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振东,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天池新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振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厉振东因缺钱花,虚构有急事需要用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张玉娟的信用卡(521899332188285)后,使用该卡消费人民币7000余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厉振东偿还了上述卡7000元人民币。此后,被告人厉振东没有将信用卡退还给张玉娟,而是继续冒用张玉娟信用卡。截止到2013年10月份,共冒用人民币7499.5元。后因没有能力还款,便与被害人张玉娟断绝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厉振东家属向被害人张玉娟赔偿了人民币7500元,并得到被害人张玉娟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振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情况反映,交通银行办卡信息,银行流水,谅解书,被害人张玉娟的陈述,被告人厉振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厉振东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其犯罪情节尚轻,故决定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厉振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厉振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厉振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邓永富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二○一六 年四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朴晟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