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3:35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龙,男,1958年11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5811271210,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圣水村东集场屯,于2015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于龙因认为马树杰总在其背后说他坏话,酒后来到本屯居民马述伟家。要求马述伟找来其姐姐马树杰,马述伟当场给马树杰打电话,告诉马树杰不要过来,马树杰随后来到马述伟家。在马述伟家与于龙发生厮打,于龙从裤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刀,连续捅了马权杰腹部两刀背部一刀,并扬言要捅死马树杰,之后马树杰的儿子徐天来到现场,于龙又欲伤害徐天,马树杰上前保护徐天,被于龙用刀砍在腕上和手指上,后于龙被马述伟拉开。案发后,于龙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马树杰之损伤构成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龙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马树杰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于龙因认为马树杰总在其背后说他坏话,酒后来到本屯居民马述伟家,要求马述伟找来其姐姐马树杰。马述伟当场给马树杰打电话,告诉马树杰不要过来,马树杰随后来到马述伟家。马树杰与于龙发生争吵,于龙从裤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刀,连续捅了马树杰腹部两刀背部一刀。之后马树杰的儿子徐天来到现场,于龙又欲伤害徐天,马树杰上前保护徐天,被于龙用刀砍在腕上和手指上,后于龙被马述伟拉开。被告人于龙的行为致被害人马树杰胸腹部刀刺伤、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膈肌破裂,右侧第九肋骨骨折,左手小指固有伸肌腱离断,左小指指神经离断,左拇指指神经挫伤,经鉴定,马树杰之损伤构成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案发后,于龙被抓获归案。

2015年12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于龙已赔偿被害人马树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马树杰对被告人于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于龙的供述:2015年7月12日中午我在张生家喝酒出来,马树杰以前老说我的坏话,我就想找马树杰打架,我回家拿一把刀揣在兜里了。我来到马述伟家让他把马树杰找来,然后马述伟就给马树杰打电话说我喝多了在马述伟家了,让马树杰别过来。马述伟电话刚挂不久,马树杰就来到马述伟院里,我从屋里出来就骂马树杰,我们发生争吵。我俩就厮打在一起,我就拿着水果刀朝着马树杰身体刺了过去,具体刺了几刀我也记不清楚了,但是不止一刀。随后有人上来制止我,把我的刀抢走了。

2、被害人马树杰的陈述:2015年7月12日下午2点多钟在圣水镇东集场屯,那天我在家接到马述伟电话说:“于龙在我家找你,说你在小卖店说他坏话,要找你,你别过来”。我听完骑着自行车去我弟弟家。我刚把车停好,于龙从右裤兜里拿出一把刀就奔我来了,我被于龙推倒了,他用刀朝我肚子连续扎了两刀,他还继续扎我,被我弟弟马述伟拽住。我打电话报警,于龙看我打电话又过来用手里的刀从我侧面扎我后背一刀。此时我儿子徐天过来问于龙为什么攮我,于龙就奔我儿子徐天去,我用手拽着于龙的手不让他捅我儿子,于龙用刀砍我手,之后我就昏迷了。

3、证人张学生证言:2015年7月12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回家的路上,听见大道上有人喊马述伟,我就跑到马述伟家门口,看见马树杰在马述伟家门口坐着,于龙也在她旁边坐着,我看见马树杰和于龙身上都有血,马树杰的肚子附近全是血,我就知道马树杰和于龙打架了,我怕他俩再打起来,我就抱着于龙,后来有人把马树杰送医院了。

4、证人马述伟证言:2015年7月12日下午1点多钟,于龙来我家说马树杰在村里讲究他,于龙让我给我姐马树杰打电话。我就给马树杰打电话说你别来了,于龙喝多了。马树杰说“嗯”,就把电话挂了。一会儿马树杰骑自行车就来了。他俩发生争吵,于龙走到马树杰身边拿刀就往马树杰身上捅了四、五下,我看见出血了,就跑过去把于龙拽住了。在拽的过程中,于龙拿着刀又捅马树杰后背一刀,我看马树杰身上都是血,我把于龙按地上了。此时我外甥徐天也过来了,就问于龙为什么捅他妈妈马树杰,于龙说也要捅死徐天,就拿着刀要过去捅徐天,我和马树杰都用手挡着于龙,于龙的刀划在马树杰的手上了,徐天害怕就跑了,不知道是谁把于龙的刀抢走了。

5、证人徐天证言:案发当天下午我在家呆着,我听见外面有争吵的声音,我出去后看见我妈马树杰和我大舅马述伟在家门口躺着,我妈肚子全是血,我大舅拽着于龙,于龙手里拿了一把刀,我问于龙“为什么捅我妈”,之后于龙就奔我来了,还说要捅死我,我妈看见于龙要用刀捅我,我妈就用手挡着于龙,于龙用刀又把我妈的手给砍了,当时就出血了,我害怕就跑回家了。

6、柳河县公安局圣水派出所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2015年7月12日13时许圣水派出所接到柳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圣水镇圣水村东集场屯有人打仗,民警赶往现场,经了解得知,系圣水镇圣水村东集场屯居民于龙用刀将本屯居民马树杰捅伤,马树杰已被送往柳河县医院治疗,据犯罪嫌疑人于龙交待其作案时使用的刀被现场拉架的人抢走,但其并不记得是谁抢走刀,当时派出所出动5名警力,在案发现场范围内寻找作案工具,未能找到,在扩大寻找范围内,仍未能找到作案工具。

7、柳河县圣水派出所于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由于受害人马树杰现在伤情未全部恢复,故法医无法出具正式法医鉴定,待马树杰伤情恢复后,法医方可出具正式鉴定,我所于2015年9月24日已调取马树杰病历一份。

8、鉴定意见:马树杰膈肌破裂、肝脏破裂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k条(膈肌破裂),5.7.2c条(肝、脾、胰破裂需要手术治疗)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左手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断离或者缺失;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二至第五指节;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综上,马树杰之损伤为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

9、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于龙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抓获经过: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于龙被抓获归案。

11、讯问光盘一张:证实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龙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重伤一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淑宏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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