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74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7412198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柳河县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伟,男,1976年9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76090283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柳河县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0日8时许,在柳河县柳南乡北砬子村马海波家羊场内,被害人教永龙与张柏臣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柏臣将此事电话告知其长子被告人张辉,张辉又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弟弟被告人张伟,二人于当日10时许赶至马海波家羊场,共同将教永龙打伤。后经鉴定,教永龙之损伤系轻伤二级。案发后,张辉、张伟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辉、张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8时许,在柳河县柳南乡北砬子村马海波家羊场内,被害人教永龙与张柏臣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柏臣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儿子被告人张辉、张伟,二人于当日10时许赶至马海波家羊场,共同将教永龙打伤。后经鉴定,教永龙之损伤系轻伤二级。案发后,张辉、张伟投案自首。2015年11月8日,张辉、张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教永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辉的供述:2015年9月10日8时许,我父亲张柏臣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张伟来到我父亲家,我父亲张柏臣把事情的经过跟我说一下,我就骑着摩托车和张伟一起去找打我父亲的那个人,教永龙也没说好听的。我就用拳头朝他右脸部打了一拳,他也打了我一下,我俩就厮打在一起了,我就用拳头朝姓教的头部、脸部还有身上乱打,这时我弟弟张伟看见我们打起来,他也过来打姓教的,姓教的被我们打的双手抱着头,我和张伟就用拳头有脚朝姓教的身上乱打乱踢,然后就被人拉开了。拉开之后我和张伟骑着摩托车要走,姓教的在那堵着路还骂我们,我和张伟下车又把姓教的给打了,之后被人拉开了。
2、被告人张伟供述:2015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我哥张辉给我打电话说我爸张柏臣在羊场让人欺负了,张辉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回到我父亲家,回家后我父亲说他在羊场院干活,因为干活和马海杰争吵了几句,然后教永龙就骂我父亲,用手拽我父亲的衣服领子几下。我和张辉就去羊场了。我哥下摩托车和教永龙说了几句话,他俩就打起来了。 我也过去跟我哥一起用拳头打教永龙,有人上来就给我们拉开了。之后教永龙还骂我们,我和我哥哥又用拳头打他的脸好几拳,给教永龙打倒了。
3、被害人教永龙陈述:2015年9月10日8时许,我在柳南乡北砬子村马海波家羊场干活,张柏臣和马海杰因为和水泥的事情吵了起来,我过去问张柏臣怎么回事,我和张柏臣就吵了起来。张柏臣就给他儿子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过了大约2个小时左右,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来了,徐海成告诉我说是张柏臣的两个儿子,一个叫张辉,一个叫张伟。他俩下了摩托车就奔我来了,张辉就用拳头朝我左眼部位打了一拳,然后张伟用拳头朝我右侧脸部打了一拳,我用双手捂着头,他们俩就用拳头朝我头部、脸部乱打,我被他俩打倒在地了,他俩就用拳头朝我脸上、身上乱踹,这时旁边干活的人过来拉架。我朝小房那边跑,张辉和张伟又骑着摩托车追我用拳头朝我脸部打,还用脚朝我头部、脸部和身体上踹,之后被人给拉开了。
4、证人马海杰证言:2015年9月10日8时许,我和张柏臣因为是否使用搅拌机的事情发生争吵,之后教永龙和张柏臣就互相对骂。张柏臣就给他儿子张辉打电话说他让马海杰和教永龙给打了。过了两个小时,张柏臣的儿子张辉和张伟骑摩托车就来了,直奔教永龙去了,我看见张辉和张伟打教永龙,他俩用拳头将教永龙打倒在地,又用脚踹他,我就拉架,把教永龙拉到小房那了,他俩又去用拳头打教永龙脸部,我又去拉架。
5、证人徐海成证言:2015年9月10日8时许,教永龙和张柏臣因为是否使用搅拌机的事情发生争吵,之后张柏臣就走了。过了2个小时,张柏臣的儿子张辉、张伟来了,直奔教永龙去了,张辉先打教永龙脸上一拳,之后张辉、张伟用拳头打教永龙的脸,将教永龙打倒在地,又用脚踹教永龙身上,教永龙也没还手,我们给拉开了。教永龙进了小房,张辉、张伟又进小房用拳头打了教永龙脸部几下,就骑摩托车走了。
6、证人孙晓春证言:2015年9月10日8时许,我在柳南乡北砬子村马海波家羊场干活,马海杰和张柏臣因为和水泥的事情发生争吵,张柏臣又和教永龙吵了起来。大约10点钟左右,我看见张柏臣的儿子张辉、张伟骑着摩托车来了,直奔教永龙去了,张辉和张伟就用拳头朝教永龙脸部和头部打,把教永龙打倒之后两人又用脚朝教永龙身上、头上和脸上踹,教永龙倒在地上用双手抱着头部。
7、证人张柏臣证言:2015年9月10日8时许,我在柳南乡北砬子村马海波家羊场干活,我和马海杰因为和灰的事情发生争吵,我生气就说我不干了。教永龙一边走一边骂我,我也骂了他几句,教永龙过来拽我衣领,还怼了我胸口几下,朝我脸上吐。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拉开之后我给张辉打电话,说我被教永龙打了。大约2个小时后,我儿子张辉、张伟来了,问我怎么回事,我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下。张辉骑着摩托车带着张伟就去羊场了。后来张辉、张伟从羊场回来说把教永龙打了,之后他们就走了。
8、证人于加善证言:2015年9月10日上午我在柳南乡北砬子村马海波家羊场院干活了,张柏臣和马海杰因为和水泥的事情争吵了几句,张柏臣说不干了。教永龙过来一边走一边骂张柏臣,他俩也争吵起来。张柏臣给他儿子张辉说他让马海波的女婿打了,让张辉过来。我拉着张柏臣回家了,之后发生的事情我不知道。
9、辩认笔录:教永龙指认被告人张辉、张伟的经过。
10、鉴定文书:经鉴定,教永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11、通化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教永龙于2015年9月10日至9月21日在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1天,入院诊断:左枕部头皮血肿、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双眼钝挫伤、上唇挫伤。出院诊断:左枕部头皮血肿、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眼钝挫伤、上唇挫伤。
12、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辉于2003年因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
1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辉、张伟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4、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辉、张伟于2015年10月28日到柳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5、讯问光盘两张: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无刑讯逼供行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辉、张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辉、张伟当庭提供以下协议:内容为2015年11月8日,张辉、张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教永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张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辉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教永龙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张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张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淑宏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