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葵东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3:50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辽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9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回宝刚,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东辽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祺、书记员于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回宝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间,伙同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达到为其经营的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的目的,通过伪造拥有专利技术、虚构企业运行状况等手段,在东辽县白泉镇进行集资诈骗,共骗取集资款人民币1367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一、指控诈骗数额人民币1367万元证据不足,并且被告人案发后已全部返还了被害人人民币1400万余元;二、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三、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企业运行状况、宣传拥有专利技术与被害人集资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而高额回报才是受害人被骗的主要因素。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间,虚构企业运行状况,私自印制股权证,利用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东辽县境内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非法集资(集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人民币1175.63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委托陆某某、李某某返还被害人部分集资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3年秋天,我在辽宁省朝阳市建了个特钢模具厂,由于资金不足,经陆某某介绍我与吴某某认识,吴某某说她有办法帮我融资弄钱,由我付给操盘手提层钱,同时还负责集资人利息,当时我与吴某某商量每三个月为一期,第一期每一万元吴某某给我45%,第二期给我55%,第三期给我65%,给集资人利息每一期每一万元按月利八百元,第二期一万元按月利六百元,第三期按月利四百元。就这样我们大约集资了五、六期,共集资一千一百七十多万元,但我实际就得到三、四百万元,用于投资建厂,剩余的集资款都用于支付利息、本金及负责集资人的提层钱。为了能集到钱,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她们多次组织人到厂里参观,并由我亲自接待,向他们介绍厂子未来的前景,利润空间巨大等情况,给集资人公司私自印制的股权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这些都是让集资人信以为真,目的让他们放心投资。后来当集资到一定程度时,我根本偿还不上了。后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了,为了逃避抓获,我委托陆某某、李某某偿还了一部分集资。

2、证人王某某证实:2004年6月吴某某打电话说朝阳辽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需要用一些钱,利息回报挺高,一万元一个月给八百元利息,代理的服务费按百分之十给提成,如果数额大的话可按百分之十四或十六提成,并让我到长春办事处找她。于是我和张某某一起到长春去找的吴某某,在该公司长春办事处我们找到了吴某某,吴某某把我们介绍给公司的老板杨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杨某某向我们介绍说该公司生产的特种钢利润大,集资的这些钱都能还起,吴某某也这样说,并许诺给我们服务费。就这样回来后我就向周围的人讲该公司生产的特种钢利润大,公司前景好,以后公司上市股票能挣钱,一万元一个月给八百元利息。通过宣传,吉某、房某某、田某、高某某、袓某某也都加入进来开始集资,我一共集资645万元(吉某集资67万元、房某某集资128.5万元、田某集资197万元、高某某集资12万元、袓某某集资84.5万元,本人集资160万元),服务费公司按百分之十至十六不等给的提成,平均也就是百分之十二,集资款去除给我的服务费75万元,再减去每个月给集资人的利息51.6万元,我汇给公司(张某某、梁某)及吴某某的集资款大约500万元。

3、证人张某某证实:2004年6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在长春等我,让我过去,我到长春后王某某找来一个女的叫吴某某,王某某说朝阳辽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是做模具的,前景好,利润大,并介绍说吴某某是大代理,让我和她做下面的代理,并说一万元每月给八百元利息,三个月出局,并且集资一万元,公司支付百分之十的手续费,开始我也不信,后来吴某某就领着我们到公司参观,我们看到公司热火朝天的生产景象,公司法人杨某某还给我讲解,这样我们就相信了。回来后,我跟高某某、王某某、袓某某、孙某某这些人就介绍公司发展前景好,利润空间大、集资一万元每月给利息八百元等情况并且承诺给部分人手续费。我共集资八百四十万元,但具体谁集资多少得看集资明细表,这些钱我都汇给吴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了。

4、证人吴某某证实:2004年杨某某在朝阳投资建厂,但由于资金不足,想让我负责为公司筹集资金,我与杨某某商量确定每集资一万元,每月利息八百元,四个月一个周期,公司给我集资代理服务费百分之十五,这样我就开始给公司集资了。大约2004年6月份,我在长春给王某某打电话(内容是朝阳有个正在建的厂子,以后效益能不错,但现在缺资金),让她来长春和我、杨某某一起去朝阳的公司看看,如果行就帮筹集一下资金。后来王某某与张某某一起来的长春,我们一起坐车去的朝阳,杨某某向她们介绍公司情况,并和王某某、张某某说集资一万元每月给八百元利息,四个月一个周期,并给集资款百分之十五的服务费,这样二人回辽源后就开始为公司集资了。

5、证人袓某某证实:2004年6月份通过王某某集资84万元(张某3.7万元、张某某12万元、张某某12万元、张某某1万元、曲某3.5万元、祖某某1万元、我亲家母2万元、邻居小赵2万元、朱某某1万元、张某某3万元、张某某的大姨姐姓唐2万元、张某某的二姨姐1万元、郝姐辽源十七中的教师7万元、王某某2万元、侯某某5万元、自己2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经我手交给王某某的(但股权证上写的是赵某某的名)。

6、证人房某某证实:2005年2月29日开始通过王某某集资124.5万元(纪某2万元、孙某某3万元、我与我女儿于某某15万元、李某某2万元、于某某7万元、于某某12万元、于某某2万元、于某某2万元、王某某10万元、夏某某16.5万元、崔某某10万元、丁某某8万元、侯某某4万元,还有些记不清了,具体名单在公安扣押),这些钱都是通过我交给王某某的。另外我还通过张某某集资82.5万元(郑某某21万元、王某某3万元、董某某8.5万元、张某某1万元、侯某某4万元、崔某某5万元、孙某某1万元、纪某2万元、王某某4万元、房某某9万元、刘某某2万元、胡某某1万元、张某某3万元、袁某某1万元)。

7、证人高某某证实:2004年9月份我通过张某某、王某某集资41万元(高某某6万元、高某某1万元、高某某1万元、高某某3万元、迟某1万元、马某某4万元、方某4万元、刘某某5万元、郑某某5万元、孙某某1万元、贾某1万元、高某3万元、于某某1万元、吴某某1万元、李某某2万元、张某某3万元、张某某1万元)。

8、证人吉某证实:2005年2月我通过王某某集资62万元(张某4万元、胡某某9万元、马某某8万元、王某某17万元、王某某5万元、李某5.5万元、王某某老婆婆1.5万元、张某2万元、老姨2万、姐1万元、本人7万元)。

9、证人陆某某证实:2006年10月到2007年年底,我和李某某受杨某某委托给集资人返款,但李某某返款的过程我没有参与,我返款时都有账,数额我记不清了,在返款过程中杨某某告诉我把“大票”(集资时的股权证)换成“小票”(以公司名义给集资人打欠条),目的是把集资诈骗变成借贷关系。

10、证人郭某某证实:2005年11月28日我与杨某某在富拉尔基经济开发区合伙成立了齐齐哈尔亚飞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我投资150万元(买设备花50万元,公司建厂房付工程款100万元),杨某某投资480万元(2005年三四月份从朝阳打款250万元,六七月份陆续又投资230万元)。

11、证人左某某证实:我父亲与杨某某签订过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转让资金是50万元,杨某某支付过16.1万元;同时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沈阳市高新耐磨钢研究所发票(面额600万元,0038185号沈地税(99)第一版)不是该单位开出的。

12、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9日通过张某某陆续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6万元(王某某25万、左某某3万、韩某某3万、张某某7万、本人15万),后来陆某某和李某某返还我28万元,还欠我28万元。

13、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1月开始分三次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5万元。

14、被害人杜某证实:2005年春天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2万元,

15、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4万元。

16、被害人曲某证实: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17、被害人孙某某证实: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18、被害人薛某某证实:2004年6月、10月两次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其中1万是张某某的名,另1万是我的名)。

19、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3万元,另外还有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我名集资过,但钱都是她们自己拿的。

20、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5年1月19日、4月1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7万元、弟弟于某某集资10万元、妹妹于某某集资18万元、我公公集资5万元、我父亲于某某集资8万元、我姨公韦某某集资5万元、还通过房某某集资7万元。

21、被害人沈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22、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3月19日、4月29日两次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7万元。

23、被害人赵某某证实:2004年3月9日、4月9日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

24、被害人梁某某证实:2005年3月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0万元。

25、被害人付某某证实:在2005年3月1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

26、被害人刘某某证实:2005年1月通过张某某陆续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7万元。

27、被害人朱某某证实:2005年3月辽宁朝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人到白泉宣传说该公司取得了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发明了多少个国家专利,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公司前景远大,利润可观,但资金不足,对参与投资入股的人员高额回报,投入一万元,给月息八百元,四个月返回本金,刚开始我们不信,公司的人就领着我们这些人到公司所在地参观,在那我们看到的是公司忙碌的热火朝天生产景象,公司法人杨某某领着我们对公司参观讲解,我们被这样的假象给蒙蔽了,就信以为真,回家就开始集资,我共集资14.5万元,后来连本带利都不给了,公司也人去楼空,这才知道被骗,我当时就报案了,后来公司陆续返还了10万元左右,还有5万元没有返还。

28、被害人张某证实:2005年2月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1万。

29、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辽宁朝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人到白泉宣传说该公司取得了国家星火计划,拥有国家专利,公司前景好,利润可观,由于资金不足,如果现在投资有高额回报,一万元每月给八百元利息,四个月后返回本金,就这样我把集资款42万元交给了张某某,结果连本带利就一去不复返了,我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司给我返还了21万元。

30、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1月至4月分八次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9万元。

31、被害人孙某某证实: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19日分六次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6.5万元。

32、被害人丁某某证实:2004年12份至2005年4月分三次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另外我于2005年3月至4月间分两次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8万元。

33、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4年11月份开始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1万元(我的名5万元、以夏庆荣名5万元、以张某某名集资1万元)。

34、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2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6.5万元,后来连两万元利息也都集资了,而且我母亲董世艳也以我名集资了3.5万元。

35、被害人朱某某证实:2004年年底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得利息6400元就出局了。2005年3月通过王某某集资1.5万元,通过张某某集资1.5万元。

36、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37、被害人蒋某证实:2005年1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5万元。

38、被害人郑某某证实:2004年12月19日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1万元。

39、被害人崔某某证实:2004年12月或2005年1月通过房某某、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向王某某集资10万。

40、被害人侯某某证实:2005年春节前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8万元。

41、被害人纪某证实:2005年3月9日、29日两次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42、被害人袁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43、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44、被害人孙某某证实:2005年2月29日、3月19日两次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45、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1月份开始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陆续集资5.5万元。

46、被害人董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2万元。

47、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年初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3万元。

48、被害人卢某某证实:2005年1月27日开始陆续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64.5万元(葛某13.5万元,卢某某21万元,卢某某12万元,自己18万元)。

49、被害人葛某证实:2005年4月我通过卢文秀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3.5万元。

50、被害人卢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卢文秀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1万元。

51、被害人卢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卢文秀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2万元。

52、被害人刘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53、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5月13日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3万元。

54、被害人张某证实:2005年1月至4月分三次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5万元,后来我向袓某某要回了8000元。

55、被害人唐某某证实:2004年12月29日、2005年4月两次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6万元。另外2005年4月还通过张某某集资1万元。

56、被害人朱某某证实:2005年3月9日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57、被害人鞠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58、被害人唐某某证实:2005年2月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59、被害人马某证实:2005年4月19日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60、被害人孙某证实:2005年2月29日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61、被害人高某证实:2005年4月18日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62、被害人方某证实:2005年4月29日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63、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4月19日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64、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5年4月19日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65、被害人高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66、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67、被害人吴某某证实: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68、被害人李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69、被害人郑某某证实:2005年春天通过高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70、被害人张某证实:2005年3月29日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同年4月29日我通过夏某某集资4万元。

71、被害人胡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4月通过吉某集资3万,5月集资1万元。另外还有3、4万元以吉林名集资的。

72、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2月28日通过吉某分四次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

73、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万元。

74、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2月29日向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3月19日向吉某集资2万元,我婆婆林某某以我儿子吴某的名向吉林集资3万元。

75、被害人李某证实:2005年3月我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5万元。

76、被害人马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8万元。

77、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2月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78、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4年10月通过吉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79、被害人李某某证实:在2005年1月2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同年3月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6万元,同年4月29日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同年3月9日向房某某借款3万元,这款最后由王绍平往公司发。但公司在4月29日后利息就停发了,我和几个集资人一起去找公司老板杨某某,可他说我一万元钱就得4 500元,剩下5 500元都给张某某和王某某了。

80、被害人吴某某证实:2005年3月19日通过王红玲、王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81、被害人吴某某证实:2005年3月19日通过王红玲、王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万元。

82、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以王桂玲名交给张某某的)

83、被害人何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以王桂玲名交给张某某的)。

84、被害人郭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以王桂玲名交给张某某的)。

85、被害人李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5万元(登记的王桂玲的名)。

86、被害人刘某某证实:2005年2月通过王桂玲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87、被害人张某证实:2005年2月三次通过田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

88、被害人魏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于淑兰、王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

89、被害人李某某证实:2005年3月分三次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5万元。

90、被害人夏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其转交王某某)集资16.5万元。

91、被害人徐某某证实:2005年5月辽宁省朝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人到白泉宣传说该公司取得了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发明了多少个国家专利,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公司前景远大,利润可观,但资金不足,对参与投资入股的人员高额回报,投入一万元,给月息八百元,四个月返回本金,刚开始我们不信,公司的人就领着我们这些人到公司所在地参观,在那我们看到公司忙碌的热火朝天的生产景象,公司法人杨某某领着我们对公司参观讲解,我们被这样的假象给蒙蔽了,就信以为真,回家就开始集资,共集资10万元,刚开始公司按照事先说的给我们兑现,我才认为可信,就尽量投入,结果连本带利就一去不复返了,我们再到公司去时看到的是公司空落落的房子,这时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当时我们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后来公司通过李某某返还了我5万元,还欠我5万元本金。

92、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1万元(自己名4万元、张喜春的名7万元)。

93、被害人侯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8万元,通过袓某某集资5万元。

94、被害人祖某某证实:2005年1月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95、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房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万元。

96、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4年12月通过房桂梅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3万元。

97、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1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万元,通过袓某某集资1万元。

98、被害人蒋某某证实:2004年10月开始陆续通过王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5万元。

99、被害人董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王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5万元。

100、被害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张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4万元。

101、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5年3月通过王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5万元。

102、被害人郝某某证实:2005年4月通过袓某某向辽宁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7万元。

103、被害人葛某某证实:2005年3月辽宁朝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人到白泉宣传说该公司取得了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发明了多少个国家专利,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公司前景远大,利润可观,但资金不足,对参与投资入股的人员高额回报,每投入一万元,给月息八百元,四个月返回本金,我看到这是理财的好办法,就大量投入,共投资32万元,结果连本带利就不没了,等再到公司去时,一个人都没有了,这才知道被骗,我报案后,公司陆续返还集资款19万元,还欠我13万元。

104、被害人赵某某证实:2005年我通过袓某某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31万元,当时该公司宣传说是公司远景好,利润可观,并有高额回报,可到后来连本都没有了,我知道被骗后就报案了,这几年陆续返还我15.5万元。

105、被害人田某证实:2004年我通过王某某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45万元,后通过陆某某和李某某返还了大部分,还有175 320元没有还。

106、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1月我通过李某某陆续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1万元。

107、被害人于某某证实:2004年我通过王某某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14万元。

108、被害人兰某某证实:2005年我通过田某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22万元。

109、被害人唐某某证实:2005年我通过张某某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万元。

110、证人张某某集资帐本证实:2004-2005年张某某为辽宁省特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集资896万元,支付利息70.3万元。

111、王某某集资帐目表证实:2004-2005年王某某为辽宁省特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集资533.5万元,支付利息75.564万元。

112、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陈某、陈某、张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吕某、王某、张某某、左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符某某、张某、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徐某某、伊某某、吴某某、吉某、张某某、汪某某、马某、田某、王某某、王某、伊某某、兰某某、于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吕某、张某、吕某、于某某、王某某持有的朝阳辽钢特殊钢有限公司股权专用收据证实:上列被害人于2005年1月至5月间向辽宁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集资589.5万元。

1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朝阳监管分局文件证实:朝阳辽钢特殊钢有限公司不是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其他银行业务的资格。

114、朝阳辽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宣传册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宣传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及星火计划书。

115、被告人杨某某提供汇款凭证证实: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曾向李某某、陆某某汇款的事实。

综上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对非法集资的事实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张喜春、葛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朝阳监管分局文件,朝阳特钢特殊钢有限公司股权凭证等证据证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企业运行状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为企业生产经营集资过程中,多次向集资人宣传虚假的企业经营状况,制作虚假的股权证,采用支付巨额佣金、高额利息的手段为诱饵,利用他人集资大量资金,同时被告人杨某某所集资金去向不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证据证实,即使按被告人杨某某本人供述的将300多万元用于生产经营,那么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钱款也与集资的数额明显不成比例,并且造成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已将1400多万元集资款全部返还被害人,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委托陆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返还了部分集资款,并没有全部返还集资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在案发后对所诈骗的集资款部分返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史海君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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