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刑初字第100号
被告戴鑫宇,男,1992年4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042500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联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连佳,别名王凯,男,1992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091204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林语嘉园2栋,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圆涛,别名崔柏成,男,1990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90081220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阳光城C5栋,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林,男,1989年7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8907100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佳兴花园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日晚21时许,被告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与其朋友王俊淇等人在唱名堂歌厅222包房唱歌,戴鑫宇、郭林为寻找王俊淇来到被害人田磊、牛常青所在的209包房,见王俊淇在209包房喝酒便进入包房内,因戴鑫宇无故辱骂田磊等人,与田磊、牛常青在包房内发生口角,后戴鑫宇又将王连佳、崔圆涛找来,四人共同对田磊、牛常青进行殴打。后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磊之损伤为轻伤一级,牛常青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林被抓获归案,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主动投案。四人赔偿田磊人民币十万元,赔偿牛常青人民币九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与其朋友李晓龙、李冰、王俊淇等人在唱名堂歌厅222包房唱歌。王俊淇与李晓龙在上厕所期间遇到王俊淇的同学姜宁、田磊。于是,王俊淇与其同学一起来到209包房,李晓龙回到222包房。戴鑫宇、郭林、李晓龙为寻找王俊淇来到被害人田磊、牛常青所在的209包房,见王俊淇在209包房喝酒便进入包房内,因戴鑫宇无故辱骂田磊等人,与田磊、牛常青在包房内发生口角。后戴鑫宇回到包房将王连佳、崔圆涛、李冰找来,一起前往田磊、牛常青所在的包房,在包房门口郭林与姜宁正在说话,崔圆涛动手打姜宁。随后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进入209包房内,四人一起对牛常青进行殴打,此时田磊过来与戴鑫宇发生厮打,王连佳用啤酒瓶子将田磊打伤。后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磊之损伤为轻伤一级,牛常青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林被抓获归案,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主动投案。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李晓龙、李冰六人共赔偿田磊人民币十万元,赔偿牛常青人民币九万元。
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戴鑫宇供述:2014年4月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朋友郭林、王俊淇、李冰、王连佳、李晓龙、崔圆涛等7人一起到柳河唱名堂唱歌、喝酒,当时我们在222包房,唱了一段时间,王俊淇、李晓龙出去上卫生间,很长时间也没回来。后来李晓龙自己回来的,我们就问李晓龙王俊淇去哪了,李晓龙说被他的一个同学叫过去了,郭林问是哪个同学,李晓龙说是田磊和姜宁,郭林说我们都是一届的过去认识一下,我们当时也想认识一下,顺便叫王俊淇一起回家。我和郭林、李晓龙一起过去了,当时去哪间包房我记不清楚了,进包房以后郭林就跟田磊和姜宁打招呼,我也跟着打招呼,当时田磊看了我一眼没和我说话,我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我就跟他们说怎么的瞧不起我们这些穷哥们啊,田磊和姓牛的就站起来了,我们就发生口角了,田磊推了我一下,我也推了田磊一下,姓牛的就上来用拳头打我的左侧肩膀,我还手打姓牛的,没打到他,被人拉开了。拉开以后我就自己先回我们包房拿衣服,王连佳、李冰、崔圆涛问我:“你怎么了”,我说被人打了,我和王连佳、李冰、崔圆涛就到包房里找姓牛的,在包房外边时看见郭林跟姜宁在走廊聊天,崔圆涛上去就打姜宁一拳,当时我拦着崔圆涛说不是他,我们就进田磊他们包房了,进屋后我问姓牛的:“你刚才为什么动手打我”,我和姓牛的吵了两句,我就先动手打姓牛的,朋友拦着没打着,姓牛的手里拿啤酒瓶子,但是他是用右手拳头打的我,我俩就厮打起来了,郭林、王连佳、崔圆涛上来帮我打姓牛的,后来田磊就过来跟我厮巴,我和田磊就扭打在一起了,厮打在一起倒地了。等我俩起来以后就都不打了。我没看到李晓龙动手打架,打架的过程中我没看见李冰,打完以后我看见李冰一直在门口站着了,我和李冰一起离开的田磊他们包房。我没看见田磊、牛常青的伤是谁造成的,但是我从田磊他们包房出去的时候我看见王连佳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我们与牛常青、田磊签订的协议书,签字的人有我母亲孔令华、崔圆涛的父亲崔秀峰、郭林的母亲李景琴、王连佳的母亲于淑珍,还有李晓龙的母亲郭长荣,李冰和李晓龙是出于哥们感情也拿钱了,李冰家拿了三万元钱,但李冰家里人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剩下的钱是我们五家均分的。
2、被告人王连佳供述:2014年4月2日晚20点左右,我和朋龙郭林、戴鑫宇、李小龙、李冰、崔圆涛、王俊淇等7人一起到唱名堂唱歌,当时我们在222包房唱歌,唱了一会儿,王俊淇和李晓龙上厕所去了,过了一会儿李晓龙自己回到包房,李晓龙说王俊淇被他的一个同学叫走了,还说人家混的不错,不一定瞧得起他。戴鑫宇说人家都瞧不起他,还跟他们喝什么酒,我去把他叫回来咱们就回家吧。郭林、戴鑫宇和李晓龙说:“王俊淇的朋友他们也能认识”,然后他们三个人就过去了。我就在包房里跟李冰、崔圆涛喝酒,过了一会儿戴鑫宇回到包房拿衣服说他被打了,拿着衣服就往外走,我跟崔圆涛、李冰就跟着过去了。我和戴鑫宇往外走的时候顺手把刚喝完的啤酒瓶子拿着了,走到快进他们包房的时候,姜宁在走廊里,崔圆涛上去打了一下姜宁说:“是不是你打我哥们了”,戴鑫宇说:“别打,跟他没关系”。戴鑫宇跟崔圆涛就进包房了,刚开门往里进姓牛的就拿啤酒瓶子撇到戴鑫宇身上了,然后戴鑫宇、崔圆涛跟姓牛的打起来了,我要上去帮忙,就绕到崔圆涛侧面去帮忙,崔圆涛一使劲把我撞倒了,我手里的酒瓶子就掉地上了。我爬起来之后看见姓牛的倒在地上了,然后我过去踢了姓牛的两脚,踢在他肚子上了。我看姓田的要站起来打戴鑫宇,在他俩撕打过程中就把我压身底下了,不知道谁打了我头两下我就抱头了。崔圆涛看见我被他们压在身底下了就把我给拽出来了,然后我在墙边站着了。我看到进来一个女人拿电话在那打电话,姓田的也在那打电话。当时动手的有我、郭林、崔圆涛、戴鑫宇,他们那边有田磊、姓牛、姜宁,李冰、李晓龙是否动手我没看见。我只看见李晓龙拦着田磊了,李冰在干什么我没看见。我头部被打起包了,田磊鬓角有血,姓牛的脸上也有点血,我踢了姓牛的肚子两脚,没有打别人。田磊和姓牛的伤是谁造成的我也没看清,我没用啤酒瓶子打田磊,我拿的啤酒瓶子被崔圆涛撞掉了。我们与牛常青、田磊签订协议时我家是我母亲于淑珍、郭林家是他母样李景琴、戴鑫宇家是他母亲孔令华,李晓龙的母亲郭长荣,崔圆涛的母亲崔秀峰,李冰的家人没去签字,赔偿款是我们六家共同赔偿的,一共赔偿了19万元,李冰家出了3万元,剩余16万是由我们五家均摊,李晓龙和李冰是出于哥们感情才赔偿的。
3、被告人崔圆涛供述:2014年4月2日晚上我和李晓龙、郭林、王连佳、王俊淇、戴鑫宇、李冰等7个人一起在唱名堂222包房唱歌,玩了一会儿,准备要回家的时候,王俊淇不见了。戴鑫宇、郭林、李晓龙三人出去找王俊淇了,不一会儿戴鑫宇自己回来说他被别人给打了,然后转身就出包房了。我们几个紧跟着去了二楼的一个包房,郭林和一个挺高的男的在那个包房门口站着,然后戴鑫宇看着那个男的说了一句话,说的什么我没听清,我认为是他打戴鑫宇了,然后我上去就给了那个男的一拳头,打在他头部了,然后戴鑫宇说不是他。我们一起进包房了,刚一进屋一个挺瘦的男的拿着啤酒瓶子要打戴鑫宇,没打着,戴鑫宇用手一扒拉他,他就倒在地上了。我就用脚踹他,没注意踹他哪里了,戴鑫宇、郭林和王连佳我们一起打他,怎么打的我没太注意,等我们几个不打了,看见地上王连佳、戴鑫宇,还有一个挺大体格的胖子在地上躺着,我从地上捡起衣服先走了。姓牛的伤是我们四个人(戴鑫宇、郭林、崔圆涛、王连佳)造成的,打架的时候我没看见谁拿啤酒瓶子,李晓龙在我们打架时他拉架了,等我们打完往外走的时候我看了一眼,他跟姓牛的说话呢,打架时我一直没看见李冰,看见他的时候他在包房门口站着。我们跟牛常青、田磊签订的协议我家是父亲崔秀峰签的,戴鑫宇家是他母亲孔令华、郭林的母亲李景琴、王连佳的母亲于淑珍、李晓龙的母亲郭长荣,李冰的家人没签字,我们一共赔偿了19万元,李冰家赔偿3万元,剩余16万元由我们五家均摊的,李晓龙、李冰是出于哥们感情才出的钱。
4、被告人郭林供述:2014年4月2日晚上22点左右,我跟朋友王俊淇、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李晓龙、李冰一起去唱名堂唱歌,要唱歌的过程中王俊淇、李晓龙就出去了。当时我不知道他俩干什么去了,后来我跟崔圆涛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看见李晓龙了,然后我问李晓龙、王俊淇呢,李晓龙说让他同学领走了,然后我问王俊淇:“什么时候时候的同学”,李晓龙说:“初中同学”,我就说:“王俊淇的初中同学我应该认识啊”,之后我和戴鑫宇、李晓龙出去找王俊淇,后来李晓龙找到王俊淇同学的包房了,我和戴鑫宇、李晓龙进到包房里了,戴鑫宇说:“瞧不起我哥们王俊淇了”,我看里面的人我认识姜宁,我就一直跟姜宁聊天了。等我听到戴鑫宇骂人回头看见姓牛的那个人打了戴鑫宇一下,然后戴鑫宇转身走了。当时我就被王俊淇和姜宁推到包房外面了,到包房外面戴鑫宇在包房门口就骂姓牛的那个人,后来戴鑫宇就走了。我就跟姜宁一直在门口说话,没过几分钟戴鑫宇领着王连佳、崔圆涛、李冰过来了,过来以后崔圆涛上去就打姜宁了一拳,当时让我给拉开了。然后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就进包房里了,他们进去之后我才进去的,我进去的时候姓牛的那个人躺在地上了,我跟崔圆涛、王连佳、戴鑫宇就围着姓牛的那个人踢他了,我过去踹他两脚,之后让姜宁给我推沙发上了。后来我看见田磊把戴鑫宇推倒了,然后田磊也倒了,他俩是一起倒的。我记得我看见田磊当时在打电话,等他把电话放下的时候我看见他脸好象出血了,但是谁打的我没看见,后来这些人就陆续离开包房走了。我们打架时李冰在门口站着了,李晓龙在拉架,我就看见戴鑫宇跟田磊有肢体接触,别人打没打田磊我没看见,当时王连佳手时里确实拿啤酒瓶子了。我们跟牛常青、田磊签订的协议书有我母亲李景琴、崔圆涛的父亲崔秀峰、戴鑫宇他母亲孔令华、王连佳的母亲于淑珍,李晓龙的母亲郭长荣,李冰的家人没签字,一共赔偿了19万元,李冰家赔偿了3万元,剩余16万元是我们五家均摊的,李晓龙和李冰是出于哥们感情才出的钱。
5、被害人田磊陈述:我也叫田昆,2014年4月2日晚上9点多在唱名堂歌厅我被人打了,我跟朋友姜宁、牛常青、孙妍一起去唱名堂唱歌,姜宁出去回来之后跟我说在卫生间看见中学同学王俊淇了,然后我跟姜宁一起去卫生间找王俊淇,王俊淇跟他一个朋友在卫生间里,后来我让王俊淇到我们包房去喝点酒,我和姜宁、王俊淇就一起回到我们包房。我们刚回到包房不一会儿,李晓龙就领着两个人来到了我们包房,戴鑫宇进屋就骂:“你们他妈的谁瞧不起我兄弟王俊淇”,然后王俊淇跟我说:“他们喝多了,你们别和他们一样了”。后来王俊淇拉着他们给他们推出去了。当时他们进来骂我们几个都没吱声,不一会儿骂我们的那几个人又领了几个人又到我们包房来了,进来一个个子挺高挺膀的人上去就给牛常青打了一拳,牛常青也还手了,李晓龙用脚踹牛常青了,我和戴鑫宇厮打在一起了,在厮打过程中一个穿作训服的人先用空啤酒瓶子砸我头了,然后一帮人就上来开始打我们,王俊淇当时在中间拉着,后来我和牛常青被他们打倒了。牛常青躺在地上有三、四个人踢他,我左侧脸颊让他们用啤酒瓶子给划了一条口子,缝了18针,我脸上的伤我不能确定到底是谁给我造成的,牛常青右手手腕的肌腱断了,鼻子可能是骨折了,姜宁怎么被打我没看见。第二天我住院了,我和王俊淇说打我的人穿作训服,他说那个是王连佳,除王连佳之外,还有人打我头部二下,是在我身后打我的,我没看清是什么人用什么东西打,但我感觉也是用啤酒瓶子打的。
6、被害人牛常青陈述:2014年4月2日晚8点多钟,我和田磊、姜宁、孙妍等四人到柳河镇唱名堂唱歌,快9点钟,姜宁出去上卫生间回来的时候跟我说:“遇到个好多年没见的同学”,过了一会儿,姜宁遇到的那个同学就来我们包房了,后来我们就喝了两杯酒,没过多久又来了5、6个人在我们包房门口要进来,一个挺胖的男的就骂我们,我们也没吱声,后来被田磊的同学把他们给推出去了,当时我还以为他们是走错屋了呢,过了一会儿那5、6个人又过来了,进屋后那个挺高挺胖的人又开始骂我们,上来用酒瓶子打我的头,把我打倒了,和他一起来的4、5个人也动手了,上来就拳打脚踢的往我身上打,当时我的手一直抱着头部,我的手脖子不知道被他们谁用啤酒瓶子打伤了,等我起来的时候他们已经走了。我看见一个穿作训服的人冲田磊过去了,但是打没打着田磊我没看见。
7、证人李晓龙证言:2015年4月2日晚22时左右我和朋友王俊淇、戴鑫宇、郭林、王连佳、崔圆涛、李冰一起在唱名堂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我跟王俊淇一起去卫生间。在卫生间看见了王俊淇的两个同学,然后王俊淇给我介绍说是他同学田磊、姜宁,之后田磊邀请王俊淇去他们包房喝酒,王俊淇就让我先回去。回包房后他们说不玩了要走,然后问我王俊淇去哪儿了,我说王俊淇让他同学叫去喝酒去了。郭林当时就问我“是王俊淇什么时候的同学”,我说是初中同学叫田磊,然后郭林说不认识,我说见面应该能认识,我说看人家田磊混的,再看看王俊淇混的,别去了再让人瞧不起,郭林说那咱们去看看吧。之后我跟郭林、戴鑫宇就一块去找王俊淇,我们找到田磊他们包房就进去了。进去以后郭林认识田磊包房里的姜宁,他俩就聊了几句,然后郭林问田磊是否认识他,我看见田磊没吱声摇了摇头,然后戴鑫宇在旁边跟田磊说了句话,田磊没理戴鑫宇。然后戴鑫宇就说我们哥们没什么能耐,那你也不能瞧不起人啊,那个姓牛的和田磊站起来了,田磊问戴鑫宇什么意思,我跟王俊淇就在中间拉着,我当时还说田磊别和他一样的,我拉着田磊,王俊淇拉着戴鑫宇,这时姓牛的打了戴鑫宇一下。然后戴鑫宇和郭林让王俊淇、姜宁推出包房了,我当时没出去一直在田磊他们包房里跟田磊说他们喝多了别跟他们一样的,他们出去几分钟后戴鑫宇领着王连佳、崔圆涛、郭林、李冰又回到田磊他们包房,进屋后戴鑫宇质问那个姓牛为什么先动手打他,然后姓牛的就站起来从桌子上拿了一个酒瓶子,田磊就在姓牛的前面挡着不让戴鑫宇过去,戴鑫宇和田磊就互相推。等王连佳、崔圆涛、郭林进来的时候就上去把姓牛的手里的酒瓶子抢下来了,把姓牛的打倒了。然后他们几个围着踢姓牛的那个人,戴鑫宇跟田磊互相推的时候,戴鑫宇让田磊推倒了,把站在戴鑫宇身后的王连佳也带倒了。我和王俊淇就在戴新宇和田磊中间拉架,等给他们拽起来我就看见田磊的脸上流血了。在打架的过程中戴鑫宇、郭林、崔圆涛、王连佳动手了,我和王俊淇、李冰我们三个拉架了。姓牛的当时拿了一个啤酒瓶子,他手里酒瓶子应该是让我们一起给抢下来了。在监控看当时王连佳拿了一个酒瓶子进屋的,但他们是否用酒瓶子打人我就不知道了。田磊脸上有血,姓牛的脸上、鼻子都有血。我看见始终都是戴鑫宇跟田磊厮打,田磊的伤是谁造成的,我没注意。姓牛的伤是郭林、王连佳、崔圆涛造成的。
8、证人李冰证言:2014年4月2日晚22时左右,我与朋友王俊淇、戴鑫宇、王连佳、郭林、李晓龙、崔圆涛等7人去唱名堂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王俊淇和李晓龙去卫生间了,李晓龙回来后说王俊淇让他的两个同学田磊和姜宁领他们包房去了。郭林、李晓龙、戴鑫宇他们三个就出去找王俊淇了,过了几分钟戴鑫宇回来找我和王连佳、崔圆涛,进屋就说被打了,赶紧上那屋,崔圆涛和王连佳一个人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就跟戴鑫宇出去了,我在后面跟着。在走廊里我将崔圆涛手里的啤酒瓶子抢下来了,王连佳手里的啤酒瓶子他是一直在手里拿着了。到了田磊包房门口我看见姜宁跟郭林在包房门口站着呢,崔圆涛上去就打了姜宁一拳。他们就都冲进田磊包房,戴鑫宇过去以后就指田磊包房里一个挺瘦的小子说就是他,他们就上去把那个人给打了。我当时就在包房门口站着了,等我进屋时看见田磊他们一起的一个小子让人给打倒了别人正扶他呢。田磊在打电话,我当时也没注意是什么人要进屋,就是看见有人要往屋里进,我就给拦住了,我不知道要进屋的是唱名堂的老板。我当时喝多了迷迷糊糊的,也不想摊事,就没拉架。
9、证人王俊淇证言:2014年4月2日晚10时许,我和李晓龙、戴鑫宇、郭林、王连佳、李冰、崔圆涛等7人到唱名堂唱歌,唱到大约9点半左右我去上厕所,在厕所里碰到我的同学姜宁、田磊,他俩让我去他们包房喝两杯,我就过去了。过一会儿戴鑫宇、郭林、李晓龙就到我同学的包房了,进来以后戴鑫宇就说谁看不起我们哥们了,我两个同学就跟戴鑫宇说他们没有看不起我,后来戴鑫宇说话就不干净了,但具体说什么我记不住了,他们就和我的同学骂起来了,后来我朋友戴鑫宇就动手打我姓牛的同学,没打到被我拦下来了,姓牛的还手打了戴鑫宇左肩膀一下。之后我把戴鑫宇推到包房外边了,戴鑫宇就回包房去叫人去了,我和郭林、李晓龙就跟我的同学他们谈这件事,想说说算了。这时戴鑫宇就领着王连佳、李冰、崔圆涛他们过来了,过来以后就动手打姜宁和田磊,当时李晓龙没动手,李冰是否动手我不能确定,因为当时打架的时候冲进屋里的人当中没有李冰,等他们打完以后李冰在包房门站着了,我那几个朋友都动手打了,我的这几个朋友和同学就打在一起了,当时现场很乱,我只顾着拉架了,好像崔圆涛把我同学姓牛的打倒了。后来姓牛的抱着我的朋友说不打了,才停下来。打完以后,我那几个朋友就走了,后来就有人报警了,我同学有田磊和一个姓牛的参与打架了。郭林拿着凳子打人,其他人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子,田磊的头出血了,姓牛的手出血了。打完架之后田磊跟我说一个穿作训服的人用啤酒瓶子打他头部,然后啤酒瓶子打碎了,当时穿作训服的人是王连佳。在包房外面打姜宁的人是崔圆涛。
10、证人姜宁证言:2015年4月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朋友田磊、牛常青、孙妍四人一起去唱名堂唱歌,在此过程中我去卫生间看见了我同学王俊淇,我和田磊邀请王俊淇到我们包房去唱酒,王俊淇就来到了我们包房。过了一会儿我们包房进来两、三个王俊淇的朋友,进屋以后就说我们看不起王俊淇,当时我们谁都没吱声。王俊淇就把他朋友往外推,后来王俊淇的一个朋友回他们包房又叫来了几个人,当中有一个小子跳起来打我一拳,王俊淇将打我的那个人拉开了,王俊淇的朋友就冲我们包房里去了。我当时也回包房了,进到包房后他们什么都没说就打我、田磊、牛常青,牛常青和田磊就往外推他们。他们上来几个人就给牛常青按倒了,然后有几个人用啤酒瓶子打牛常青和田磊,用拳脚打的我,用凳子砸我。
11、证人孙妍证言:2014年4月2日晚上我和姜宁、牛常青、田磊在唱名堂唱歌,姜宁上厕所的时候遇到他同学王俊淇了,姜宁和田磊就让王俊淇到我们包房喝酒,我们正聊天的时候,王俊淇的三个朋友就进我们包房了,姓戴的那个人进屋就骂我们,说我们挺能装的,我们看他喝多了就没说话,王俊淇把他们拉到门外了。我们就一直在屋里,然后王俊淇的三个朋友又进我们包房,有个姓戴的先动手把牛常青给打了,还有郭林、李晓龙都动手打我们这些人,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帮人打我们这三个人,当时我跑出去报警。田磊的伤是王连佳用啤酒瓶子打的,牛常青的伤我不知道是谁打的。
12、证人王鑫证言:我是唱名堂的业务经理,2014年4月2日晚上我们KTV有两伙客人打起来了,当时服务生告诉我说209包房好像打起来了,我就过去了,看见一个挺瘦的男的推一个个高的男的,说里面都是他的朋友别打架,然后其中一个高个的男的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那个走了的男的叫来了三个人,他们到门口之后,其中有一个蹦起来打了人一拳,我也没看清打的是谁,有一个身穿作训服的人手里拿的酒瓶子,他们直接冲到包房里和里面的人打起来了。后来包房里面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们服务员说打架了,我就过去推一下包房的门,想进去看看屋内的物品有没有损坏,里面开门的人说:“没事、拉倒吧”,他可能以为我要进去跟他们打架呢。
13、辩认笔录一份:在见证人郭帅的见证下,田磊指出被告人王连佳就是用啤酒瓶子将他打伤的人。
14、辩认笔录一份:在见证人郭帅的见证下,孙妍指出被告人王连佳就是用啤酒瓶子打伤田磊的人。
15、调解协议书二份、收据二份:2014年7月3日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李冰、李晓龙等六人共同赔偿田磊、牛常青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元(其中赔偿田磊10万元,赔偿牛常青9万元。
16、鉴定书、病历一份:田磊之损伤为轻伤一级,于2014年4月2日至4月17日在柳河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脑震荡,其它诊断:左侧面部皮肤裂伤、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额部软组织挫伤。
17、鉴定书、病历一份:牛常青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于2014年4月2日至4月30日在柳河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右手固定有伸示指肌腱断伤,右手背部伸指总肌腱损伤,鼻部损伤。
1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9、抓获经过: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系投案自首,郭林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18、光盘三张: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及KTV监控。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戴鑫宇、王连佳、崔圆涛、郭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鑫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连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崔圆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郭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淑宏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