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230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凤珍,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凤珍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船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关凤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张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关凤珍及其辩护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凤珍因不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儿子徐瑞庆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于2008年5月份以来,多次到北京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两次被行政拘留。2011年以来关凤珍多次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打白色条幅,拿喇叭喊上访,用缠访、闹访等方式进行无理信访。2012年7月12日,关凤珍在北京最高法院门前不听劝阻打条幅,造成多人围观。 2012年8月14日至16日关凤珍连续3天到吉林市纪检委门前手举白色条幅上访,造成多名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马某某证言:“我是社区干部,关凤珍的户口在我们社区,她经常上访。2012年8月15日9时许她在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门前上访,她双手举着一块一米见方的白布,正和周围的七八个人说她的事情,我和张雨松劝她,并把她身边的群众疏散。我要抢她手里的白布,她说:‘你要敢碰我,我就犯心脏病’。后来北京路派出所的民警把她劝到吉林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大楼里。“
2、证人王某某和证言:“我是吉林市保安公司的员工。我在中级法院做保安工作。2012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关凤珍几乎天天来,她手里拿着条幅,在法院大门口堵车,不让车出入,并手拿一个高音喇叭喊,工作人员劝她,她也不听,造成很多人围观,有时关凤珍把其他上访人员组织起来一起闹,给法院工作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3、证人李某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安员)证言:“2012年8月20日早上8时许,有一名中年妇女在法院北门处闹事。我看见她手里拿着一块1米见方的白布,上面写了很多字,她还大声骂人,闹了半个小时左右,后来法院刘庭长让她到信访部门去了。在我印象中她经常来法院闹事,上周闹的最凶,堵了一上午的大门,不让车在北门进出。”
4、证人郭某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保安)证言:“2012年8月20日8时许,我在中法北门看见姓关的女的在闹事,她当时手里拿着一块一米见方的白布,拿一个喇叭喊。法院周曙光劝她,她不听并说:‘我一会儿看见领导的车出来就挡,我躺在地上,谁也别过’。她往院里冲,张洪刚一直在挡着她,造成车辆不能从北门进入院内。她经常来闹事,我们劝她她也不听,有一次闹的特别凶,整个上午北门不能进车。”
5、视听资料光盘3张证实,2012年8月20日、2012年8月14日8时15分、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关凤珍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闹事的情况。
6、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关凤珍违法缠访、闹访的情况说明载明,上访人关凤珍不服其子与郭雷、市二十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三级法院裁判,多年不断越级进京采取非正常手段上访。该案于2010年被省高院甄别为无理访。2011年1月11日,在市、区政法委、信访局、公安机关、属地街道共同见证下,关凤珍与吉林中院签订分三期(签订协议当时给付25万元;2012年1月11日、2013年1月11日各给付5万元)给付救助35万元的息访协议。因关凤珍领取25万元后,违反息访协议继续越级进京上访,致第二笔5万元到期未付。关凤珍为此开始到处散布“吉林中院欠我孩子救助款10万元不给”,尤其是经常手持高音喇叭围堵法院大门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经法院多次训诫拒不悔改。2012年7月12日在最高法院门前打白旗,向在场的韩秀荣、张卫东、姜亚杰等人大声扬言“像我这无理访的都给了好几十万,你们干啥不访,不访咋整”引来众多围观群众,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2012年8月20日早8时至9时,关凤珍手举白布,和事先录音的高音喇叭,大喊大叫,堵住法院大门,辱骂上前阻止的工作人员,致使多人围观,造成车辆长时间堵塞,严重影响法院办公秩序。
7、中共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8月13日至16日,关凤珍每天都来市纪委采取打白旗的方法引起围观、堵大门、截领导等方式闹访,严重影响了纪委正常办公秩序。
8、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具的关于关凤珍上访的情况说明载明,在北京总共接待关凤珍3余次,其中1次关凤珍带领上访人张子芳等3人上访,关凤珍声称其案虽是无理访,但得到救助款35万,问其他上访人为什么不告? 关凤珍又多次到中级法院后门打着条幅,拿着高音喇叭拦截单位车辆进行闹访,当时法院对关凤珍的条幅、高音喇叭进行了收缴,关凤珍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9、照片证实,上访所用高音喇叭及白色条幅照片各一张。
10、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吉公(船)决字【2008】第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关凤珍于2008年5月17日14时许,伙同许淑杰、张伟东、王春波等五人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2008年5月18日对被告人关凤珍行政拘留10日。
11、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出具的关于许淑杰等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理意见载明,船营区政府:2008年5月17日,你区居民关凤珍、许淑杰、王春波和张卫东到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送到马家楼分流中心。这些人多次越级进京上访,其中关凤珍、王春波和许淑杰分别于2008年3月7日、3月11日和3月20日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均被吉林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站人员告诫,同时被遣送回吉林市。5月16日,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对上述四人再次进行告诫,这些人不听劝阻,故意非正常上访。建议你区按吉公办字【2008】34号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函告我处。
1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1】第175590号、【2012】第203825号训诫书载明,2011年6月27日、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关凤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南海周边以走访形式上访,不听劝阻对其进行训诫。
13、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关凤珍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证实材料载明,关凤珍于2011年6月27日第四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留置后移送到国家信访局马家楼分流中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北京市的社会秩序,属违法行为。建议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14、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公安分局【2012】第12号训诫书载明,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关凤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北京九敬庄周边以走访形式上访,不听劝阻对其进行训诫。
15、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决字【2012】10124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载明,被告人关凤珍于2010年9月29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以手举上访材料的方式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经民警劝阻无效,后被行政拘留五日。
16、2010年信访告知书证实,2010年10月5日8时30分、2010年7月23日19时北京路派出所及德胜街道向被告人关凤珍送达了信访告知书,告知其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属违法行为。
17、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训诫书载明,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关凤珍因非正常上访被训诫。
18、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函字[2010]43号关于关凤珍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理建议载明,2010年7月15日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建议吉林市公安局对关凤珍进京非正常上访予以处理。
19、照片证实,2012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关凤珍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共产党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地上访情况。
20、息访协议书载明,2011年1月11日处访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访人关凤珍、徐有志、徐瑞庆签订息访协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徐瑞庆申请司法救助金35万元,分三期给付。第一期25万元,于签订本息访协议书后一周内给付,余款10万元分别于2012年1月11日给付5万元,2013年1月11日给付5万元。上访人关凤珍、徐有志,涉访当事人徐瑞庆承诺自愿从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息访,保证今后决不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到任何机关、任何地点和采取任何方式上访。
21、2012年9月25日吉林市商务局出具的关于关凤珍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及控告书载明,吉林市商务局对关凤珍信访问题的答复情况。
22、残疾人证载明,2010年3月18日徐瑞庆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为贰级残疾。
2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0)丰民初字第445-1号民事判决书、(2005)吉丰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吉中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2005)吉中民监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2005)吉中民再字第56号裁定书、(2006)吉中民再终字第66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民监字第559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2010)民监字第121号通知书载明,关凤珍之子徐瑞庆赔偿案件的审理、上诉、申诉、再审的过程。
24、北京路旅行社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改制预案的决议、一次性安置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确认书、1998年1月26日劳部发【1998】34号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说明书载明,2002年9月6日关凤珍所在单位北京路旅行社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企业改制预案的决议。2000年4月26日关凤珍在一次性安置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确认书签字。吉林市商务局对关凤珍解除劳动关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5、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2)船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民一终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2005)吉中民监字第2号立案庭通知书载明,被告人关凤珍因劳动争议起诉吉林市北京路旅社,2003年4月1日本院裁定驳回关凤珍的起诉,后关凤珍上诉,2003年7月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之后关凤珍申诉,2005年7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关凤珍,关凤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对其提起申诉的案件提起再审。
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关凤珍的自然情况。
27、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办案经过证实,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关凤珍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2011年以来被告人关凤珍多次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白色条幅,造成众多人员围观,车辆堵塞,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关凤珍到最高法院门前不听劝阻打条幅,造成众多人员围观,车辆堵塞。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关凤珍连续三天在中共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门前手举白色条幅,制造混乱,造成众多人员围观,车辆堵塞。2012年10月22日在吉林市政府门前将其抓获。
28、被告人关凤珍供述:“我于2008年5月因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因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0月22日,在吉林市政府门前上访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2012年7月份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打着白布上访过。2012年8月份我多次打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欠我儿子救助款不给’的条幅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我拿喇叭播放我要见院长的录音。2012年8月中旬我连续三天打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欠我儿子救助款10万元不给的白布到吉林市纪检委上访过。2011年6月25日我与我儿子徐瑞庆到北京上过访。我在中南海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告诫。”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凤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关凤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关凤珍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无罪。其辩护人认为关凤珍虽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主观上故意不明显,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供《吉林省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文件复印件及关凤珍自书的《悔过书》、《致歉信》、《情况说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关凤珍系因故滋事并有悔罪之意。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辩护人当庭提供的文件复印件来源不清且与本案无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凤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关凤珍认为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犯罪主观故意不明显,已悔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关凤珍曾因越级进行无理信访,扰乱社会秩序而两次被行政处罚,却不恩悔改,又分别在两级法院和市委纪委门前,采取举条幅、使用喇叭喊话等方式,造成他人围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影响严重,其行为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大,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依刑法应予惩处;二审期间关凤珍虽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波
代理审判员 陈迪
代理审判员 王林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