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5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长吉,住吉林市。曾因犯私藏弹药罪,于1985年12月10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滨,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长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韩长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佳、郑伟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长吉及其辩护人韩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长吉系吉林市一建公司工人,其曾于1994年在公司职工医院拔牙时感染,导致脑髓损伤。韩长吉遂从1994年开始,以此为由,要求一建公司认定其为工伤,并解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因韩长吉不符合国务院及地方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及伤残津贴规定,一建公司并未满足其所有诉求。韩长吉遂多次通过到北京市的中南海等非上访地进行上访的方式对一建公司及地方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道办事处经协调,于2014年3月7日同韩长吉达成息访补偿协议,比照七级工伤,一次性补偿韩长吉人民币22万元,韩长吉承诺不再以任何借口上访。但韩长吉得到补偿后,又对一建公司提出其曾于2012年在公司食堂门口与公司职工赵明发生厮打致其受伤,应比照公司职工潘国平打仗事件,索赔人民币10万元(一建公司答复二者并无可比性),如不满足其条件则继续进京上访,以制造不良影响。吉林市昌邑区信访办公室于2014年8月6日认定:韩长吉属无理上访。因一建公司报案,韩长吉敲诈勒索未得逞。韩长吉于2014年9月7日再次到北京市的中南海附近非访后,于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提起及韩长吉被抓获的情况。

2.息访承诺书、收条,载明:2014年3月7日韩长吉及其妻子刘某甲与昌邑区通江街道办事处签订息访协议承诺书,韩长吉及其妻子刘某甲自愿领取昌邑区通江街道办事处给付资金人民币22万元一次性解决其比照7级工伤待遇问题。韩长吉及其妻子刘某甲及家人、亲属不再就此信访问题到任何单位和部门上访。如韩长吉及其妻子刘某甲再次就此问题到任何单位或部门上访,自愿承担协议违约后的法律后果。韩长吉对以上信访协议均无异议,并承诺此协议签订及领取款项后,韩长吉及其妻子刘某甲同意息访,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再到任何部门上访。如韩长吉违反此协议,继续上访,通江街道办事处有权依法通过司法渠道将款项追回,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依法处理。2014年3月7日韩长吉、刘某甲收到昌邑区通江街道办事处给付息访协议承诺书涉及资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3月14日韩长吉、刘某甲收到昌邑区通江街道办事处给付息访协议承诺书涉及资金人民币12万元。

3.韩长吉上访诉求,昌邑区信访局与韩长吉的谈话记录。载明:2014年9月11日韩长吉提出的具体上访诉求为:(1)解决妻子刘某甲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待遇。理由:我单位潘国平是2004年12月31日买断职工,已不是我单位职工了,现单位又给予了享受最低工资和“五险一金”等待遇。我妻子刘某甲是由于护理我被吉林市松江水泥厂开除的,所以我要求单位按照解决潘国平的方法,解决我妻子的相关待遇。(2)解决我本人在2012年6月在单位被打的医疗费和赔偿金等问题。理由:2012年6月我去单位找自己相关待遇,在单位办公室被单位人员打伤,经医治花掉5 500元。现潘国平到单位把其他工作人员打伤,单位还给予了潘国平10万元的赔偿金,相反我在单位被打伤还得不到赔偿,所以我要求得到的赔偿和潘国平的赔偿金相同(10万元)。(3)对我本人比照七级工伤享受待遇,并且单位要给我形成文字材料。

2014年9月1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龙福宫宾馆336室昌邑区信访局副局长许某甲、信息中心刘兆英、通江街道刘某乙与被告人韩长吉谈话,已签订息访协议又来北京上访是因为:(1)上次签订协议时,我同意22万块钱息访的前提是给我比照七级工伤待遇。事后我回吉林到单位找,单位不承认,只答应年底给我点钱。七级工伤别人每月都有60块钱,我没有,找许某乙,许某乙不承认我比照工伤待遇的事。(2)潘国平是我单位买断人员,因到单位闹事,打了人,单位就恢复了其身份,并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补发了2005年至今的工资,还额外给予了10万元补偿。这样我心理不平衡,认为单位处理不公,我要求比照潘国平处理我的问题。到单位找这事,单位不搭理我,因此来北京上访。现在我要求三项内容:一是我单位给我媳妇刘某甲参照潘国平缴纳“五险一金”,补发2005年至今工资,理由是我媳妇被开除是因为护理我所致;二是参照解决潘国平问题的办法给予解决我2012年被单位工作人员打伤的问题,给他10万元,也给我10万元;三是比照七级工伤的事落实到书面。如果不同意我说的,我就上马家楼子不出来了,那里有人管事,我不上马家楼我的问题就解决不了,上次我的要求就是那里的人问完我的情况后才给我解决的。

4.一建公司调解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6月19日,在一建公司一楼处,因工伤职工国长林、李忠德、陈殿国在我公司上访时与我公司司机赵明引发矛盾,导致韩长吉、国长林、李忠德、陈殿国与赵明相互撕打,现经我公司内部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签字人包括刘某甲。

5.一建公司说明,载明:2005年集团破产,在为潘国平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潘国平就此事上访,经研究决定以每年为其解决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并补发了2005年改制开始至2013年期间的各项款项。

6.会议纪要,载明对韩长吉信访事项的最终处理意见:韩长吉要求工伤没有依据,不能认定为工伤。由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破产企业留守处负责依据相关政策为其发放工资,供热费,报销医疗费用,住院期间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并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

7.上访诉求回复,载明:一、韩长吉要求要求解决其妻子刘某甲“五险一金”待遇问题。韩长吉要求比照潘国平的处理意见,为其妻子办理“五险一金”待遇,其一,韩长吉与潘国平情况不同,二人无可比性;其二,因其妻子刘某甲为原吉林市松江水泥厂职工,非原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工,故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企业破产留守处不能为刘某甲办理“五险一金”。二、韩长吉要求解决2012年6月在单位被打的医疗费和赔偿金问题。2012年6月所发生的打斗事件已交由高新派出所处理,以高新派出所处理意见为准。三、关于韩长吉的七级工伤待遇的问题。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企业破产留守处已经给予韩长吉比照工伤待遇。

8.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证明载明,刘某甲本人仍然是我厂在职职工,单位从1999年9月开始停产放假至今,职工所欠工资都在财务挂帐,等待国家对集体企业出台政策时一并处理。

9.高新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潘国平于2014年3月21日因过去问题同李忠德到一建公司上访,在商谈过程中同接待人员发生争吵,后潘国平用烟灰缸将张勇头部打伤。对潘国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

10.高新派出所关于韩长吉的卷宗材料载明,韩长吉与人打架事件的相关讯问笔录。

11.高新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 2012年6月19日一建公司职工韩长吉等人与赵明打架事件的相关情况。

12.训诫书若干份载明,韩长吉与刘某甲夫妇到北京非访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多次训诫。

13.潘国平电话记录、李忠德电话记录载明,一建公司未因潘国平打架事件给过他钱。

14.通江派出所关于韩长吉、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的情况报告载明,韩长吉的诉求已解决,又进北京非访,以此威胁政府要求政府协调一建公司留守处及相关部门,答应其夫妇提出的无理要求。

15.认定被告人韩长吉无理访的报告载明,经吉林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授权,经昌邑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研究,认定韩长吉夫妇的信访事项已得到彻底解决,属无理上访。

1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韩长吉因犯私藏弹药罪,于1985年12月10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和我爱人韩长吉去北京的非访地上访,上访的访求是,第一、一建公司因为潘国平打仗给潘国平补偿了10万元,韩长吉没有得到,我和韩长吉要求单位比照潘国平的处理方法处理韩长吉被打的事,所以我和韩长吉去上访;第二、一建公司每月给韩长吉60元钱要形成文件;第三、因为我一直护理韩长吉,我被水泥厂开除了,我和韩长吉要求一建公司按照潘国平一样给我补“五险一金”以及2005年以来的工资。一建公司为什么给潘国平10万元钱,我也不是特别清楚,我都是听韩长吉说的,韩长吉说是潘国平、李忠德他们在厂里打仗,厂里给了潘10万元,给了李忠德5万元,我也被打了,要求厂里按潘国平的处理方法处理我的打仗的事。2014年3月7日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李忠德主动到我家去,与韩长吉研究潘国平打仗得到补偿等事,什么都唠,之后韩长吉拿出材料和我说潘国平把人打了,一建公司的小寇给了潘国平10万元,我当初被打了为什么没有钱,不行,我俩得上访去。潘国平打架的事和我俩没啥关系,韩长吉就是心理不平衡,韩长吉以前也挨过打,连医药费都没有。韩长吉是2012年在一建公司挨打的,当时报警了,是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处理的此事,经过调解,我和李忠德等人一起签了一个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协议。

我们以上的三项诉求信访局的许局长和韩长吉谈了,在北京我们住的宾馆里谈的,有通江街道刘某乙、信访局许局长,还有一个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小刘,韩长吉,他们4个人谈的,我没听到他们谈的内容。吃完饭我问韩长吉他们给你解决了什么事,韩长吉说都没给解决。韩长吉跟我说他们都解决不了,咱俩去中南海周边去非访去,然后他就拉着我坐的14路公交车,在府右路站桩下的车,因为上访的人都到这个地方去,也是非访地,到那以后就会有人登记。

2014年9月6日我和韩长吉坐火车到北京后,我俩人直接就坐14路公交车到北京的府右路进行非访地登记,然后我和韩长吉就在附近的旅店住了,9月18日上午信访局的许局长来到我和韩长吉住的地方,中午一起吃的饭,然后我和韩长吉又坐的14路公交车去的府右路非访地登记去了,然后当地的警察让我俩等车,过了一会来了一辆大客车把我俩送到了北京的一个派出所,然后又把我俩送到了马家楼子,19日吉林来人把我俩接回到了吉林市。

我和韩长吉一起去北京非访地上访是因为韩长吉身体不好,是照顾韩长吉。韩长吉没跟我研究过怎么上访,我不支持他上访,我也不是自愿去的,韩长吉逼我去的。我劝过他不要再去了,我和韩长吉说政府和一建公司已经给了我俩22万元解决我俩上访的问题,为什么还要去上访?韩长吉说潘国平在一建公司打人都能给10万元,为什么不给我10万元,你不和我去北京,我就打你。韩长吉以前也打过我,经常打我,我害怕,还担心韩长吉的身体就和他一起去了。韩长吉帮我要工资的这件事是他自己的主意,我不同意,他自己执意要这么做的。韩说潘国平都不是本厂的职工了,还在厂里打仗,公司给他恢复了本厂职工身份,给他交了“五险一金”,还给他补偿了10万元钱,说我为了照顾韩而被厂里开出了,公司也应按照潘国平处理方法,给我恢复职工身份,交“五险一金”,补发我九五年以来的工资。实际意思就能要点钱。我劝他别去上访了,他不听,他说潘国平的事公司给解决了,心里不平衡,要去上访。我不去上访了,我后悔了。

18.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我是一建公司留守处的处长,韩长吉是我单位的上访老户,1994年韩长吉在职工医院拔牙造成脑炎后遗症,所以一直在上访,2013年韩长吉夫妇要求比照工伤补发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及伤残补助金,2014年经昌邑区政府协调,我们一建公司拿了15万元给韩长吉,2014年3月7日签订息访协议。现在上访一是他的妻子因为照顾他而被原单位开除了要求比照潘国平给他的妻子交“五险一金”。二是韩长吉在一建公司打仗一事要求公司比照潘国平赔偿,潘国平因为打仗的事得了10万元,他挨打了也要和潘国平一样。潘国平从前是一建公司的职工,潘国平打仗一事当时高新派出所已经处理了。韩长吉的妻子根本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韩长吉和潘国平的问题性质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2014年息访之后,韩长吉来公司三四次,每次来说他的诉求要是不答复、不解决就说要“起票”去,要走(就是上北京上访的意思),去北京上访给政府压力,要政府出面,让我们公司给他拿钱。

1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昌邑区通江街道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在2014年3月7日在通江街道会议室通江街道人员已经与韩长吉达成协议解决韩长吉的上访诉求,给予韩长吉2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解决韩长吉的原始诉求。2014年9月7日,韩长吉去上访,要求一是解决其妻子刘某甲“五险一金”问题,二是解决2012年6月份在单位被打一事,三是要求按照七级工伤享受待遇问题。他就要求一建公司按照潘国平的处理方法去解决妻子待遇问题,被打一事要求按潘国平打人一事赔偿10万元钱。一建公司答复韩长吉的妻子根本不是一建职工,是无理要求,潘国平的事和韩长吉的事根本不是一回事,没有可比性,他妻子没有被原单位吉林市松江水泥厂开除。经信访局许局长到一建公司了解,一建公司答复,潘国平是因为在公司破产买断时,公司存在过错,给潘国平补交9万7千多元钱,潘国平打人一事一建公司没有赔偿他10万元钱,这件事高新派出所已经处理了。2014年9月18日,昌邑区信访局的许局长在北京市答复他的。韩长吉的妻子和我都在场。韩长吉说一建公司不和他来谈不解决,他就到马家楼子去不出来了,因为他去了马家楼子之后,就打算长期在那住下,这样吉林市政府和一建公司的人就得去接他,就想给政府和一建公司施加压力,让一建公司给他拿钱。和他谈完后他就到了府右街去了,之后被分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去了。

2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昌邑区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在2014年3月7日在通江街道会议室通江街道人员已经与韩长吉达成协议解决韩长吉的上访诉求,给予韩长吉2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解决韩长吉的原始诉求。解决韩长吉原始诉求后,韩长吉与他的爱人刘某甲于2014年8月1日到北京的中南海上访,现在韩长吉又衍生出从原工作单位索要工伤人员每月60元的补助,但是因为韩长吉没有工伤鉴定,是比照七级工伤处理,所以市一建公司无法给韩长吉把这笔钱打到工资里,市一建公司的意思是年底一次性给他几千元钱,韩长吉不同意。韩长吉夫妇到北京非访过30多次,天安门、中南海、府右街等地都去过。韩长吉在已经终结诉求后继续上访就是还想从政府要钱,他是以到北京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向政府要钱,向市一建公司要钱。

21.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韩长吉是通江街道上访人员, 2014年9月7日韩长吉去上访,要求一是解决其妻子刘某甲“五险一金”问题,二是解决2012年6月份在单位被打一事,三是要求按照七级工伤享受待遇问题。他就要求按照一建公司按照潘火平的处理方法去解决妻子待遇问题,被打一事要求按潘国平打人一事要求赔偿10万元钱。一建公司答复韩长吉的妻子根本不是一建职工,是无理要求,潘国平的事和韩长吉的事根本不是一回事,没有可比性,他妻子没有被原单位吉林市松江水泥厂开除。经我到一建公司了解,一建公司答复,潘国平是因为在公司破产买断时,公司存在过错,给潘国平补交9万7千多元钱,潘国平打人一事一建公司没有赔偿他10万元钱,这件事高新派出所已经处理了。2014年9月18日,我在北京市答复他的。在场的有韩长吉的妻子,通江街道刘某乙。韩长吉说一建公司不和他来谈不解决,他就到马家楼子去不出来了,因为他去了马家楼子之后,就打算长期在那住下,这样吉林市政府和一建公司的人就得去接他,就想给政府和一建公司施加压力,让一建公司给他拿钱。和他谈完后他就到了府右街去了,之后被分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去了。

2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是通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韩长吉的一系列问题在2014年3月7日由昌邑区信访局和我们通江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韩长吉夫妇补偿了22万元钱,一次性解决了。韩长吉夫妇在签订息访协议之后又于2014年8月1日到北京非访地非访去了。

23.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市建委企业改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韩长吉的问题最后解决的时候我们建委出了5万元,给了昌邑区信访局,信访局向我们承诺“如韩长吉今后再就此问题到任何单位或部门上访,市建委可不再接访处理”。市建委的会议纪要里规定韩长吉的住房由我们建委解决,所以我们拿了5万元,最后信访局和通江街道和韩长吉以22万元达成息访协议,里面包括房子问题的钱,就是我们出的5万元,这是一建公司以我们市建委的名义出的,由我们转账给信访局。

24.证人寇某某证言,证实:我原来是一建的职工,现在买断了。宋某某没有通过我给潘国平10万元,市一建也没有通过我给潘国平拿过钱。

2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本人系一建公司的党委书记,潘国平因为2005年买断的时候由于不是他本人签的字,所以潘国平上访到公司,我们认为公司当时有错误,所以公司给潘国平一些补偿,潘国平打仗的事是高新派出所处理的。我公司没有因为潘国平打仗的事赔偿过潘国平钱。韩长吉和潘国平根本就是两个事,没有可比性,我们没有办法比照。韩长吉提出要给他妻子刘某甲交五险一金,这钱在上次解决韩长吉的时候都已经包括这钱了。他再要这个钱没有道理。他提出的要求都是无理要求。

2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通江街道工作人员,2014年7月31日韩长吉要去北京上访,我们街道也和他谈不让他去,他非要去,说今天不去我就得死,我们没办法就同意让他去,并且我们告诉他不让他到非法的上访区域,他也同意不去非法上访地域,他在通江派出所还接收了告知书。当天晚上韩长吉和他媳妇刘某甲还有我一起坐大巴去北京了,到北京是8月1日中午11点左右,下车后我们直接坐车到了天安门广场,韩长吉说要去府右街,到了府右街正好有两名警察还有一些上访人员在那,韩长吉和刘某甲就奔警察去了,后来来了一辆大巴车就把他俩还有其他的上访人员都拉走了。韩长吉想被警察带到马家楼子,因为他去马家楼子以后,原单位领导和吉林市的政府人员就会去马家楼子接他,给吉林市政府造成影响。

27.韩长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去北京上访诉求是:第一、因为一建公司给了潘国平10万元钱,我没有得到,我要求单位比照潘国平的处理方法处理我被打的事,所以我去上访。第二、我还要一建公司每月给我60元钱要形成文件。第三、就是我媳妇被开除了,我要求给补“五险一金”(这个事在北京已经解决完了,我后来才知道我媳妇没有被开除,这个事我不找了)。潘国平打架的事和我没啥关系,我就是心里不平衡,我以前也挨过打,连医药费都没有。我挨打的事是高新派出所处理的。对我三项诉求的答复是昌邑区的许局长拿出了一个关于我诉求的文件,我看都没看。潘国平在公司把人打了,公司还给他10万元,我也在公司被打了,公司也应该比照潘国平的标准,最低也得给我这些钱,可能还不够呢,公司是欺软怕硬,所以我要告,给我解决我就不告,不给我解决我没地方去,就继续去北京马家楼子。在市一建公司答复之后,我就和我媳妇刘某甲到中南海边上上访了。我不去中南海,没人给我解决问题,我到中南海之后,给政府和我们单位施加了压力之后,我们单位就会给我解决这个事了。信访局给我答复后我就去了马家楼子了,我在马家楼子逼一建公司的人去北京和我谈我被打的事情和我比照七级工伤的书面文件的事情。我不去非访解决不了我的事情,我要去马家楼子给政府和一建公司压力,让他们赔偿我的钱。

28.录像光盘11张载明,昌邑区信访局工作人员许某甲向韩长吉明确交待:刘某甲仍是水泥厂职工,没有开除,仍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对潘国平一事,已找了潘国平、李忠德、小寇宋某某等人,只有李忠德说有10万元钱,还不知道是什么钱,其他人都说没有10万元的事。出示一建的答复,告诉韩长吉一建明确答复其与潘国平没有可比性,不是一回事。韩长吉仍坚持比照潘国平要10万元并准备非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长吉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恶意缠访为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信访案件绝非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因对于韩长吉上访的诉求,一建公司及昌邑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已对其作出明确答复,而其仍然到北京中南海等地进行非访,并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韩长吉犯罪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长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诉人韩长吉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把信访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本案二审应当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长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正常上访为手段,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韩长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长吉在已经获得救助款并签订息访协议的情况下,仍以到非访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制造影响给其所在地政府施加压力作为要挟手段,索要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韩长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有韩长吉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因此,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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