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孙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0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洋,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都邦御苑小区16号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人刘洋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喜军,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徐家村八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人孙喜军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孙喜军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孙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洋在本市岭西街都市森林酒店一楼一房间内设推麻将赌局,连续数日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孙喜军在局上负责抽红。2016年2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刘洋、孙喜军及其他参赌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现场赌资人民币52050元、抽红款人民币5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洋、孙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曲光辉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孙喜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喜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任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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