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瞿超、孙淑珍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2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72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超,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地为蛟河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2005年6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蛟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 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裕谦,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淑珍, 1957年3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户籍地为蛟河市,现住蛟河市。2005年6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蛟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超、孙淑珍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瞿超、孙淑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张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瞿超及其辩护人张裕谦,上诉人孙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超、孙淑珍因房屋拆迁问题、养殖金鱼因停电造成损失问题多年来经常进省、进京上访,甚至到国家电网总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大楼门前上访时身穿状衣,高声叫喊,冲越大楼警戒线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和人身攻击。在国家电网总公司信访处上访时,瞿超在接待室内睡觉、孙淑珍在接待室内小便。二人分别于2004年12月23日和 2005年5月11日,在北京拦截温家宝总理车辆。2005年6月24日被告人瞿超、孙淑珍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后瞿超,孙淑珍继续上访。2010年12月24日,蛟河市委政法委与瞿超、孙淑珍签订息访协议书:一、蛟河市委政法委为瞿超、孙淑珍在蛟河市百圣豪苑解决住宅A17-3-102面积99.24平方米住宅一套(已交付)。二、蛟河市委政法委为瞿超、孙淑珍补助人民币贰佰万元。三、在此期间,蛟河市委政法委给付瞿超、孙淑珍生活费用壹拾万玖仟柒佰捌拾陆元,拆迁房屋价款壹拾贰万元,蛟河市政法委不再追索。四、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到位以后,瞿超、孙淑珍夫妇放弃其它诉求(房屋拆迁问题、养殖金鱼因停电损失问题、非法信访拘留和教养问题),停访息访,一次终结。蛟河市政法委交付该房屋,并将200万元汇入瞿超个人银行账户。瞿超、孙淑珍分三次从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后,违反息访协议,继续上访,蛟河市委政法委采取措施冻结了余下的140万元。

2010年以来,瞿超在人民网、新浪、网易等多个互联网网站注册了个人博客,先后发贴30余个,题目有“掠夺财产的手段惨绝人寰令人毛骨悚然星球上从未有过的罪恶”、“吉林蛟河市委书记张恩波截留140万拆迁补助款后说:你过你的日子我升我的官”、“史上最牛的市委书记和他的一班领导”、“史上最牛的中国联通大楼”、“吉林蛟河二级残疾人瞿超的悲惨日子”等。内容提到蛟河市委书记、民主街道书记滥用职权截留国家给瞿超的补偿款、原蛟河市副市长用其房屋补偿款大肆吃喝、原蛟河市建设局副局长贪占其补偿款、蛟河市人民法院、建设局、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其动迁时私分其财产,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枉法判决,国电公司员工对其勒索、侮辱和人身伤害等,并被网上大量转载浏览数百次。其中2010年其在网易论坛发布的文章“自今它还高高的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之上”浏览达到1.7亿余次。被告人瞿超、孙淑珍捏造事实,通过网上发贴,以对相关市领导进行人格侮辱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向蛟河市委市政府索要20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瞿超、孙淑珍被抓获归案。

上列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提起及抓获材料:载明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间,瞿超多次在互联网上写文章发帖,诽谤梁某某等人。2012年11月3日,蛟河市公安局对瞿超的诽谤行为给予瞿超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后经工作发现,瞿超和其妻子孙淑珍自2003年起以进省进京上访、闹访为手段,要挟蛟河市农电公司等单位,勒索巨额赔偿。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蛟河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同日,蛟河市公安局将瞿超、孙淑珍传唤到公安机关。

2、瞿超、孙淑珍2008-2012年越级上访情况说明,载明瞿超于2008年8月7日到吉林省上访,于同年8月20日与孙淑珍到北京建设部上访,孙淑珍于2010年6月23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于同年7月21日到北京住建部上访,瞿超于2012年8月4日到吉林省上访。

3、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2010年9月3日,瞿超与吉林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瞿超以219,221.00元价格购买吉林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蛟河市百圣豪苑住宅小区第A17座楼3单元102室,面积为99.24平方米楼房。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瞿超取得位于百圣豪苑A17-3-102,面积99.24平方米住房。

4、息访协议,载明2010年12月24日,蛟河市委政法委与瞿超、孙淑珍签订息访协议书:(一)蛟河市委政法委为瞿超、孙淑珍在蛟河市百圣豪苑解决住宅A17-3-102面积99.24平方米住宅一套(已交付)。(二)蛟河市政法委为瞿超、孙淑珍补助人民币贰佰万元。(三)在此期间,蛟河市政法委给付瞿超、孙淑珍生活费用壹拾万玖仟柒佰捌拾陆元,拆迁房屋价款壹拾贰万元,蛟河市政法委不再追索。(四)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到位以后,瞿超、孙淑珍夫妇放弃其它诉求(房屋拆迁问题、养殖金鱼因停电损失问题、非法信访拘留和教养问题),停访息访,一次终结。(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自愿放弃对该协议书撤销权的行使。

5、蛟河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裁决书,载明(一)因建设电信大楼需拆迁的产权人为瞿超的,建筑面积为68.47平方米的住宅兼营业用房,评估为10成新,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蛟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产权调换安置给瞿超同等面积住宅楼房一套,互不结算差价或由拆迁单位为其购买同等面积、同等环境条件的平房。二、按照蛟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687.50元作价补偿。三、限被拆迁人于1999年6月15日前拆迁完毕。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逾期拆迁主管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二)因建设电信大楼需拆迁的产权人为瞿超的,建筑面积为68.47平方米的住宅兼营业用房,评估为10成新,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蛟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安置火炕住宅楼房一套,建筑面积66平方米,相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找差价40元,安置面积小于原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作价632.50元。二、如不需安置,按照蛟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15%作价收购,即每平方米632.50元。三、限被拆迁人于1999年7月21日前拆迁完毕。同时交代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逾期拆迁主管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6、蛟河市人民政府限期搬迁决定,载明蛟河市人民政府限瞿超在接到该决定三日内自行搬迁,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7、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1999年7月13日孙淑珍与蛟河市房屋建设工程兴华工程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瞿超搬迁完后,拆迁单位一次性付款120,300.00元(房屋价值47,073.00元,附属设施包括金鱼、地窖及其他设施72,927.00元)。

8、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中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瞿超上诉,维持原判。

9、蛟河市人民法院(1999)蛟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蛟河市人民政府(1999)蛟政拆决字第1号限期搬迁决定。

10、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瞿超上诉,维持原判。

11、蛟河市人民法院(2008)蛟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瞿超、孙淑珍的诉讼请求。

1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08)蛟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13、蛟河市人民法院(2009)蛟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08)蛟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后,瞿超、孙淑珍申请撤回起诉。

14、劳动教养决定书,载明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被告人瞿超、孙淑珍扰乱社会秩序,以吉市劳字[2005]26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瞿超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以吉市劳字[2005]2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孙淑珍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15、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载明经吉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议,以吉劳复字[2005]21号决定书决定维持吉林市劳教委对瞿超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以吉劳复字[2005]22号决定书决定维持吉林市劳教委对孙淑珍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

16、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5)船行初字第49号和第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吉林市劳教委对瞿超、孙淑珍的劳动教养决定。

1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工作说明,载明2004年12月23日,被告人瞿超在中南海地区统战部北侧十多米路西拦截首长车辆,被行政拘留。

18、关于吉林省瞿超夫妇到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大楼上访有关情况的函,载明被告人瞿超夫妇到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大楼门前上访,拒不接受国家电网公司保卫、信访部门的劝阻,身穿状衣,高声叫喊,冲越大楼警戒线并对阻拦的警卫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并扬言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大楼的正常工作秩序。

19、蛟河市农电局对瞿超上访问题的答复,载明白石山供电所对六社农网改造采取全部停电的施工方法和停电措施完全符合《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停电施工违规行为。因用户没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即使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与供电所农网改造无关,供电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0、关于瞿超伤残鉴定说明,载明由蛟河市人民医院出具说明,撤回2004年6月6日对瞿超作出的残联三级残鉴定,原鉴定为无效鉴定。

21、蛟河市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受蛟河市人民法院委托,1999年6月18日对瞿超家养殖的金鱼进行鉴定,结论:种鱼(狮子头等)体长15-20cm11对×80.0000元/对,计800.00元;金鱼体长5-8cm2000对×4.00元/对,计8,000.00元;金鱼体长4cm左右17000条×1.00元/条,计17,000.00元,合计25,880.00元。受刑警大队委托,2005年06月14日鉴定结论为:鹤顶红金鱼数量为10058条,价格为0.5元/条,总价值5,029.00元。

22、吉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渔业纠纷鉴定报告,载明瞿超室外鱼池的最大水体载鱼量(金鱼鹤顶红10日龄)可放养规格1厘米的金鱼、锦鲤6700-10058尾。

23、蛟河市公安局蛟公(治)决字(2012)第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瞿超因诽谤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4、证人刘某甲证明材料,载明刘树来接到村里书记鞠国臣的通知,在5月19日晨开社员大会,通知全屯,最近几天对六社进行农电改造。5月27日中午本社社员芦兴义耙水稻开拖拉机回家,走在水库大坝顶被瞿超全家截住,当时有芦兴义夫妇还有其他人等在场,刘树来告诉瞿超过几天社里改造线路,得停电大约4-5天。

2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瞿超原在蛟河市白石山镇前柳村承包黑顶子水库, 2003年5月左右,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进行到白石山镇前柳村,关于停电问题事先专门通知了瞿超,当年6月份,瞿超就到其单位提出因电网改造停电导致其养殖的金鱼无法给氧死亡,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后来涨到50万元。由于他的要求不合理,就没有满足他的要求。2004年正月初七晚上,白石山供电所辖区内的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停电17小时。同年5月份瞿超夫妇就开始到其单位上访,提出是故意停电造成了其在黑顶子水库养殖的金鱼和锦鲤死亡,其中有好几十万尾鱼苗,这些鱼苗长大了每条能卖10元钱,要求赔偿他经济损失250万元。因其要求不合理,其单位没有满足他的要求,瞿超夫妇就多次到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单位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访。为了把他的上访问题在当地解决,缓解信访压力,其单位还聘请吉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对瞿超养鱼环境进行了评估,损失价值在5,000.00元左右,这与瞿超提出的损失价值相差太大,无法满足瞿超夫妇的要求。后来瞿超夫妇又多次提出无理赔偿要求,并且索要的赔偿金额越来越多,最多时要求其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一亿五千万元,并且继续到上级部门上访。其和瞿超夫妇提出走法律途径解决。但瞿超夫妇根本不同意,一味到上级部门闹访。2005年,瞿超被劳动教养后又来单位要求赔偿一亿五千万。孙淑珍说瞿超也残疾了,现在没人管,坚持去农电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闹。

由于瞿超夫妇提出赔偿是无理要求,单位至今没给瞿超夫妇经济赔偿,从维稳方面考虑,在国家两会期间单位曾给瞿超夫妇租旅店居住并提供吃饭费用,总计7,000.00元左右。单位多次进京接待瞿超夫妇,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26、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瞿超和孙淑珍劳动教养回来,就经常到街道来找,要求给他们找住的地方。当时市政府要求民主街道做好瞿超和孙淑珍的稳控工作,避免瞿超和孙淑珍进省进京上访。街道没有办法,只好在蛟河市铁路住宅给瞿超和孙淑珍租了一间五、六十平方米的一楼住房(好像是一年4,500.00元钱租的)。他们在铁路住宅住了不长时间,就又到街道来,说他们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街道给他们俩生活费。他们来街道要了好几次,最后,领导同意给他们俩每月一千元的生活费。其实,瞿超是铁路退休的,每个月都有退休工资。后来,瞿超和孙淑珍又到街道来找,说孙淑珍身体有病(好像是糖尿病),要求街道出钱给孙淑珍看病。街道最后也给孙淑珍看病钱了。

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民主街道给瞿超和孙淑珍租房子支出生活费、电费等杂费,花了有十来万元钱。瞿超、孙淑珍自2008年以来多次到北京上访,街道去接他们花了不少钱。

27、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冬天的一天,瞿超到吉林省建设厅上访他家房屋动迁的事。因为他那时没有住房,局里从息访角度考虑,在蛟河市南河花园为他解决了一套住房,是30平方米左右的一个一楼的楼房,当时局里安排其领着瞿超去看房,瞿超看过房子后嫌面积小不同意。因为瞿超当初房屋动迁时已经给他安置补偿款了,局里本来没有义务为他解决住房,这次从息访角度给他解决的住房实际都是他多得的,他不满意,局里就没再和他谈。

28、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其从网上看到很多瞿超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说其截留了国家给他的生活补助款,还说张书记截留了国家给残疾人的140万拆迁补助款。这都是无中生有,一派胡言。其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瞿超对其和张书记诽谤。

瞿超的生活补助款不是国家给的,因为瞿超不断的无理上访。为了稳定,2008年10月以前蛟河市政法委协调了农电公司、城建局凑了四万元钱作为蛟河市民主街道维稳瞿超的费用。民主街道每月支付给瞿超一千元生活费,如果瞿超夫妇有特殊需要,还可以从这笔钱里单独支取费用。因为四万元根本没够,民主街道还搭了六万来元。单说生活费用就八万来元,还有民主街道两会国庆期间到北京接瞿超夫妇的费用也得三万来元。其根本就没有截留瞿超的生活补助款。这些钱都花在瞿超夫妻身上。

国家根本没有给残疾人拆迁补助款的政策,而且140万元也根本不是国家给的。蛟河市委为了维护稳定的大局,促使瞿超息访,补助给瞿超200万元,但瞿超领了60万元后却没有息访,政法委冻结了剩下的140万元,这140万元还在瞿超的银行帐户里,张书记根本没有截留。瞿超上访已经折腾很多年,他的目的就是无理取闹,进京无理访给蛟河市委、政府施加压力多要补偿。瞿超和其谈时,他说向市里要八千万元的赔偿,给其面子,要五千万元就行。

29、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瞿超共上访三方面的问题,一是1998年蛟河市网通公司建设电信大楼动迁瞿超的住房,瞿超认为当时的拆迁单位没有合法手续而进行违法强迁,另外他在房屋内养殖的金鱼因强迁造成经济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二是瞿超在白石山镇前柳村承包的水库养殖金鱼,2003年5月因白石山农电所施工停电造成其养殖的鱼损失未得到经济补偿。三是瞿超因以上问题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并拦截温家宝总理的车辆,因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及劳动教养,该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不合理。关于这三方面的问题蛟河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和部门都做过详细调查并给予瞿超答复。关于经济赔偿方面,对他的损失也经过专业部门评估鉴定,但瞿超始终认为他养殖的金鱼的损失和房屋动迁补偿不合理,他提出的损失数额最多时达到上亿元,后又提出8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等不同数额,明显超出规定的补偿数额。蛟河市委市政府鉴于瞿超多年越级上访并拦截总理车辆,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且本人及家庭生产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瞿超本人身体残疾,居无定所。经蛟河市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为瞿超解决住房一套及补助200万元,瞿超同意对房屋拆迁问题、养殖金鱼因停电损失问题、非法信访拘留和教养问题停访息访,一次终结。并于2010年12月24日由蛟河市政法委和瞿超、孙淑珍夫妻签订了息访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当天由蛟河市财政为瞿超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到其个人的帐户。这200万是由蛟河市财政支付的补助款,不是国家给残疾人的拆迁补助款。签订息访协议当天这笔款就支付到了瞿超个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上,根本不存在截留。但瞿超夫妇得到这笔补助款后公然要到北京继续越级上访,后来该二人就下落不明了。2011年2月份,在全国两会前期,瞿超到政法委来,其和政法委徐某某书记接待的,瞿超提出政府给2000万元就算完事,否则就一直上访,随后瞿超多次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诬陷、诽谤蛟河市政府的言论,还多次到北京上访,向政府要钱,市政府一直没给,瞿超就一直访,一直在网上散布谣言。

30、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1999年时其在蛟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当时直接领导是行政庭长郑英奇,瞿超在现在蛟河市电信大楼的位置有个住房(平房),还在住房内养殖金鱼,因该地方需动迁,当时蛟河市建设局给瞿超下达了行政裁决书让他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结果瞿超拒不执行,蛟河市建设局就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经工作由瞿超妻子孙淑珍和动迁部门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得到了现金补偿,补偿包括房屋和所养殖的金鱼的损失。之后瞿超就交出了住房,法院的执行工作就结束了,再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其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拿过瞿超养殖的金鱼,法院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完毕就撤出了,至于他的金鱼怎么处置的和法院没有关系。

31、证人甄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吉林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时曾审理瞿超的案子,相关判决的依据都在案卷里,审理过程没有枉法行为。

3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蛟河市邮电局要建设电信大楼,瞿超居住的一个60多平方米的平房需动迁。到1999年瞿超的房屋动迁问题还没有解决,建设局给瞿超下了动迁的行政裁决,他拒不执行,建设局又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瞿超的房屋动迁强制执行,其和法院的法官郑英奇因为动迁的事到瞿超家和他夫妇协商过七、八次,瞿超拒不配合工作。对瞿超的房屋和房屋附属物以及他养殖的金鱼,请物价部门进行了价格评估,总价值12万多元。瞿超的妻子孙淑珍最后主动和一个叫依长兰的女的(孙淑珍说是亲属)拿着瞿超的房照到其单位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天其单位就把房屋补偿款12万多元(具体钱数记不清了)给孙淑珍开了现金支票。瞿超养殖的金鱼的价值当时在拆迁补偿款中已经包括了,实际上他领取了补偿款后金鱼就已经不是他的财产了,但考虑他养殖金鱼是为了生活就让他把金鱼自行处理,他只是把大的金鱼捞走了,剩下了一些刚下生的鱼仔,后来怎么处理的鱼仔其就不知道了。

瞿超提出其和动迁工作人员把他养殖的金鱼和财产拿走当做福利分掉了,他这是无中生有,恶意诽谤,根本就不存在的事。

关于给瞿超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当时都是按国家标准计算的,并请物价鉴定机构进行了作价,其实实际给付瞿超的补偿款要高于国家的标准。瞿超在房屋拆除之后到单位闹过两次,他认为补偿的钱不合理,并因此到政府多次上访。有一次在蛟河市政府其碰到过瞿超,当时他要上来打其,还有一次在大街上遇见其,瞿超也要打其,为了安全起见,其就搬到吉林市和儿子一起住了,只是有事才回蛟河。

3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其在2001年到2007年曾任金星村村会计。在其任村报账员期间其不知道瞿超在金星村承包过鱼池养鱼,其没听过也根本不认识瞿超,村里的土地也没有让瞿超使用过养鱼,前任报账员移交的村里账目里也没有提到瞿超在村里集体土地上养鱼的事,关于首钢美丽城占用的村集体土地,之前除了社员种植农作物外根本没对外承包或同意他人养鱼。

3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蛟河市首钢美丽城开发时占用金星村的土地了,首钢美丽城占用的水面都在金星村集体土地上。水面没有对外承包过,因为那水面都很小,不过是小水泡子,什么也干不了。老豆腐社附近的水泡子没有对外承包,也没有借给什么人使用。其认识瞿超,知道他曾经是养金鱼、卖金鱼的。其从来没看到有人在老豆腐社那处水泡子养过金鱼,而且村里的账上也没有对外承包租借那处水泡子的记载。

3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瞿超夫妇上访的问题,一是1998年蛟河市网通公司建设电信大楼动迁瞿超的住房,瞿超认为当时的拆迁单位没有合法手续而进行违法强迁,另外他在房屋内养殖的金鱼因强迁造成经济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二是瞿超在白石山镇前柳村承包的水库养殖金鱼,2003年5月因白石山农电所施工停电造成其养殖的鱼损失未得到经济补偿。三是瞿超因以上问题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并拦截温家宝总理的车辆,因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及劳动教养,该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不合理。

关于这三方面的问题蛟河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和部门都做过详细调查并给予瞿超答复。关于经济赔偿方面,对他的损失也进行过权威部门评估并进行价格鉴定,但瞿超始终认为他养殖的金鱼的损失和房屋动迁补偿不合理,蛟河市政法委接待瞿超夫妇后,一直引导其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他的问题,瞿超夫妇也到蛟河市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裁定瞿超败诉,但瞿超不服,并多次到其户籍所在地民主街道提出生活困难等要求,如不满足其要求还要继续到北京上访。民主街道将这一情况汇报到了蛟河市政法委,蛟河市政法委从维稳角度出发,考虑瞿超夫妇确实无住房生活有一定困难,就同意民主街道按月给瞿超夫妇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并给他夫妇租住了一间楼房,后来瞿超夫妇又提出看病的要求,为了防止他夫妇到上级部门闹访,就答应了他夫妇的要求。到了2010年底民主街道支付给了瞿超生活补助、看病款等费用十万左右。但瞿超夫妇还是坚持要到北京上访要求经济赔偿,蛟河市政法委将瞿超夫妇的维稳情况汇报到蛟河市委市政府,鉴于瞿超执意要进京上访,从维稳方面考虑决定由蛟河市政法委出面同瞿超夫妇协商息访事宜。瞿超和孙淑珍开始要求给他夫妇2000万元赔偿才同意不再上访,这个要求无理,根本不能满足,后来蛟河市政法委经过多次同瞿超夫妇谈,瞿超和孙淑珍又提出了1100万、500万等要求,后来,瞿超提出他1999年房屋被拆迁时有80万尾金鱼没有得到赔偿,每尾小鱼能值1元钱,价值80万元,另外还有其他几项诉求要求的赔偿数额加到一起最少要给他夫妇200万元的补偿,瞿超和孙淑珍还要求给他们解决一套住房,才同意息访。蛟河市政法委报请蛟河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为维稳需要,同意给付瞿超夫妇200万元人民币和一套住房,对其提出的诉求一次解决,同时签订息访协议,保证不再上访。这样还由蛟河市政法委出面同瞿超夫妇签订了息访协议。协议签订后,将200万元汇到瞿超的个人账户,同时还在百圣豪苑给瞿超夫妇解决了一套99.24平米的住房。签完协议的当天,瞿超和孙淑珍从银行取出现金20万元,当天下午孙淑珍就要到北京上访,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政法委采取措施冻结了余下的180万元。瞿超夫妇在民主街道给他们租住的房屋里住了一阵,等到2011年"两会"后,瞿超就不知道去哪里了,孙淑珍到政法委,要求给她和瞿超解冻20万元钱用于他们家新房的装修,还说等装修完了,瞿超就能回来住。当时,为了能让瞿超主动回来,就解冻了20万元给孙淑珍。孙淑珍取走了这20万元钱后,根本没有装修,直接就下落不明了。等到2011年7月1日(建党九十周年的纪念日),省公安厅通知蛟河公安局,说孙淑珍在北京的公安部上访。其把孙淑珍领回在北京住的宾馆,孙淑珍不肯回蛟河,要求政法委给她解冻20万元钱用于看病。政法委没办法,就同意了,孙淑珍回到蛟河后,又取了20万,然后又下落不明了,一共是取了60万元钱。2012年11月末,孙淑珍给其打电话,说她在北京,问她的事咋办。其说回蛟河来谈,别的地方谈不了,孙淑珍就把电话挂断了。后来,政府在北京的工作人员找到她,把她劝回蛟河了。2012年4、5月份时,瞿超和孙淑珍多次到政法委要求解决他的多种访求,并递交了一份材料,把他的访求和赔偿要求都写在了上面。

2011年2月份的时候,在全国两会前期,瞿超到政法委来,其和樊某某接待的,瞿超以农电局停电导致他白石山后柳村养殖金鱼死亡造成损失、几个泡子的补偿及上访的费用和精神补偿等为由,向市政府提出要2000万元就算完事,否则就一直上访,政府没有给,随后瞿超又多次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诬陷、诽谤的言论,向市政府要钱。

35、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蛟河市信访局局长,瞿超、孙淑珍是信访老户,其接待过孙淑珍。瞿超夫妇自1998年电信大楼位置他们原住宅被强迁就开始上访,后期他们在白石山镇后柳村承包鱼塘养金鱼,因停电造成损失的事也一直上访。他们索要的赔偿款数额非常大,不合理,属无理访。2010年由蛟河市政法委代表蛟河市政府与瞿超夫妇签订息访协议,一次性补偿瞿超200万元及一套商品住房,一次性解决瞿超拆迁损失和白石山鱼塘损失及其上访产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协议签订后,2012年全国两会前后,孙淑珍到北京上访,其去接待的,孙淑珍提出她家向政府要2000万元,否则坚持上访。理由是农电局停电导致他白石山后柳村养殖金鱼死亡造成损失、几个泡子的补偿及上访的费用和精神补偿等。因此要求不合理,政府没有给,瞿超夫妇除了上访过,还在网络上散发污蔑、诽谤蛟河市政府的言论,目的是为了要钱。

36、被告人瞿超供述,供认因1998年蛟河市电信局建设电信大厦,动迁其房屋;2003年因白石山农电所电路改造,停电施工造成其承包白石山镇黑顶子水库开办鑫淼养鱼场养殖的金鱼和锦鲤死亡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因非法信访被拘留和劳动教养问题多年来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赔偿其2000万元,因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所以对蛟河市的相关领导和房屋开发商及农电局等一些相关单位的作为有意见,其写文章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让网友都看到。文章有“吉林蛟河市委书记截留140万拆迁补助款形同土匪图财害命”、“吉林省蛟河市委书记张恩波情系残疾人,一丝一毫也不放过”、“掠夺财产的手段惨绝人寰令人毛骨悚然星球上从未有过的罪恶”等,都是说其在蛟河的住房被动迁后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经营的养鱼池被动迁,所养的金鱼被蛟河市法院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给私分据为己有了,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其经营的养鱼池内的锦鲤被公安局政委指使人给放掉了,其在蛟河市民主街道按月领取的生活补助款被街道书记滥用职权给截留了,蛟河市联通大楼和首钢美丽城没有任何批准文件非法建设占用了农田和其的合法财产,市委书记违反纪律条例截留国家给其的拆迁补助款140万元等。其这样做是想引起大家的关注,在社会上产生大的影响,让政府迫于压力好能解决其的问题,如果不给其解决问题其还得继续在网上发表文章,这样问题才能得到重视,政府才能给解决。其在网上发表这些文章署名是其和妻子孙淑珍,孙淑珍同意这些文章的内容,她不认识字,文章都是其写的。 2010年其签订的那个息访协议只是答应给其200万元解决其中一部分问题,其的要求没有全部解决,所以还得继续上访,继续在网上发表文章。其妻子孙淑珍于2012年10月31日或是11月1日去北京上访了。孙淑珍上访是其俩人商量的,她不去就得其去。她考虑其腿脚不好,才去的。其和其妻子到各部门上访,是维护他们共同的权益,因为受损失的是其家庭的共同财产,其妻子也有份。同时提出首钢美丽城占用其养鱼池应当给予的赔偿,如果政府给其2000万元,这部分损失就不计较了。

37、被告人孙淑珍供述,供认其和瞿超上访大约能有十五年了。去过北京,有国家建设部、国家商务部、国家电网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中南海等等,在长春、吉林也上访过。还在北京中南海附近拦截过温总理的车,瞿超也拦过温总理的车。其和瞿超上访是因为房屋拆迁安置赔偿的问题、金鱼被抢造成损失问题、白石山镇黑顶子水库鑫淼渔业养殖场金鱼因停电造成损失的问题、白石山鑫淼渔业养殖场内物品被盗的问题、还有政法委解封给其的钱的问题、还有首钢其投资推的五个泡子的赔偿问题、蛟河农电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刚殴打造成其损伤的问题。房屋拆迁给其十二万元,被其花了,瞿超没得到,其上访多数是陪瞿超去的。家里养金鱼投入、收入其都不知道。政府给其一套住宅和200万元钱,其取出60万元。其知道瞿超在网站上发帖,但内容其不知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瞿超、孙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向市政府索取钱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瞿超、孙淑珍敲诈勒索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该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瞿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淑珍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瞿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孙淑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诉人瞿超辩称无罪。上诉人孙淑珍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瞿超的辩护人提出瞿超、孙淑珍无罪的意见,理由如下:一、证人徐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故意作虚假证明,导致瞿超、孙淑珍受到刑事追究;二、原审判决篡改徐某某、樊某某、丁某某证言及瞿超供述,断章取义;三、息访协议涉及款项至今仍有140万元被冻结,足以证明瞿超、孙淑珍在签订息访协议后向蛟河市政府敲诈勒索2000万元未遂的事实不存在;四、判决瞿超、孙淑珍犯敲诈勒索罪无法律依据;五、即使认定瞿超。孙淑珍犯敲诈勒索罪,因其犯罪未遂,故不应适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六、2014年2月17日,证人徐某某、樊某某、丁某某笔录未记录告知证人有某某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瞿超、孙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向市政府索取钱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瞿超、孙淑珍敲诈勒索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瞿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淑珍系从犯,对孙淑珍应从轻处罚。瞿超、孙淑珍关于各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瞿超的辩护人关于瞿超无罪的辩护意见及相关理由,经查,证人徐某某、樊某某、丁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三名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意作虚假证明。故对瞿超、孙淑珍的辩解及瞿超的辩护人关于瞿超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瞿超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及理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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