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强、周利、赵泰吉、潘兵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5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住舒兰市。系被害人赵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住舒兰市。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子。

上述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赵红,住舒兰市。

上述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诉字[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志强、周某某、赵泰吉、潘兵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的民事告诉。

审 判 长  卢永强

审 判 员  曹 骊

代理审判员  张鸿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宝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