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52号
罪犯曾宝柱(曾用名曾祥伍),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宝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宝柱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曾宝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宝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