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号
罪犯高志福,曾用名:高双喜,辽宁省东港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志福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志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志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