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温立彬等人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1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立彬,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黑林子镇黑岗子村八组。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冬冬,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平安村一组。曾因猥亵,于2013年8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垦管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强,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五星村五组。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芳,女,1997年3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立夫,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四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芳犯抢劫罪;被告人秦立夫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敬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王芳、秦立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高强、袁也(另案处理)、郑云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四组,由郑云龙持镐把,袁也、温立彬负责盗窃,高强负责看车、接应,在该组村民秦焕民家盗窃5只鸭子。经鉴定,5只鸭子价值人民币540元。

2、同日晚,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高强、袁也、郑云龙等人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四组孙士先家,由温立彬、袁也持镐把、郑云龙跳墙进院、高强负责看车、接应,在孙士先家盗窃10只鸭子。经鉴定,10只鸭子价值人民币720元。

3、2014年10月末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袁也、郑云龙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袁也带路,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二组杨德宽家,由郑云龙、温立彬翻墙进入杨德宽家盗窃1只母鸡、2只乌鸡。经鉴定,1只母鸡、2只乌鸡价值人民币276元。

4、2014年10月末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郑云龙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郑云龙带路,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六组高洪生家,由王冬冬负责拿镐把看门,由温立彬、郑云龙实施盗窃,在高洪生家院内盗窃黄黑相间的笨狗1只。在盗窃过程中被邻居发现,郑云龙撇砖头将其邻居吓回。经鉴定,笨狗价值人民币440元。

5、2014年11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袁也带路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长山堡村七组刘士文家,由高强负责看车、接应,由袁也、王冬冬持镐把看门,温立彬实施盗窃,盗窃黑色狼狗1只。经鉴定,被盗狼狗价值人民币880元。

6、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王芳带路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胜利村八组盖广家,由王芳负责开车接应,王冬冬、袁也持镐把看门,高强持镐把同温立彬偷狗。后被发现,王冬冬、袁也持镐把将盖广家玻璃、门砸坏,威胁被害人不许出门。

7、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房双(另案处理)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长山村六组郝玉香家,由房双把风,王芳负责开车接应、王冬冬、袁也持镐把,温立彬、高强在盗窃郝玉香家狗的过程中被郝玉香发现,温立彬用镐把将郝玉香家玻璃砸碎,并让郝玉香将手机撇出,后该手机被温立彬拿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8、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高强、秦立夫、房双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一组韩福山家院内,高强持镐把负责堵门看着人,温立彬、秦立夫进行盗窃,盗得2只公鸡。经鉴定,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68元。

9、2014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等人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长山村五组雷有家院内,由高强、王冬冬持镐把负责堵窗户和门及看人,王芳看车,袁也、温立彬在雷有家仓房内盗得13只鸡。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雷有发现,王冬冬、高强持镐把将玻璃砸碎进行威胁,致被害人雷有未敢出屋。经鉴定,13只鸡价值人民币1008元。

10、2014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袁也、王芳等人,由温立彬驾驶其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五星村杜忠家院内,王芳负责看车准备跑,王冬冬、袁也持镐把负责堵门和窗户看人,温立彬在院内盗窃4只鸡、1只大鹅,后被被害人杜忠发现,王冬冬、袁也将杜忠家玻璃砸碎,杜忠出门制止,王冬冬持镐把追打杜忠,后逃走。经鉴定,4只鸡、1只大鹅价值人民币405元。

11、2014年1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高强、王冬冬、袁也驾车前往公主岭市毛城子镇后山村于晓辉家院内,王冬冬、袁也持镐把堵门,高强同温立彬持镐把及木棒盗得笨狗一只。经鉴定,笨狗价值人民币550元。

12、同日晚,被告人温立彬、高强、王冬冬、袁也驾车前往公主岭市毛城子镇后山村一组姜佐利家大门前,被害人姜佐利在院内发现,袁也持镐把敲打大门威胁,姜佐利被迫回屋,温立彬将大门锁撬开,袁也、王冬冬持镐把堵窗户和门,高强持镐把伙同温立彬在院内盗窃黑狗一只。后高强、温立彬又返回院内,袁也持镐把将被害人家玻璃砸坏,要求被害人姜佐利关灯并将手机撇出来,后由高强、袁也持镐把看窗户,王冬冬持镐把将一只大黑狗打晕后同温立彬将狗盗走。经鉴定,两只黑狗价值人民币1320元。

1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等人开车前往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三组张秀贤家院内,王芳负责看车准备跑,高强、王冬冬持镐把看门及窗户。温立彬将鸡笼子锁撬开后同袁也盗窃2只公鸡,后被害人张秀贤发现,袁也、王冬冬将窗户打碎,被害人未敢出屋。经鉴定,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56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王芳、秦立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强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王芳、秦立夫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害人秦焕民、孙士先、杨德宽、高洪生等人的陈述;(三)现场勘查笔录;(四)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五)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王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秦立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立彬、秦立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名被告人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王芳辩解其只是盗窃,不构成抢劫。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高强、袁也(另案处理)、郑云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四组,由郑云龙持镐把,袁也、温立彬负责盗窃,高强负责看车、接应,在该组村民秦焕民家盗窃5只鸭子。经鉴定,5只鸭子价值人民币540元。

2、同日晚,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高强、袁也、郑云龙等人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四组孙士先家,由温立彬、袁也持镐把、郑云龙跳墙进院、高强负责看车、接应,在孙士先家盗窃10只鸭子。经鉴定,10只鸭子价值人民币720元。

3、2014年10月末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袁也、郑云龙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袁也带路,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二组杨德宽家,由郑云龙、温立彬翻墙进入杨德宽家盗窃1只母鸡、2只乌鸡。经鉴定,1只母鸡、2只乌鸡价值人民币276元。

4、2014年10月末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郑云龙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郑云龙带路,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六组高洪生家,由王冬冬负责拿镐把看门,由温立彬、郑云龙实施盗窃,在高洪生家院内盗窃黄黑相间的笨狗1只。在盗窃过程中被邻居发现,郑云龙撇砖头将其邻居吓回。经鉴定,笨狗价值人民币440元。

5、2014年11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袁也带路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长山堡村七组刘士文家,由高强负责看车、接应,由袁也、王冬冬持镐把看门,温立彬实施盗窃,盗窃黑色狼狗1只。经鉴定,被盗狼狗价值人民币880元。

6、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由王芳带路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胜利村八组盖广家,由王芳负责开车接应,王冬冬、袁也持镐把看门,高强持镐把同温立彬偷狗。后被发现,王冬冬、袁也持镐把将盖广家玻璃、门砸坏,威胁被害人不许出门。

7、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房双(另案处理)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长山村六组郝玉香家,由房双把风,王芳负责开车接应、王冬冬、袁也持镐把,温立彬、高强在盗窃郝玉香家狗的过程中被郝玉香发现,温立彬用镐把将郝玉香家玻璃砸碎,并让郝玉香将手机撇出,后该手机被温立彬拿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8、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高强、秦立夫、房双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一组韩福山家院内,高强持镐把负责堵门看着人,温立彬、秦立夫进行盗窃,盗得2只公鸡。经鉴定,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68元。

9、2014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等人经预谋,驾驶温立彬的白色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长山村五组雷有家院内,由高强、王冬冬持镐把负责堵窗户和门及看人,王芳看车,袁也、温立彬在雷有家仓房内盗得13只鸡。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雷有发现,王冬冬、高强持镐把将玻璃砸碎进行威胁,致被害人雷有未敢出屋。经鉴定,13只鸡价值人民币1008元。

10、2014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伙同被告人王冬冬、袁也、王芳等人,由温立彬驾驶其捷达车来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五星村杜忠家院内,王芳负责看车准备跑,王冬冬、袁也持镐把负责堵门和窗户看人,温立彬在院内盗窃4只鸡、1只大鹅,后被被害人杜忠发现,王冬冬、袁也将杜忠家玻璃砸碎,杜忠出门制止,王冬冬持镐把追打杜忠,后逃走。经鉴定,4只鸡、1只大鹅价值人民币405元。

11、2014年1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高强、王冬冬、袁也驾车前往公主岭市毛城子镇后山村于晓辉家院内,王冬冬、袁也持镐把堵门,高强同温立彬持镐把及木棒盗得笨狗一只。经鉴定,笨狗价值人民币550元。

12、同日晚,被告人温立彬、高强、王冬冬、袁也驾车前往公主岭市毛城子镇后山村一组姜佐利家大门前,被害人姜佐利在院内发现,袁也持镐把敲打大门威胁,姜佐利被迫回屋,温立彬将大门锁撬开,袁也、王冬冬持镐把堵窗户和门,高强持镐把伙同温立彬在院内盗窃黑狗一只。后高强、温立彬又返回院内,袁也持镐把将被害人家玻璃砸坏,要求被害人姜佐利关灯并将手机撇出来,后由高强、袁也持镐把看窗户,王冬冬持镐把将一只大黑狗打晕后同温立彬将狗盗走。经鉴定,两只黑狗价值人民币1320元。

1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袁也、王芳等人开车前往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盆村三组张秀贤家院内,王芳负责看车准备跑,高强、王冬冬持镐把看门及窗户。温立彬将鸡笼子锁撬开后同袁也盗窃2只公鸡,后被害人张秀贤发现,袁也、王冬冬将窗户打碎,被害人未敢出屋。经鉴定,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56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王芳、秦立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强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扣押决定书,证明作案工具捷达车一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的价值。

户籍证明,证明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王芳、秦立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强到公安机关投案。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五被告人有无前科情况。

证人秦桂芬证言,证明秦焕民家院内的鸭子5只被盗了。

证人胡树千证言,证明孙士先家院内的鸭子被盗了。

证人王志云证言,证明杨德宽家鸡没有了,开始以为小鸡自己走丢了,后来知道是被盗了。

证人高振泉、刘生证言,均证明高洪生家的笨狗被盗了。

证人霍启富证言,证明刘士文家狗被盗了。

证人姜成证言,证明盖广家玻璃被人砸了。

证人王凤英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0日晚上,王凤英家院内进来人了,王凤英出去看,一个小伙对王凤英说要是不回屋就打王凤英,王凤英害怕了就回屋了,后来听说屯邻盖广家玻璃被砸了。

证人宋桂兰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晚上屯邻雷有家院内的小鸡被盗了。

证人尹文证言,证明于晓辉家丢失一只笨狗。

证人白凤权证言,证明姜佐利家丢失两只狗。

失主秦焕民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秦焕民家院内的鸭子5只被盗了。

失主孙士先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份孙士先家院内的鸭子10只被盗了。

失主杨德宽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份杨德宽家院内的3只鸡被盗了。

失主高洪生陈述,证明2014年11月5日高洪生家院内的笨狗被盗了。

失主刘士文陈述,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刘士文家院内的狗被盗了。

失主韩福山、周淑华陈述,均证明2014年秋天,韩福山家院内2只小鸡被盗了。

失主于晓辉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晓辉家丢失一只笨狗。

被害人盖广、蓝剑波陈述,均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0晚上,盖广家玻璃被砸了两块,盖广刚推门要出去看看,一个小伙拿棒子打门上了,盖广赶紧把门关上了,门玻璃也碎了,他们又把东屋玻璃砸碎一块,盖广取东西出屋时已经没有人了,没丢什么东西。

被害人郝玉香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0日晚上有人要偷郝玉香家狗,被郝玉香发现了,对方用棒子把郝玉香家玻璃砸碎了,郝玉香随手把手机扔出去了,他们把手机捡走了,开车跑了。

被害人雷有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晚上雷有家院内小鸡被盗13只,雷有发现后要出屋,偷东西的人不让雷有出屋,还把玻璃砸碎了,让雷有把电话扔出去,雷有没扔,后来院里没有声音了,雷有就报警了。

被害人杜忠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晚上,杜忠家院内进来人了,拿镐把把杜忠家玻璃打碎了,不让杜忠出屋,杜忠跑出屋捡起两块砖头打抢大鹅的人,有一个拿镐把的人要打杜忠,没打到,杜忠追出院子时,抢大鹅的人都跑了。回来发现被抢走4只小鸡、1只大鹅。

被害人姜佐利陈述,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上,姜佐利听见外面有声音就出屋了,看见门外有三个人,姜佐利问干啥的,他们说抢狗的,并拿棒子打门锁一下,让姜佐利回屋,有一个男子跳墙进院的另二人从大门进来的,把东屋玻璃砸碎了,让姜佐利把手机递出去,并把两只狗抢走了。

被害人张秀贤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份左右的晚上,张秀贤听见屋外有声音,就问是谁,这时从窗外扔进来一块石头,把窗户打碎了,后来人走了,张秀贤出屋发现丢失两只小鸡。

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不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冬冬辩解没有追打被害人。被告人王芳辩解温立彬等人盗窃时其在车里,没有出去,不知道他们砸玻璃的事情。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抢劫、盗窃;被告人王芳抢劫;被告人秦立夫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王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秦立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温立彬、王冬冬、高强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温立彬、秦立夫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盗窃时,经过事先预谋,为防止被发现,随车携带木棒等作案工具恐吓被害人,并实施砸玻璃、门等威胁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王芳虽然没有下车,但对被告人温立彬等人持木棒盗窃的行为是应当知情的,故五名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立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冬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

三、被告人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王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五、被告人秦立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石良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