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蒂贪污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6-07-14 04: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15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海仑:

你对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重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吉刑经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陈德宝是公安部春晚赞助实际联系人,按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规定应得到赞助提成款,海蒂持有的陈德宝应得到的赞助提成款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证人霍文斓、施哲彦等证言及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等书证均证实,陈德宝基于与海蒂的特殊关系,为了帮助海蒂工作,把阿古斯特公司和中石油的相关人员介绍给海蒂,之后由海蒂联系二单位并具体商谈赞助相关事宜。在整个赞助过程中,陈德宝仅起到引荐的作用,并未实际参与沟通、洽谈工作,不知道提成比例及奖励办法,也没想过要提成款的事实成立。故陈德宝不属做出切实贡献的人,无权得到提成款。海蒂作为影视中心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具体联系和承办了公安部春晚赞助工作,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不应该享受奖励待遇,其将部分赞助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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