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3:33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德龙,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户籍信息,文盲,捕前住吉林省柳河县罗通山镇东兴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份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德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孙德龙在柳河镇采胜店村,见王洪香家主人锁门离开后,便跳入该院内准备实施盗窃,孙德龙见房门紧锁,便绕道至房屋后侧,用一块砖头将该后窗户玻璃砸碎,孙德龙从破碎玻璃处爬进屋内,将一条毛毯、一条电褥子及一储钱罐内约8、9元钱盗走。

2015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孙德龙在柳河县驼腰岭镇宝善村,发现被害人孙世雨家中无人,便从孙世雨家院墙跳入孙世雨家院中。孙德龙见孙世雨家房门紧锁,遂绕到孙世雨家房后,将孙世雨家厨房后窗户拽开,从后窗户钻进屋内,在往屋内钻的过程中,孙德龙被房子屋内窗台的玻璃瓶划伤。孙德龙进入屋内后见自己身上都是血迹,遂在孙世雨家中找了一件红色小衫、一条牛仔裤和一双白色旅游鞋换上,并带走一件黄色风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德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德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孙德龙在柳河镇采胜店村,见王洪香家家中无人,使跳入该院内准备实施盗窃,孙德龙见房门紧锁,便绕道至房屋后侧,用一块砖头将该后窗户玻璃砸碎,孙德龙从破碎玻璃处爬进屋内,将一条毛毯、一条电褥子及一储钱罐内约8、9元钱盗走。

2015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孙德龙在柳河县驼腰岭镇宝善村,发现被害人孙世雨家中无人,便从孙世雨家院墙跳入孙世雨家院中。孙德龙见孙世雨家房门紧锁,遂绕到至孙世雨家房后,将孙世雨家厨房后窗户拽开,从后窗户钻进屋内,在往屋内钻的过程中,孙德龙被房子屋内窗台的玻璃瓶划伤,孙德龙进入屋内后见自己身上都是血迹,遂在孙世雨家中找了一件红色小衫、一条牛仔裤和一双白色旅游鞋换上,并带走一件黄色风衣。

能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德龙供述:2015年8、9月份左右我在柳河县驼腰岭镇的一个苯板厂打工,我去厂子附近的商店买东西时就看见村里道边有一家的大门总是锁着的。一天中午11点来钟,我就从锁大门的那家院墙跳进去了,发现房门也是锁着的,我绕到房后发现他家的窗户都关的。我就先到他家房外的偏刹子(仓房)里找到了一双白色旅游鞋,我就把这双白色旅游鞋换上了。我又去他家房后把厨房的小窗户拽开了,从这个小窗户往屋里钻,我往里进的时候把厨房窗台上的罐子碰碎了,碎的罐头瓶子把我肚子划了一道很长的口子,进屋后我流很多血,我就捂着肚子翻东西。我找了一件红色的长袖小衫换上,还偷了一件黄色的风衣和一条裤子。 2014年开春的时候我在柳河镇一共偷了三家,有两家是挨着的,好像是在柳河镇王船口村附近,现在已经拆迁盖楼了。另一家在火车站桥洞子附近,我在这家偷了一个毛毯和电褥子,还偷了一个储钱罐,里面能有八、九元钱被我拿走了。

2、被害人孙世雨陈述:2015年9月13日下午我回家时发现家里被盗了,但我不知道具体时间,因为我在发现之前已经有两个月没回家了。我家厨房的一扇窗户被砸破了,小偷应该是从这进屋的,厨房和屋里有不少血迹,我家丢了一件浅咖啡色的上衣、一双白色运动鞋和一条裤子,我记不清丢没丢一件红色的小衫,我得看见衣服才能想起来。

3、被害人王洪香陈述:2014年6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的一天早上9点多钟,我母亲韩淑琴从采胜店来我在柳河的店里,中午时她就走了。大约11点左右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进小偷了,窗户让人砸个大洞,我回家收拾东西时发现丢了一条毛毯和一个储钱罐,储钱罐里估计能有几十块钱。

3、证人韩淑琴证言: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早上9点钟,我从我女儿家出来去街里。中午12点左右,回到家后发现我家后窗户被人砸了一个窟窿,我没敢进屋给我女儿打电话了。我们收拾东西时发现丢了一条毛毯、一个电褥子和一个储钱罐。

4、证人王宝海证言:我是罗通山镇自立村东兴屯屯长,我们屯里有个叫孙德龙的,弟弟叫孙德海,奶奶叫付桂荣,他母亲叫什么我不清楚,他父亲已经去逝了。孙德龙是否有户口我不清楚,但他确是在我们东兴屯出生的人。孙德龙今年28岁,他本人说28岁。

5、证人付桂荣证言:我二儿子叫孙仁有,孙仁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孙德龙、二儿子孙德海,孙德龙出生时是非法出生的,当时就没有落户,现在也没有户口。孙德龙今年28岁。

6、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孙德龙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7、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孙德龙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8、柳河县罗通山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说明:现在我辖区居民孙德龙,男,28岁,住址柳河县罗通山镇自立村东兴屯。

9、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孙德龙于2015年10月26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孙德龙供述了盗窃孙世雨家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2014年盗窃柳河镇内三家平房的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找到采胜店村的这家平房房主王洪香,经核实王洪香家被盗事实与孙德龙供述相符,其余被盗的两家地点在柳河镇王船口村,由于现在王船口村已经拆迁,暂时无法联系被害人核实被盗事实。

10、柳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条深蓝色牛仔裤被扣押。

11、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送检的现场地面遗留带血卫生纸所检部位血迹的STR分型与嫌疑人孙德龙血样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6.3038×10。

12、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二份:证实孙德龙入室盗窃王洪香家的具体情况。

13、抓获经过:被告人孙德龙于2015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14、光盘四张: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及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德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德龙到案后能够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德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德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淑宏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孙 炜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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