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1号
罪犯陶宝亮,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宝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余罪解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宝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宝亮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陶宝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宝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