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54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军,住吉林省辉南县。

诉讼代理人张玉艳,吉林省辉南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磐石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公二刑诉(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学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军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军撤回民事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玉坤

审 判 员  曹 骊

代理审判员  张鸿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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