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及辩护人于冷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翻墙进入榆树市亮营村二组王某甲家院内,将王某甲家房门强行拽开后进入室内,无故对王某甲及其女儿赵某甲进行暴力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甲、赵某甲均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翻墙进入榆树市亮营村二组王某甲家院内,将王某甲家房门强行拽开后进入室内,无故对王某甲及其女儿赵某甲进行暴力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甲、赵某甲均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王某甲于2013年8月26日11时报案至公安机关称:2013年8月25日晚上11点多钟,其被柳某某抢劫黄金项链一条,价值6700余元。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30日对王某甲被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6日将柳某某列为刑拘在逃人员,2015年10月14日柳某某主动到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刑警大队投案。2015年10月15日榆树市公安局将柳某某从松原市押解回榆树市,经过讯问,柳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柳某某因抢劫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上网列逃,后于2015年10月14日投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对其解除上网列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于1971年4月2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5.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和赵某甲均不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柳某某从重处罚。
(二)鉴定意见
1.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王某甲系头面部外伤,系轻微伤;赵某甲系头面部外伤,系轻微伤。
2.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明细表证实,涉案千足金项链16.11克,价值4640元,千足金手链23.45元,价值675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394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是我侄媳妇。2013年8月25日晚上11点多我正在家睡觉,听到前院王某甲喊打人了,打人了,我就起来把院子里的灯打着了。然后我从屋里出来喊了一句王某甲你大半夜的喊啥呀。王某甲就说柳某某打我,王某甲光着脚就往西跑,被我追回来了。这时大道上已经有不少人了,我跟她就去柳某某家,当时柳某某没在家。过了几分钟后柳某某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回来了,身上就穿着一个小裤头,他回家后直接就进屋了,我没进屋我就回家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回家时看见王某甲的女儿赵某甲在我家,我看见她头上直流血,我就把赵某甲背出来给她奶奶了。王某甲没跟我说柳某某抢她项链和手链的事。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甲是我儿媳妇。2013年8月25日晚上10点多,有人敲我家门,我推开窗户一看是我们屯的柳某某,当时他光着身子,就穿着一个小裤头,我问他干什么来了,他说我想你了,我说我这么大岁数了,你想我干啥啊,你要是想的话就去找小姐,你在我这都是个孩子,见面都管我叫婶,你回去吧。他说你别吵吵,你等着吧,我就说我等着,你还能把我怎么地。后来柳某某媳妇听到我吵吵就过来把柳某某拽走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听到外面有人吵吵。我出去看见我儿媳妇王某甲在外面,我问咋的了,王某甲就说柳某某去我家,把我骑上了,要强奸我,我没从,他就把我和孩子给打了。这时孙某某就把我孙女赵某甲背出来了。我接过孩子就去了柳某某家,被柳某某的媳妇给推出来了。后来是柳某乙把我孙女送到光明卫生院的。8月26日早上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她屋里看能不能找到她的项链和手链,我没找到,她说那就是让柳某某给拽去了。我想应该是柳某某到王某甲家来强奸王某甲了,王某甲没答应,就把王某甲和孩子给打了。
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王某甲是我儿媳妇,我平时在长春打工。2013年8月26日上午10点多家人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媳妇王某甲和孙女赵某甲被柳某某给打了,当天我就回榆树亮营村了,我回来后王某甲和我说柳某某把她和孩子都打坏了,还抢她的项链和手链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柳某某的妻子。2013年3月份因为种地的事,我和王某甲吵吵过。8月25日晚上9点左右,柳某某晚上在家里和一个工地干活的人喝了挺多酒,他把工友送走后就坐在院门口自言自语说要去找赵某乙说道说道去,柳某某就去了赵某乙家,我就跟着去了。当时柳某某下身穿的大裤头,上身光着。柳某某敲赵某乙家窗户,说要说说春天种地的事,赵某乙的媳妇就说我这么大岁数,你想我干什么,你出去找小姐。然后柳某某说你说的不对,我要说说春天咱们两家打仗的事。赵某乙的媳妇就说你叔在家时你不来说,他不在家你就来。我就和柳某某说快回家吧,叔没在家,我就把柳某某拽回家了。回家后柳某某在屋里来回走,接着他转身就往赵德辉家去了,我就又跟着他出去了。当时赵德辉家门锁着,柳某某转身跳到了赵德辉家院里,我没进去。我就跑到村长柳某乙家去了,我跟柳某乙说大哥,柳某某跳赵德辉家院里去了,你快跟我去看看,别打起来。柳某乙就跟我往赵德辉家跑。等我俩回到赵德辉家时,看到王某甲和她家孩子在大门街,我看孩子脑袋出血了,王某甲和她家孩子就要去我家。柳某某当时在我家屋里。王某甲要进屋我拦着没让进,王某甲就在当院骂柳某某,就说柳某某把她打了,没说抢她项链的事。后来王某甲和她家孩子就去医院了。我当时给王某甲2000元钱药费,后来王某甲向我们家要90 000.00元钱,我们没钱,就没和解。我平时没看到王某甲戴金项链和金手链。
5.证人柳某乙证言证实,我和柳某某是堂叔兄弟关系,2013年春天,柳某某和王某甲家因为土地的事有过矛盾,8月25日晚上,李某某敲我家窗户说大哥,你快出来,柳某某和别人打起来了,我就和李某某一起往王某甲家跑,还没跑到地方,我就看到王某甲在她家门口喊柳某某打她了,但没喊抢她。我平时没有看到过王某甲戴金项链和金手链。
6.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我吃完饭在屯子里溜达,走到王某甲家后院看到了柳某某和他媳妇李某某在王某甲家吵吵,当时王某甲的老公赵德辉和赵德辉的母亲都在场,我在那听了一会,是因为种地的事,后来李某某就把柳某某拽走了,大家就都散了。8月25日晚上柳某某把王某甲和她家孩子赵某甲给打了,我当时没在现场,我是事后听别人说的,我不知道柳某某为什么要打王某甲和赵某甲。
7.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我和柳某某是一个屯的,我俩在一个工地一起干过活。2013年秋天的一天晚上,我到我姑娘家苞米地看看苞米怎么样了,在去的路上正好遇到了柳某某,柳某某说什么都要留我吃饭,然后我就去柳某某家吃的饭,我们吃了大约有三个小时左右,我姑娘把我找走了,当天晚上我在我姑娘家住的。第二天我就回榆树了。后来我姑娘给我打电话说柳某某把别人打了。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开春种地的时候因为地垄的事我丈夫赵德辉和柳某某家吵吵过,吵吵完就好了,之后我们见面还说话也没放在心上。平时我丈夫赵德辉在外地打工,家里就剩我和我女儿赵某甲在家。2013年8月25日晚上11点多,我和我女儿赵某甲两个人在家睡觉,有人拽我家风门子,我就醒了。我问谁呀,外面就回答说是赵德辉,随后我就准备开灯,我家当时大门锁上了,风门子也用绳子挂上了。这个人就把我家风门子拽开进屋了,当时月亮比较亮,借着月光我看见这个人是我家邻居柳某某。我看他光着膀子,下身穿了一个挺短露大腿根子的裤头,我随口就喊出他名字,我就拿起电话要打电话,他就跳到炕上一脚把我手机踢掉了,我就从炕上站起来说哥,你要干啥。他说干一下子,意思就是他要强奸我。然后他就伸手拽我,我就跟他在炕上撕巴,之后我就被柳某某撕巴倒了,我一直反抗,他没得逞,柳某某就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的头,边打边说要干死我。我就喊我女儿赵某甲快起来跑,当时孩子还没醒利索,我喊好几声我女儿才坐起来,随后柳某某往我女儿那边扔了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是啥,我女儿就开始哭,柳某某就接着打我,打我的时候就把我脖子上的项链拽下去了,拽完接着打我,嘴里还叨咕说干死你,整死你们。我就喊我女儿快跑,柳某某就回手打我女儿头部和脸部,我女儿半天才下地,柳某某看我女儿下地了,才从我身上下来,到地上接着打我女儿,我随后也下地往外跑喊人,刚到风门子没等出去就被柳某某拽住了,我俩就接着撕巴,我拽着柳某某让我女儿快跑,我女儿就推开风门子出去了,柳某某又要去追孩子,我趁机从风门子出来到院里了,到院里我和我女儿就开始喊,柳某某就把我和我女儿都按倒在风门口接着打我们。打了半天,我们也喊了半天。我丈夫赵德辉的老婶孙某某挨着我家住,她听见喊声就把她家院灯打开并喊我的名字,柳某某听到后还打我们娘俩半天才跑。孙某某后来过来问我咋回事,我说柳某某给我们娘俩打了。这时左右邻居就出来很多人,我婆婆也来了,我们就去柳某某家找他。没等进他家,发现我家孩子伤得挺重,我和孩子就被送医院去了。我女儿赵某甲头部被打出血了,缝了3针,经公安机关鉴定我是轻微伤。我被柳某某抢去的项链是空心长圆球状串起来的黄金项链,大约20多克,是我今年7月份花6 700.00元在榆树六桂福买的,手链是一段竹节一个满天星的薄花片组合黄金手链,是我去年花7 000.00元在榆树六桂福买的,我把购物发票都提交到公安机关了,我的金项链及金手链经价格鉴定,总共价值人民币11 394.00元。柳某某当天把我家窗户打碎了,我不知道他拿什么打的我们,但肯定是拿东西了。我当天穿黑色长裤和粉色短袖。事后第二天我听我婆婆说柳某某是跳墙进院的,柳某某媳妇去医院看我们时也说柳某某是从我家墙跳进去的,因为我家墙上的水泥块坏了。
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3年8月25日晚上11点多,我正睡觉时听到有人吵吵,而且有人打我,我当时睡的迷迷糊糊的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就起来下地往出跑,跑到门口时又被那个人抓住了,他用石头往我头上打,我妈当时一直在和他撕巴,并且我妈一直喊那个人名字,我才知道这个人是柳某某,后来柳某某就跑了。我的头被柳某某打伤了。我妈平时晚上休息时也都戴着黄金项链和手链。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柳某某供述,2013年8月25日晚上我在家喝了三两多酒,想起我和赵德辉开春种地时因为少一根垄的事发生了点矛盾,我就穿着大裤头和半截袖去赵德辉他爸赵某乙家起出出气,赵某乙没在家我把赵某乙媳妇王某乙骂了一顿,我媳妇就把我拽走了。然后我就去赵德辉家找赵德辉,赵德辉家大门锁着,我进不去,我就跳墙进到赵德辉家,顺手在墙上掰下来一块水泥块子,他家屋门没锁,我一拽就开了,我进赵德辉家时他家开着灯,赵德辉也没在家,王某甲在炕边坐着玩手机,她女儿在炕上趴着。我就给王某甲骂了,王某甲上来挠我,我就用事先准备的水泥块子给王某甲打了,王某甲的孩子上来抱我大腿,我记得打那孩子的脑袋上了,我看那孩子脑袋出血了,之后王某甲就喊人,左右邻居就有过来的,我就跑了。我没骑王某甲身上,我也没抢王某甲的黄金项链和手链。
另供述,我是和我媳妇李某某一起去的赵德辉家,当时他家锁着大门,我就把我媳妇踹倒了,然后我就从大门跳进赵德辉家,我媳妇李某某没跳进去,她就在外面喊,想让别人来拉仗。我在王某甲家屋外没报赵德辉的名,是我召唤赵德辉来的,屋里没有答应我就进屋了。我进屋后没对王某甲说过“干一下子”、“干死你,整死你们”的话。我对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的价格鉴定有意见,我没有抢这些东西。
针对被告人柳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所提其没有抢劫被害人财物,也没要强奸被害人的辩解意见。
经查,关于被告人柳某某所提其没有抢劫被害人财物,也没要强奸被害人的辩解意见,虽被害人王某甲陈述了被告人抢劫其财物并欲对其实施强奸的环节,但被告人柳某某予以否认。公诉机关针对此情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之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