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5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刑初45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人李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请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 三 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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