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17号
罪犯井发,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被告人井发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井发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井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井发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