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3:5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7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代理检察员杜文星、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韩某某分别在永吉县一拉溪镇刘相村7社集体林地(62林班7小班、52林班14小班、12小班、15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耕种玉米总计10096.4平方米,核计15.14市亩,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查,上述林地内原有地被物、植被遭到人为严重破坏,每年都要遭到药物侵害与药物残留,土地现状已经起垄,土壤沙化现象非常严重,如自然恢复原有植被需5至10年时间。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永吉县一拉溪镇刘相村7社集体林地(62林班7小班、52林班14小班、12小班、15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耕种玉米总计10096.4平方米,核计15.14市亩,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查,上述林地内原有地被物、植被遭到人为严重破坏,每年都要遭到药物侵害与药物残留,土地现状已经起垄,土壤沙化现象非常严重,如自然恢复原有植被需5至10年时间。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到永吉县公安局北大湖林业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韩某某的户籍信息、永吉县公安局北大湖林业派出所的抓捕经过、永吉县林业局的情况说明、保证书、永吉县政府致群众一封信的收到回执、永吉县人民政府通告,证人单某某、姜某某、连某某、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报告、林地平面图、林相图、现场照片、勘验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新宇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