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66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立志(绰号:老岳子),男,1967年11月3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公主岭市铁北街站西委。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8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26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同,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立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春、代理检察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立志及其辩护人李广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立志等人在公主岭市老百姓洗浴屋内及屋外将郭树文打伤。经鉴定:郭树文头部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破碎脑组织外溢,清除血肿约20毫升之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7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岳立志伙同宋志伟(老伟子已死亡)、张涛(刑拘在逃)及另一男子(身份不明)持枪及镐把,在公主岭市岭东街磷肥厂门前,将贲玉宝打伤。经鉴定:贲玉宝右手损伤致右食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岳立志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树文、贲玉宝陈述;证人赵飞雪、王冬宏等人证言;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死亡注销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立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立志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部分证据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06年下半年,在本市响铃宾馆附近,因被害人郭树文于被告人岳立志有债务纠纷发生口角,被害人用水杯扔向被告人岳立志,被他人拉开。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立志为报复被害人,伙同他人在公主岭市老百姓洗浴屋内及屋外用棒子将郭树文打伤。经鉴定:郭树文头部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破碎脑组织外溢,清除血肿约20毫升之损伤程度为重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文书及照片、住院病历,证明郭树文头部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破碎脑组织外溢,清除血肿20毫升之损伤程度为重伤;郭树文头部伤残等级为九级。
2、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岳立志因故意伤害于2008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3、死亡注销证明,证明宋志卫于2010年1月29日正常死亡。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岳立志的刑事责任年龄。
5、到案经过,证明岳立志于2011年8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11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岳立志抓获归案。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岳立志的前科情况。
7、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郭树文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树文的谅解。
8、证人郭莉证言,证明2007年3月1日下午4、5点钟,郭莉听说父亲郭树文被打了赶到国文医院,郭树文对郭莉说是“老岳子”和他领的人打的。
9、证人赵飞雪证言,证明2007年正月十三左右的一天下午,郭树文给赵飞雪打电话说,“老岳子”拿家伙找郭树文干仗来了,让赵飞雪过去把钱拿走,赵飞雪赶到浴池时“老岳子”一伙已经进屋了,赵飞雪就报警了,之后赵飞雪进屋,看见 “老岳子”一伙人拿棒子打郭树文,赵飞雪拽他们不让打,郭树文已经打倒在地了,满脑袋、身上都是血,一动不动躺在那,他们就走了,把郭树文手机也拿走了,之后那些人还用郭树文手机给赵飞雪打电话了,问是不是报警了,赵飞雪把郭树文送医院了,郭树文身上多处受伤。
10、证人张丽侠证言,证明2007年正月十五左右(下午3点左右),在张丽侠开的老百姓浴池内,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进屋说有人要打他,并把一个兜子放到浴池内箱子里了,这时进来四个人,进屋就用棒子打那个男的脑袋和身上,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了还打,有个女的进来拽那帮人,被打的男子脑袋、身上都是血,后来那帮人走了,医院的车来了,把被打的男子拉走了。
11、证人郭淑玲证言,证明郭淑玲是郭树文妹妹,郭树文被“老岳子”打伤后,被送到国文医院救治,郭淑玲到国文医院看见郭树文,郭树文跟郭淑玲说,被“老岳子”和他领去的一帮人打的,还有一个女的认识郭树文,她也说是被“老岳子”打的。
12、被害人郭树文陈述,证明2007年正月十三左右的一天下午3、4点钟,因为要钱的事,岳立志和他手下的一共5、6个人,手里都拿着棒子,在老百姓浴池附近的一辆红色捷达车跟前站着,郭树文就给赵飞雪打电话说“老岳子”领人来了,都拿家伙,让赵飞雪快点来把身上的钱拿走,郭树文就到老百姓浴池屋里,“老岳子”等人进屋用棒子打郭树文,把郭树文打倒了,赵飞雪过来了,上前拉仗并报警,110来把郭树文送到国文医院治疗,后又转到长春医大二院。
13、被告人岳立志供述,证明岳立志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没有参与打仗,也不知道赔偿的事。
二、2007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岳立志伙同宋志伟(老伟子已死亡)、张涛(刑拘在逃)及另一男子(身份不明)持枪及铁棒子,在公主岭市岭东街磷肥厂门前,将贲玉宝打伤。经鉴定:贲玉宝右手损伤致右食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文书及照片,证明贲玉宝右手损伤致右食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贲玉宝辨认,岳立志为将其打伤的人。
3、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砸吉AP6419号捷达车的损失为1430元。
5、证人王冬宏证言,证明因为王冬宏的采石场不让“老岳子”拉石头,2007年7月12日中午,“老岳子”、张涛、老伟子和一个高个男子找到王冬宏,老伟子拿的双管猎枪杵到王冬宏胸部,不让王冬宏动,张涛拿一个单管猎枪站在旁边,“老岳子”拿一把左轮手枪和拿铁棒子的高个男子进工地屋里把贲玉宝拽出去了,王冬宏听见两声枪响,贲玉宝往边上跑,高个男子用铁棒子打贲玉宝脑袋和手部,王冬宏喊快跑,贲玉宝就往王冬宏车里跑,这时张涛拿个铁棒子打王冬宏的车,老伟子从张涛手里抢下铁棒子和高个男子也砸车,王冬宏开车拉贲玉宝跑了。
6、证人丛力梅证言,证明丛力梅和王冬宏是夫妻,2007年7月12日中午,“老岳子”、张涛、老伟子和一个高个男子找到王冬宏,老伟子拿的双管猎枪杵到王冬宏胸部,不让王冬宏动,张涛拿一个单管猎枪站在旁边,“老岳子”拿一把左轮手枪和拿铁棒子的高个男子进工地屋里把贲玉宝拽出去了,“老岳子”用他的抢打贲玉宝脸一下,贲玉宝往后躲,“老岳子”用枪对准贲玉宝腰部就连开两枪,还说废了贲玉宝,高个男子用铁棒子打贲玉宝脑袋和肩部,王冬宏招呼贲玉宝快跑,贲玉宝就往王冬宏车里跑,张涛拿个铁棒子打王冬宏的车,王冬宏开车拉贲玉宝跑了。
7、证人刘立民证言,证明2007年7月12日刘立民在公主岭市磷肥厂工地门口,看见“老岳子”、宋志伟、还有两个男的拿枪和铁棒子把贲玉宝打伤了。当时王冬宏和他媳妇也在场。
8、证人周占国证言,证明2007年7月12日中午,贲玉宝到周占国工地推销石头子,有人进屋把贲玉宝叫出去了,周占国听见外面吵吵打仗了,并听见两声枪响,出去看见有人拿把短枪(后来听说他叫“老岳子”),还有人拿铁棒子打贲玉宝,周占国就报警了。
9、证人赵秀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赵秀春去卖店买水,看见姓贲的一伙和另外一伙人打仗,听见有人说真有枪啊,还放了两枪,赵秀春进屋后看见姓贲的一伙开车跑了。
10、证人周云福证言,证明周云福事后听说案发当天有人在工地打仗,其中一伙是要往工地送沙石的贲玉宝,还听说有人打枪了。
11、证人王洪光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王洪光开出租车到公主岭市黄龙公司,看见有人拿枪和铁棒子打一个人,拿短枪的朝被打的人开两枪。
12、证人刘刚证言,证明2007年7月13日王冬宏到刘刚修理部修车,花1400元钱。
13、证人李广志证言,证明2007年7月12日中午,贲玉宝和他小舅子王冬宏到李广志诊所,贲玉宝脸、身上都是血,李广志对贲玉宝的伤口进行处置,并告诉贲玉宝到医院拍片,贲玉宝和王冬宏就走了。后来听说贲玉宝是被“老岳子”用铁棒子打伤的。
14、证人王丛证言,证明“老岳子”在王丛父亲王冬宏的石场拉石子不给钱,欠石场5万多元钱,后来王丛就不让“老岳子”拉了,“老岳子”的司机就把石场的路用车堵住了,不让车通行,王丛的姑父贲玉宝的车也在石场内出不去,贲玉宝就跟司机说把路让开,司机害怕贲玉宝就把路让开了,后来“老岳子”找王冬宏,贲玉宝护着王冬宏,“老岳子”就把贲玉宝打伤了。
15、证人赵宏伟、刘强证言,均证明在王冬宏石场当司机时,因为“老岳子”在石场拉料不给钱,王丛不让拉,“老岳子”就让“赖瓜”和两个司机堵道,老板娘来就和“赖瓜”吵吵起来了。
16、证人苗胜证言,证明苗胜是刘春雷(外号赖瓜)雇的司机,开大型翻斗车的白班,平时拉山坯土。
17、证人张杰证言,证明李国林、苗胜是张杰雇的翻斗车司机,平时用这两台翻斗车拉石子和山坯土。这两台翻斗车是张健和其丈夫刘春雷的。
18、证人李国林证言,证明李国林是翻斗车司机,车主是“老岳子”和刘春雷。
19、被害人贲玉宝陈述,证明2007年7月12日中午,贲玉宝和王冬宏等人在磷肥厂工地筹建处办公室,“老岳子”给王冬宏打电话,问他在哪,不一会“老岳子”、张涛、老伟子和一个高个子男的就到了,老伟子和张涛每人手里拿一把枪,把王冬宏逼住了,“老岳子”手里拿把枪和高个男的把贲玉宝拽到屋外,“老岳子”打贲玉宝鼻梁子一枪把,贲玉宝就跑了,“老岳子”照贲玉宝开两枪没打上,贲玉宝停下后,“老岳子”跟高个男子说废了贲玉宝,那个男子拿铁棒子打贲玉宝右手、头部、右肩部,贲玉宝跑到王冬宏的车里,张涛把抢放到他的车里,拿出一个铁棒子,老伟子抢下张涛的铁棒子和高个男子开始砸车,贲玉宝和王冬宏开车跑了。
20、被告人岳立志供述,证明其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其没有参与打仗。
经审查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
被告人岳立志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经查,1、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岳立志与被害人郭树文系朋友关系,彼此间并无深仇大恨或积怨很深,案发前由于二人发生口角引起小摩擦,被告人为报复被害人才发生本案,被告人缺乏杀人的思想基础。2、从被告人选择使用的犯罪工具看是棒子,其杀伤力相当有限。3、从被告人伤害的部位和行为有无节制看,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是多人殴打形成,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害人头部重伤是被告人一人多次击打形成的。4、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看,被告人是在白天遇见被害人,追赶到浴池内行凶,且有多人围观,可谓是在众目睽睽下,对于在这种环境下行凶,对身份已经暴露,而且是否会遭到他人的阻止或报警而不能达成其愿。从以上几方面分析,被告人岳立志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岳立志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立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立志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立志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岳立志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五条(累犯)之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立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杜丽波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