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47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刑初390-1号

被告人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现因文字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即:

1、(2016)吉0104刑初391号

更正为:(2016)吉0104刑初390

2、原判决正文第一页第三行“证号码:220102197208200011”

更正为:“证号码:220102198405170012”

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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