿钱,所以她拿着以前的协议向政府要房子。
1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城投公司的出纳,当时拆迁办的人领着薄桂花拿着签好的补充协议来取钱,收据中上款系“回购楼款”和收款单位“薄桂花”是薄所写的,手印也是她的。薄桂花出完收据后,其给她出了一张334 240.00元的支票,并让她在支票根上签名按手印。
17、证人梁某某、张某乙证言,证实薄桂花在上海做鉴定的结论是用机要发到舒兰市政府秘书科的,收发室签收,但是不知道在哪个环节丢失。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薄桂花是其姨,其买房子的时候薄拿出一张8万多的欠条顶楼款。
19、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薄桂花是其妻子,薄桂花跟其说政府答应给2套63平米的房子,并给其看了产权调换协议,后来薄又说政府给了30多万元钱,但没说是什么钱,其没见过补充协议。
20、被告人薄桂花供述,供认其在2007年拆迁,2008年1月份与城投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回迁两套63平米的楼房,强拆过程中其子受伤,城投公司赔偿了45 000.00元。2010年3月份,其没有与城投公司签订以2 300元每平米回购楼房的协议,这份协议是假的,其收到的334 240.00元钱是给其子的精神损失费、东西赔偿等费用,其有与徐某某签订的赔偿合同书。2011年其到城投公司档案室,把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撕了,没有撕毁补充协议与产权调换协议。吉林的鉴定结论其认为是假的,上海的鉴定结论被弄丢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薄桂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财物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薄桂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薄桂花具有未遂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薄桂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000.00元。
上诉人薄桂花上诉称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薄桂花没有诈骗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薄桂花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所谓赔偿合同书和隐瞒其已实际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事实真相的方法,意欲骗取价值数十万元回迁房屋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薄桂花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薄桂花诈骗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