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立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0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立辉窜至本市南崴子温家村车某某经营的食杂店,用现场找到的钳子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散盒香烟。

2014年3月15日23时许,陈立辉窜至本市南崴子街河北村曹某某经营的食杂店,使用工具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窃走现金500余元、康师傅绿茶饮料一瓶及散盒香烟。

2014年3月17日23时许,陈立辉窜至本市南崴子街南崴子村张某某经营的食杂店,使用工具破坏门锁进入室内,窃走现金200余元,香烟两条。案发后,被告人陈立辉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车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陈某甲、汪某某等人证言,公主岭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立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立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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