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占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1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8号

罪犯董占全,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占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占全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董占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占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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