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发现其漏罪未审判,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杜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因发现其漏罪未审判,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杜珊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杜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张明伙同被告人杜珊在吉林省德惠市购买一辆无牌子二手捷达牌轿车,通过网上购买虚假车辆手续及号牌后,于2012年8月19日在长春市二道区晨宇科技城附近,将该车卖给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2.8万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明、杜珊犯诈骗罪的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明、杜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明、杜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明在吉林省德惠市购买一辆无车籍报废的二手捷达牌轿车,伪造了车辆产权证明手续及号牌后,通过网上联系买主,于2012年8月18日在长春市二道区晨宇科技城附近,将该车卖给被害人吴某某,并与吴某某约定8月20日到车管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告人杜珊在卖车协议中填写了张明的假名及虚假的身份证号、车牌号,被害人吴某某将购车款2.8万元交付给被告人张明、杜珊,二人收到购车款后逃逸,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明、杜珊的基本情况。
2.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车辆系报废车辆,无法评估作价。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吴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明、杜珊是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的人。
4.伪造的车籍信息单、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明用伪造的车辆证明手续诈骗被害人吴某某。
5.卖车协议、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明用假名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卖车协议,骗取人民币2.8万元。
6.照片、线索来源说明证实:从涉案车辆中发现SD存储卡一张,并从中发现被告人杜珊的照片;被告人张明、杜珊在58同城网站上登录的卖车信息。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杜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父亲在58同城网上看到吉A3L512号捷达车的信息,就与对方联系,然后约定了地点见面,其与父母去的长春市二道区晨宇科技城附近,这个男的领着一个女的(杜珊)也到了,男的说杜珊是他媳妇,他还说他要买新车所以要卖这台车。在看完车后与对方协议价格2.8万元,杜珊说她做主卖了,其还与对方约定周一过户,然后把钱给了对方。其在去落籍的时候发现被骗了,其与父亲就翻这台车,在车内录音机里发现一张内存卡,通过查看发现里面有多张女性照片,经过查询发现照片中的人叫杜珊,就是对其诈骗的人。卖车协议中手写的部分除了甲方签字是男的签的外,其余的都是杜珊写的。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吉A3L512号车卖车的信息,与对方约好见面地点后看车,第二天,其一家三口来到长春市二道区晨宇科技城附近,一个男子领着一个女的也到了,他介绍说女的是他媳妇,在与对方商量2.8万元购车后,那个女的说她做主卖了,双方约定周一过户,那个男的还说他是交警队的协警,他说这台车没有违章记录,然后去的复印社打的卖车协议,协议上除了车主签名是那个男的签的,其余的都是那个女的写的,然就把钱给了对方,那个男的把钱给了那个女的,然后他们就走了。
10.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9日,其在58同城网上花2.8万元购买一台灰色捷达车,在晨宇科技城北侧看的车,车主自称叫王慧涛,原定是8月20日早8时30分去车管所过户,他一直没到,手机关机(15543405877),其又等了两天,然后去车管所一查,答复称查无此车,他给的登记证书、行车证、拍照、车架号都是假的。其与儿子吴某仔细翻了一下这台车,在车内录音机里发现一张内存卡,经过技术处理发现里面有一女的多张照片,这个女的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经过查询,发现该女子叫杜珊。卖车协议上除了甲方签名是那个男的签的外,其余的都是杜珊写的。
11.被告人张明的供述证实:2012年,其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卖这台捷达车的信息,网上发布的信息是这台车是北京下线的出租车,其看完后觉得还行,就和杜珊去德惠市见了车主,花了人民币1万元左右买了下来,具体价格忘了。卖车的人说车都有手续,但是给完钱后卖车的人就联系不上了,手续也没有给。其不想亏钱,就在百度上搜了作假手续的信息,花了1400元买了假手续,办的假牌子吉A3L512,还给车改了颜色,然后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卖车信息。买车的是一个老头,说是买车给他儿子练车用,这台车卖了2.8万元,卖车协议是杜珊写的,其签的假名王慧涛,和假手续上的名一样,杜珊也知道其签的是假名。卖车的钱给杜珊买了一个苹果手机,剩下的钱二人吃喝住宿花了。
12.被告人杜珊的供述证实:其与张明是情人关系,二人从德惠市买的二手捷达车,这辆车没有手续,不能正常过户。其在卖车协议上填写的张明假名和身份证号,卖车的钱被二人挥霍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车籍证明手续、使用假身份出售报废车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杜珊明知张明使用假身份骗取他人财物,仍帮助其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杜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明、杜珊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依法对此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明、杜珊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张明、杜珊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