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农民 ,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郝某乙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系被害人郝某乙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系被害人郝某乙继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丙,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郝某乙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郝某丙母亲。系被害人郝某乙前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郝某乙之妻。
被告人崔东旭,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彦章,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东志(绰号:球子),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吉鲁(别名:董秋明),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羁押于吉林省舒兰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公二刑诉[2015]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马某甲、田某某、郝某丙、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岩、王永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马某甲、田某某、郝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杨某某,被告人崔东旭及其辩护人王胜东、被告人牛彦章及其辩护人王立君、被告人王东志及其辩护人孙国良、被告人董吉鲁及其辩护人王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19时许,在舒兰市天德乡义合村三社村民赵某甲家门前村道上,被告人牛彦章纠集被告人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帮助其向郝某甲索要债务而与郝发生口角,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先后对郝某甲及其儿子被害人郝某乙进行殴打。期间,崔东旭用事先准备的尖刀猛刺郝某乙右下腹部一刀,致其受伤。后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将郝某乙送至舒兰市医院救治。到达医院时郝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乙因右下腹部刀刺伤致右侧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董吉鲁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东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刀不是其准备的,其失手刺到对方。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崔东旭有救治伤者情节,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2.郝某甲与郝某乙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3.被告人崔东旭刚满十八周岁,结合其犯罪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彦章否认让其他被告人帮其到赌场要钱,否认在车上看见王东志给崔东旭一把刀,否认其将车窗摇下与郝某甲有对话,并称其在现场只是拉仗,最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牛彦章属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死亡原因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
被告人王东志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东志不是主要责任,有自首情节,同意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吉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在双方争吵时其不在现场。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董吉鲁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2.有自首情节、属从犯;3.有抢救行为。综上,应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田某某、马某甲、郝某丙、杨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请求判令被告人牛彦章、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赔偿住院医疗费30 000元、伙食补助费20 000元、误工费28 000元、交通费8 000、护理费14 000元及后续治疗费和生活费用170万元,合计人民币180万元。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了户籍身份证明、结婚证书、郝某甲住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9时许,在舒兰市天德乡义合村三社村民赵某甲家门前村道上,被告人牛彦章纠集被告人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帮助其向郝某甲索要债务而与郝发生口角,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先后对郝某甲及其儿子被害人郝某乙进行殴打。期间,崔东旭用事先准备的卡簧刀猛刺郝某乙右下腹部一刀,致其受伤。后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将郝某乙送至舒兰市医院时郝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乙因右下腹部刀刺伤致右侧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董吉鲁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舒兰市天德乡义合村三社赵某甲家门前村道北侧。赵某甲家东临孙玉芹家、西邻赵树庭家,赵某甲家住房坐南朝北,大门外侧为东西走向的村道,赵某甲家大门正对村道北侧路边为赵臣家堆放的玉米秆垛,在玉米秆垛南侧村道北侧斜坡积雪上发现大面积杂乱的鞋印,鞋印由于下雪覆盖无法看清鞋印花纹,在杂乱的鞋印南侧村道北侧雪地上发现滴落血迹(已提取)。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制图1张、照片16张(含被丢弃在雪堆中卡簧刀照片3张)。
(二)物证:卡簧刀一把。经各被告人当庭质证,确系被告人崔东旭刺伤郝某乙致死的作案工具。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吉林市公安局110接警单,载明:2015年3月3日19时26分41秒报案人商立伟用手机(号码为138XXXXXXXX)报警称:舒兰市天德乡太平义河村3社,有人肠子被打出来了。后牛彦章来电话称:是其领两个人去打仗,其中郝某乙死亡,郝某甲受伤。19时30分,舒兰市天德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受理此案。
2.各被告人到案经过
牛彦章、王东志到案经过:2015年3月3日19时30分,舒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天德派出所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民警李斌、石居赶到舒兰市医院五楼时得到郝某乙已死亡的消息,并在五楼碰见了送郝某乙来医院抢救的牛彦章,经讯问,牛彦章自称此事与其没关系,是他领去的王东志带人将郝攮伤,牛彦章联系了王东志,电话接通后,公安人员与王东志通话,并约定在舒兰市医院五楼等他,十分钟后王东志赶到,后公安人员将王东志、牛彦章带到公安机关。
崔东旭到案经过:经讯问牛彦章、王东志得知持刀攮人的犯罪嫌疑人是天德乡邓家村的崔东旭,派出所民警李斌经工作,找到崔东旭的舅舅李某甲,让其劝崔东旭投案。李某甲联系崔东旭后,崔东旭同意投案。当晚21时许,民警李斌同李某甲在舒兰市火车站前找到崔东旭并将其控制,由此崔东旭到案。
董吉鲁到案经过:舒兰市公安局申请吉林市公安局对董吉鲁采用技术侦查手段,于2015年3月3日22时许在吉林市如家旅店内将董吉鲁抓获。
3.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人口信息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自然情况,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
4.被害人郝某乙户籍信息登记表,载明:被害人郝某乙户口信息情况。
5.舒兰市人民医院抢救记录,载明:2015年3月3日19时25分,患者郝某乙因开放性腹部刀刺伤半小时,被他人送到医院。查体,病人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放大固定,心电图检查显示直线状态,提示死亡。腹部见长约3CM左右伤口,创缘整齐,深达腹腔。持续心肺复苏半小时以上,抢救无效死亡。
6.牛彦章手机(136XXXXXXXX)通话记录单,载明:2015年3月3日18时03分44秒,牛彦章给曹某甲(188XXXXXXXX)打电话;同日18时41分00秒,牛某某(158XXXXXXXX)给牛彦章打电话;同日19时11分01秒,牛彦章打电话拨打120;同日19时39分36秒,牛彦章拨打110报警。
7.舒兰市公安局舒公(天)决字(2015)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3月2日至3日,在舒兰市天德乡义合村三社赵某甲家耳房内,郝某甲、郝某乙为牟利,组织王某乙、曹某甲组织赌局并抽红,同时纠集赵永山、赵某甲、王文东、张士峰、李某乙、牛彦章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于2015年3月10日被公安人员查获。参赌的赵永山、张士峰、李某乙、王某乙、赵某甲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四)鉴定意见
1、(舒兰市)公(尸)鉴(法医)字[2015]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1)致伤工具推断:死者郝某乙右侧下腹部刺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析致伤工具为单刃刺器。(2)鉴定意见:郝某乙死亡原因为右下腹部刀刺伤致右侧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
2、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5]0082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载明:(1)送检的路边地面上血迹STR分型与死者郝某乙STR分型一致;(2)送检凶器卡簧刀上未提取到检材。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郝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8时许,其在舒兰市天德乡义合村三社赵某甲家玩扑克时,牛彦章领着几个人来玩了几把就走了。因为以前耍钱时欠牛彦章3万元钱,所以其就送牛彦章,想跟他说欠他钱的事。牛彦章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把车窗落下来,对其说让其先还1万元,其表示没有钱。此时坐在驾驶员位置的一个小子说:“欠3万给1万还不行吗?”其对牛彦章说:“你不是来要钱的,你是来打我来了。”车里还有一个男的说3万给1万的话,后司机位置的男子就下车与其互骂并撕扯到一起,在司机位置后面的男子也下车过来打其,此时又过来一男子,三人一同对其踢打,其因迷糊赶紧拿出心脏病的药含着。这三个人又过去打闻声出来的郝某乙。就听郝某乙说:“爸,他们拿刀扎我了。”他们还继续打郝某乙,后不知谁说:“你们还打啊”,他们停手又过来打其,后来的事其记不清了。拿刀的这小子长得挺瘦的,个头不算太高,穿一件深色衣服。大约20多公分长的尖刀。
2.证人王某丙、宋某某证言,证实:董吉鲁是王某丙网友, 2015年3月3日中午,王接到董吉鲁电话,要接其到舒兰街里吃饭。后董吉鲁和一个开车的叫“球子”(王东志)的和一个叫小旭(崔东旭)的来接王某丙,后一行人又去岔河村八社接王某丙朋友宋某某,在从宋某某家往外走的时候,王东志开的车被一辆车给刮了,对方给了800元修车,后又通过牛哥(牛彦章)给王东志从对方又要了2000元钱。后牛彦章带这几人去太平街农家小院饭店吃饭,当时有王某丙、宋某某、牛彦章、牛彦章弟弟、王东志、董吉鲁、崔东旭,五个男的先喝的白酒,又喝的啤酒,崔东旭喝多了。吃饭时牛彦章说:“在太平义合六队有个赌局是我大姑父干的,他欠我三万元钱两三年了,咱们今天去尽可能把钱要回来。”王东志说:“明白,不给咱就磕他,”小旭也说“磕他。”吃完饭后,其二人与崔东旭、王东志、牛彦章坐一辆车,董吉鲁和牛哥弟弟坐另一辆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王东志拿出一把刀递给小旭,问小旭是否会使用,小旭用手按刀上的一个钮,刀弹出来,小旭又按回去。牛彦章说:“这老头有个儿子挺精明的,咱要钱的时候,他儿子要是出来,你们就看着点儿,让小旭拿刀控制住他。”王东志让小旭打电话再找两个人,崔东旭说打起来再找。王东志坚持,崔东旭就打了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没人接,第二个电话对方称有事就到。牛彦章意思是不用找人,他们几个就能够摆平。后到了太平义合六队,两辆车里五个男的都下车去赌局了,王、宋二人在车里,当时是晚上六点半左右。过了半个多小时,他们出来都上车了,牛彦章好象是赢了1 300块钱,在车上牛彦章给了王东志500块钱,董吉鲁和牛彦章弟弟开车先走了。王东志就按喇叭让他们回来。此时牛彦章的大姑父出来趴在副驾驶牛彦章坐的这边车窗上和他说话,具体说什么没听清。王东志说:“那你就先给一万块钱。”后就听见牛彦章的大姑父骂人:“操你妈的”。王东志和崔东旭下车和牛彦章大姑父打起来,牛彦章也下车了,王、宋二人始终在车里。过了一会儿,老头的儿子从屋里出来,董吉鲁和牛彦章弟弟也跑过来。有些人都在车前站着,就看不到怎么打的了,后王东志和崔东旭上车,看见有个人在道中间躺着,牛彦章在旁边站着。此时有人称受伤了,要用这辆车送人上医院。王、宋二人下车与董吉鲁一起上牛彦章弟弟的车,到太平街里,王某丙与宋某某、董吉鲁打车到了舒兰。董吉鲁给崔东旭送了一趟包回来说:挨打的人好像不行了。后给宋某某100块钱让她回家,王某丙与董吉鲁一起打车去吉林的一家旅店,后董吉鲁接到王东志媳妇电话得知王东志投案,被打的人死了。晚十点多时,舒兰警察来到旅店把董吉鲁带走。
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9时许,在赵军家卖店里听说有人在赵某甲家门前打仗,去的时候仗打完了。
4.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王东志妻子。2015年3月3日22时许,其得知王东志与董吉鲁去天德会网友和人打仗了,王东志投案。其给董吉鲁打电话,告诉他王东志投案了,让董也到公安局把事说明白,董吉鲁说行,后没有联系。
5.证人曹某乙、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夫妻二人经营的舒兰市天德乡庆丰街小朋农家院饭店,2015年3月3日18时左右,饭店来五男二女,其只认识其中一个男的叫牛彦章。在上菜过程中听到他们在说撞车的事。他们于19时许离开,喝了3瓶白酒,10瓶啤酒。
6.证人曹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3日傍晚,在王某乙和郝某乙在天德乡义合村三社赵某甲家组织赌局期间,其接到牛彦章电话询问赌局在哪,是否有人玩。当天晚上要回家时,郝某甲打电话称他儿子郝某乙白天输了,晚上组织人再玩一回。牛彦章挂电话半个小时左右领三个年轻小伙来了。牛彦章上来押了几把,赢了一千多块钱,他领的这三个小伙都喝多了,还说要上歌厅,在场的人就不愿意玩了,其对郝某乙说给他们拿五百块钱让他们走,其也劝牛彦章走,后不知道他们啥时走的,郝某乙当时正在赌桌上抽红。后进来一男子对郝某乙说他爸和人打起来了,郝某乙就往外跑,屋里人跟了出去。出去时看到郝某甲躺在大门东侧大道上骂打他的人,郝某乙在道边壕沟里站着,牛彦章领来的三个小伙撕扒的靠在苞米秆垛上,他们当时拳打脚踢,瘦子后腰上别着一把刀。后双方被拉开,其问郝某乙打坏没有,郝某乙说他挨了一刀,其看见郝某乙小肚子上有个刀口,出点血不多,后郝某乙就趴在沟里了,后牛彦章和他领来这三个小伙及在场的人把郝某乙抬到牛彦章他们开来的车上,拉郝某乙去医院了。
7.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4时许,其开车拉牛彦章帮王东志等人摆平撞车的事,一起吃饭喝酒,后牛彦章带着这些人去赌局上玩,从赌局上玩完后,其与董吉鲁开车走了一二百米,发现王东志的车没动,就停车等他们,三四分钟后听见他们吵架,董吉鲁就下车跑过去了。其在车里看见屋里的人都出来了,其也下车过去看到门口郝某甲躺在大道上,郝某乙躺在三四米远的壕沟边上。王东志和他一起的两个小伙都在一边站着,牛彦章在招呼大伙赶快救人把人往车上抬。后其开车拉着他们车上的两个小姑娘和董吉鲁回家,车开到庆丰街里,他们打车走的,其就回家了。
8.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郝某甲、郝某乙等人在他家赌博,后来牛彦章领来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牛彦章玩了几把就不玩了,曹某甲让郝某乙给牛彦章拿了钱,郝某甲出去送牛彦章。十多分钟后,不知道谁在外面喊郝某甲让人打了,郝某乙就跑出去。等其出去到院子时,屯道上已经没人了。听李某丙、赵某乙说被打的两个人都送医院去了。
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6时30分许,郝某乙让其去天德乡义合村三社赵某甲家,他在赌局上抽红,后其没意思就在赵某甲家东屋睡觉,郝某乙在赵某甲家推牌九。18时30许,听人说外面打起来了,其出去看见郝某乙在赵某甲家屯道的北道旁地上脚向南头向北脸朝上平躺着,嘴里发出哼哼的声音,周围围了不少人,在场的牛彦章说:“没事,误会,没别的意思,该看病看病”。当时旁边有一辆吉普车,其与周围的人帮着把郝某乙抬上车的后排座上,有一个男子扶着他,牛彦章坐这辆车跟着去医院了。接着用赵某丙的车把郝某甲也送医院了。
10.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7时许,郝某甲在天德乡义合村三社赵某甲家放赌局,当时“文斗子”坐庄,郝某乙抽红,其在旁边看热闹,18时许,牛彦章过来玩了几把牌走了,郝某甲跟着出去了,三五分钟后,外面进来人跟郝某乙说:“你爸跟别人打起来了,赶紧去看看吧。”郝某乙就出去了,屋里的人就散了。其走到村道的时候,看见郝某甲已经倒地了,三个年轻人围着郝某甲拳打脚踢,牛彦章拉着这三个人,郝某甲也骂这几个人,这三个小孩子继续打。这时候牛彦章走到郝某乙旁边,说:“别他妈打了,肠子都露出来了,赶紧送医院。”后那三个小孩就上车了。大伙把郝某乙抬上车后,村里的人开车把郝某甲拉走了。
11.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21时许,其在吉林市万山路如家旅店接到董吉鲁电话,称要过来。一个多小时后,他领着一个女的到旅店找其称,他和人吵架了。后其给他和这个女的另开了房间休息。半个小时后,警察赶到把他抓走。
12.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9时许,其在赵军家卖店听说有人打仗了,其出去看热闹,有一帮人在现场站着,当时已经打完仗了。
1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8时30分左右,在赵某甲家有很多人推牌九,后听到赵某甲家大门外有几个人吵架。十分钟后,其出来看到很多人在围观,郝某甲躺在赵某甲家大门东面的屯道上。听周围人说郝某乙伤的挺重,已被送去医院了,后其与徐昌明开车把郝某甲送到舒兰市医院。
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外号叫“文斗子”。2015年3月3日19时许,其在天德乡义合村三社一村民家的赌局上玩,后有人说打仗了就都散了,其出去时仗已经打完了。
1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崔东旭是其外甥。2015年3月3日23时许,其协助公安人员规劝崔东旭投案,并与崔东旭通电话得知其在舒兰市火车站,后其与公安人员在客运站后门将崔东旭带到公安机关。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东旭供述:2015年3月3日14时许,王东志开车拉着我和董吉鲁去了舒兰市天德乡太平接董吉鲁的两个女网友,当行至太平街里时,王东志的车与另一辆车发生刮蹭,王东志给牛彦章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解决。后牛彦章与其弟弟过来,牛彦章帮着王东志向对方要了两千元钱,牛彦章就要请吃饭,当时我们五男二女就在太平街里一家饭店吃饭喝酒。期间,牛彦章说他有个姓郝的姑父,欠他三万元钱,等会他带我们去局上见见什么叫大局,他上去玩,不管输赢都让郝某甲给我拿回来一万块钱。王东志说明白,不给就磕他。我们一共喝了三四瓶白酒。在吃饭过程中,牛彦章给曹某甲打电话确认了赌局正在进行。酒后我买完单,王东志开一辆车,牛彦章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坐在牛彦章后面,两个小姑娘坐在我旁边,牛某某和董吉鲁开一辆车。走之前王东志把车牌卸了下来。开车后,王东志拿出一把刀,让我帮他拿着,是大号的卡簧刀,30多厘米长,单刃,刀把带木纹,我就是用这把刀攮的人。在去赌局的路上,牛彦章对王东志说:“郝某甲有个儿子挺精明的。”王志东让我盯着他点。到地方后我们五个男的都进屋了,那两个女的在车上没下来。在赌局门口时,董吉鲁向我要刀,他知道我喝完酒脾气不好爱惹事,我没给他。在赌局上牛彦章押了几把赢了一千余元钱就不玩了,我们就都出去上了车,还坐在来时坐的位置。牛彦章弟弟开车拉着董吉鲁调头走了。我们车在大门口停着,郝某甲出来敲牛彦章那侧的玻璃,他把玻璃降下来,郝某甲和牛彦章说了几句话后,王东志就下车和郝某甲撕扒起来,后我也下车用拳脚打了郝某甲,我俩把郝某甲打倒在地骂他时,郝某甲儿子在我俩身后过来打我们,我俩就和郝某甲儿子打到一起,董吉鲁也过来帮我俩打郝某甲儿子。王东志与郝某甲儿子面对面用拳头打,董吉鲁从侧面踹了他几脚,我在王东志和郝某甲儿子打到沟下去时,掏刀用刀背打了郝某甲儿子一下,他转身打我,我攮了他一刀,具体攮哪我不知道,攮完我害怕就跑到沟上去了,董吉鲁也站我身边不打了,只有王东志和他撕扒,后在双方都停手时,郝某甲儿子就倒地躺着哼哼。牛彦章听说郝某甲儿子被攮后就张罗送他去医院,我和王东志、牛彦章、董吉鲁一起把他抬上王东志的车去了医院。在医院抢救郝某甲儿子时,我和王东志下楼了,当王东志把车从住院部开到西侧锅炉房旁边时,我把刀扔进他车的后座上,他拿起刀扔到锅炉房旁边的雪堆里。后我去了客运站,我舅舅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投案,我就在舒兰市客运站附近等待,李某甲和警察来后把我带到公安机关。
2.被告人牛彦章供述:2015年3月3日14时许,我接到王东志电话,称车保险杠被人撞坏,让我过去帮着找人。后我弟弟牛某某开车拉我过去帮助调和,对方赔了2000多元钱。后我在天德派出所附近的农家院安排他们吃饭,当时有我和牛某某、王东志、董吉鲁、崔东旭和两个小姑娘。我们一共喝了两瓶白酒,又喝了啤酒,两个小姑娘没喝。在吃饭过程中,我说过郝某甲欠我3万元钱。当时王东志说不给钱就克他,崔东旭也这么说。在吃饭过程中,我给曹某甲打电话询问过赌局是否正在进行,并说一会过去。在去赌局时,我坐在王东志车的副驾驶位置,崔东旭与两个小姑娘坐在后面。在去赌局的途中,王东志打电话找人帮忙打仗了,王东志说电话号码,让小旭打了两个电话,第一个没接,第二个电话对方称有事就到。到了天德的赌局后,就我自己参与了赌博,赢了1000多元钱后从赌局出来上车后,郝某甲过来我没把车窗放下来,后崔东旭与王东志下车,我赶紧下车拉仗,这时董吉鲁也过来和他们打到一起,后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和郝某乙打在一起。打仗的地方离我有二十米,大约二分钟后郝某乙捂着肚子对我说:“大哥,我挨攮了,”后我和王东志、崔东旭送郝某乙去往舒兰市医院,我问他们谁攮的,崔东旭说是他攮的,王东志说攮肚子没事。在医院时我看到刀从崔东旭身上掉下来,是一把十多公分长的卡簧刀,后崔、王二人就走了。医生说人不行了,让我通知家属,我打电话报警。
3.被告人王东志供述:2015年3月3日13时许,我开车拉着董吉鲁和崔东旭去庆丰接董吉鲁的两个女网友到舒兰吃饭,在接完人行车途中被另一辆车刮蹭,后找来牛彦章调和,对方给我们2000元钱修车。后牛彦章领我们到庆丰街里一饭店吃饭,桌上五个男的每人喝两杯白酒,两个女的没喝。吃饭时,牛彦章说他亲戚欠他3万元钱,都三年了也不给,等会领我们去曹某甲赌局上找这个姓郝的,他要赢钱就让他还一二万。我和崔东旭都说他要敢“装逼”不给我们就磕他,就是打他。牛彦章说要回来钱到白旗歌厅玩去。后我开车拉着牛彦章、崔东旭和两个女的,董吉鲁在另一辆车上,一同去了义合村的赌局。刚要走时,牛彦章让我把车牌照摘下来,在车上崔东旭从我这把刀要去揣在他的衣兜里。在去的路上,牛彦章说:“老郝有个儿子,要是出来跟咱们撕扒就磕他,”我对崔东旭说:“你瞅着点,”崔东旭说他知道。当到赌场时,曹某甲正在放钱,姓郝的正在押,后来他输了就不让他玩了。牛彦章上去押了三四把赢了就不玩了,我们出来都上了车,牛彦章坐在副驾驶位置,崔东旭坐在他后面,牛彦章弟弟开车拉着董吉鲁先调头走的,我们车在大门口停着,刚要走时郝某甲出来敲牛彦章玻璃,牛彦章把车玻璃降下来,郝某甲跟牛彦章说了几句话,牛彦章说你有没有先拿点,郝某甲再说什么没听清,我就说:“你就先给拿个万八千的”郝某甲就急了,说:“你们都他妈嘎哈的?”我和崔东旭就骂郝某甲,我俩下车把郝某甲撕扒倒在地上,此时郝某甲儿子就出来了,牛彦章喊:“强子、强子”,郝某甲儿子就把我、崔东旭和董吉鲁给打了,我们三人就打郝某甲的儿子,当时郝某甲儿子拽我脖领子,我就用拳头打他,崔东旭是在壕沟帮子上用拳头打的,董吉鲁站在郝某甲儿子侧面用拳头打的。郝某甲儿子把我衣服拽下来,我把他推到柴火垛那,我起来后就找衣服,等我穿完衣服,郝某甲儿子已躺在沟边了。崔东旭说:“我捅了他一刀。”后我就和牛彦章、崔东旭等人把郝某甲儿子抬上车送往医院,送到舒兰市医院四楼的抢救室后,我和崔东旭就下楼了,他手里拿着刀要放在我车里,我没让,后我拿过刀,扔在车后面的雪堆里。十多分钟后听说郝某乙死了。我在楼下时,警察用牛彦章用手机打来电话让我到医院四楼,我称十分钟到,后我自己回到了医院四楼,警察把我带到公安机关。
4.被告人董吉鲁供述:2015年3月3日14时许,王东志、崔东旭和我开车接我的两个女网友,在行驶途中被一辆车刮了,我们找来牛彦章,因为都认识,对方给了2000元钱。事后牛彦章领我们去太平吃饭,当时有牛彦章和他弟弟、崔东旭、王东志和我,还有我的两个女网友,桌上男子都喝了白酒和啤酒,二个女的喝的饮料。在饭桌上王东志提出去白旗歌厅玩,牛彦章说太平有个赌局挺大的,赌局上的人欠他钱,要到赌局上把钱要回来,没记住牛彦章说欠多少钱,但他说今天得要回一万块钱。王东志当时说:“不给咱们就磕他,”崔东旭也这么说。因为当时牛彦章刚给王东志摆完撞车的事,我们欠他人情,感觉他在太平还挺有面子的,要个钱也没啥大事。当时牛彦章又说要完钱去白旗玩,我们就都同意了。我们共两辆车,王东志开一辆褐色众泰吉普,牛彦章坐在他车副驾驶位置,后面是崔东旭和我两个女网友。另一辆是牛彦章弟弟开的,我坐在这辆车副驾驶位置。车开到一个屯子里的一家下屋,牛彦章弟弟和两个女的在各自车里没下来,牛彦章领着我们到了赌局,在赌局门口时,我当时怀疑崔东旭带刀了,我就让他把刀给我,他瞪我一眼没说啥。在赌局上就牛彦章自己玩了,赢了一千多块钱,放赌的人又给了他500元,我们就出去了。我先上了牛彦章弟弟的车先走出20多米后,王东志的车没跟上来,我从车窗里看见后面有人吵,知道是打起来了,就下车跑过去,看见崔东旭和王东志与一个男的撕扒,我过去帮他俩打那个男的,踢了他屁股三脚,后来个老头搂我脖子,我又和他撕扒将他摔倒。后看见王东志外衣没有了,他把里面的半袖脱下来打扫雪,老头躺在地上骂牛彦章:“你二姑父你也打,”另一男子跪在地上称挨扎了,那老头说就是矮个扎的,我知道他说的是崔东旭。后我们将受伤的男子抬上王东志车,我和两个女网友坐牛彦章弟弟车到了太平街里,我和她俩打车回舒兰,我又和王某丙打车去了吉林,找到我朋友马某乙。后警察赶到将我带回。
综上,四名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案发起因系为牛彦章索债引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与四名被告人供述的案发地点及被告人崔东旭、王东志扔刀地点相吻合。鉴定意见所载被害人郝某乙所受刀伤与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供述相印证,并有物证卡簧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在被告人牛彦章组织被告人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向郝某甲追索债务过程中,与郝某甲发生言语冲突并厮打,在郝某甲之子郝某乙帮其父亲打仗过程中被崔东旭持刀刺伤导致死亡的事实。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田某某系被害人郝某乙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系被害人郝某乙继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丙系被害人郝某乙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系被害人郝某乙之妻。郝某乙遇害后,原告人为其支付了丧葬费用。
2015年3月3日19时许,在被告人牛彦章组织被告人崔东旭、王东志、董吉鲁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追讨债务过程中,崔、王、董三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发生厮打,致郝某甲受伤,并于当日在舒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为二级护理,4月16日改为三级护理,于7月12日办理出院。共住院132天,花费医疗费21 425.67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当庭出具舒兰市人民医院证明证实其住院治疗情况,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东旭在为被告人牛彦章追讨债务过程中,与被害人郝某乙父亲郝某甲发生厮打,持刀刺伤被害人郝某乙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当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东旭有救助行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彦章酒后组织他人为其追讨债务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造成被害人郝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牛彦章属犯罪中止及被害人死亡原因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牛彦章否认让其他被告人帮其到赌场要债,否认在车上看见王东志给崔东旭一把刀,否认其将车窗摇下与郝某甲有对话,并称其在现场只是拉仗,最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因被告人牛彦章不能如实供述,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虽报警、投案,但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东志在参与为牛彦章追讨债务过程中,携带刀具,导致崔东旭持该刀刺伤被害人郝某乙致死,并在打斗过程中积极参与,应依法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董吉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董吉鲁属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田某某、马某甲、郝某丙、杨某某诉讼请求中丧葬费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提出的因其本人受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据郝某甲住院及护理情况等相关证据,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东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牛彦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王东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四、被告人董吉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0 年3月3日止。)
五、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田某某、马某甲、郝某丙、杨某某丧葬费人民币23 25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六、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医疗费21 425.67元、护理费16 378.56元(124.08元×13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13 200元(100元×132天)、误工费12 951.84元(98.12元×132天)元,合计人民币63 956.07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七、被告人崔东旭、牛彦章、王东志、董吉鲁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田某某、马某甲、郝某丙、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九、作案工具卡簧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玉坤
审 判 员 曹 骊
代理审判员 张鸿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宝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