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刁喜良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19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刁喜良,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系吉林市华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飒,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喜良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刁喜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付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刁喜良及其辩护人李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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