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刑初390-1号
被告人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现因文字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即:
1、(2016)吉0104刑初391号
更正为:(2016)吉0104刑初390
2、原判决正文第一页第三行“证号码:220102197208200011”
更正为:“证号码:220102198405170012”
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
(2016)吉0104刑初390-1号
被告人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现因文字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即:
1、(2016)吉0104刑初391号
更正为:(2016)吉0104刑初390
2、原判决正文第一页第三行“证号码:220102197208200011”
更正为:“证号码:220102198405170012”
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