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保全,男,1969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524196906050677,汉族,初中文化,柳河县第一中学厨师,住柳河县柳河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24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保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检察员兰星、徐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在柳河镇金达莱小区“佳和源”超市门口,被告人武保全和被害人赵春生(“佳和源”超市工作人员),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武保全将赵春生打伤。经柳河县公安局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赵春生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武保全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保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在柳河镇金达莱小区“佳和源”超市门口,被告人武保全和被害人赵春生,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武保全致赵春生额部右侧挫伤,右侧眉弓裂伤,右侧眼挫伤,舌体左侧裂伤,全身多部钝挫伤,右侧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春生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武保全于2015年6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5年8月7日赔偿被害人赵春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赵春生对武保全的行为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武保全供述:我是柳河县第一中学的厨师,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5月25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我和我同事戚克政、孙梅清还有我的外孙女在饭店吃完饭出来,遇到我们单位同事梁相如了。然后我孙女要吃雪糕,我到被害人经营的超市去买雪糕,之后因为雪糕算账的事情孙梅清和赵春生发生争吵。我也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我把手里的雪糕扔过去了,被害人赵春生就奔我来了,我俩就打起来了。我用拳头打被害人面部了,打几下我记不住了,赵春生把我打倒在地上了,我起来以后又与赵春生厮打,此时超市里面出来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他手里拿了一把刀,用刀打我后背,之后被戚克政给拦住了,后来我被别人拉开了,赵春生还打我,我就跑了。我左胳膊上面有淤青,左腿有擦皮伤,后面是30多岁的年轻人用刀打的。赵春生是否受伤,我没注意,如果受伤,应该是我打的。
2、被害人赵春生陈述:我儿子、儿媳妇在金达莱十字路口开超市,2015年5月25日晚上20时30分许,我正在超市帮忙,有五个人到超市买东西,三个男的,一个女人还有一个小孩,这个女人领着孩子买雪糕,后来因为雪糕算账的事情,其中有个男就骂了我一句,我也骂了他一句。此时那个女人就往前上,说我骂他们了,然后他们就一起把我给打了。我舌头破了,头部、眼睛受伤了,脖子被挠坏了,脚脖子肿了。
3、证人陈静证言:我和丈夫赵德友在金达莱小区开超市,2015年5月25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有一个女人领着一个小女孩到我家超市买雪糕,然后又进来三个男人。后来因为雪糕算账的事情,我公公赵春生就出来上门口解释,但他们不听解释,那个吃雪糕的男人就与赵春生发生争吵,那个女人就开始往前上,吃雪糕的男人就把雪糕扔在赵春生身上了,然后三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就冲上去了。赵德友就出去了,因为我没出屋我没看到赵春生是否还手。后来我听说赵德友拿刀出去了,我就出去把刀拿下来了,赵春生的舌头坏了,额头上有包,眼睛、脖子受伤,假牙掉了。
4、证人赵德友证言:我和媳妇陈静在金达莱经营超市,2015年5月25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陈静说我爸赵春生跟别人打起来了。我就从超市南门出去了,当时看见一个挺胖的大约50多岁的男人用拳头打我爸的脸,我就跑过去拉架,我过去打那个50多岁的男人,旁边拉架的一个胖子大约40多岁的男人拽我,把我推一边去了,还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一个50多岁的女人也一起打我爸,我回超市拿刀拍了一下之前打我爸的那个男人后背一下,那个40多岁的男人把我抱住了,之后他们就分开了,打我爸的那两个男人就跑了。我爸赵春生眼睛和面部都淤青,头部受伤了,假牙被打掉了,舌头破了,脚脖肿了。
5、证人戚克政证言:我是柳河县第一中学的老师,我同事武保全跟超市的老头打起来了。那是2015年5月25日20时左右,我跟武保全夫妻、他们的小孙女一起在金达莱旁边的饭店吃完饭,又找了同事梁相如。武保全的小孙女要吃雪糕,我们就到金达莱小区超市买雪糕,我去付钱的时候,就听见武保全跟超市的老头骂起来了,武保全把手里的雪糕扔向那老头身上了,老头就奔武保全过去了,武保全与老头就打起来了。我和武保全的妻子、梁相如就过去拉架,此时老头的儿子出来了,手里拿了一把刀,用刀背砍了武保全一下。我看见超市老头的嘴出血了,是武保全打的,武保全是否受伤我没注意。
6、证人孙梅清证言:2015年5月25日19时许,我跟我爱人武保全,还有他们学校的戚老师在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我孙女要吃雪糕,武保全去超市买雪糕,我抱着孙女在门外等着。后来我听见武保全和超市的人争吵起来,我怕孩子害怕就抱着孩子打车走了。后来我听武保全说超市的老头去住院去了。
7、证人梁相如证言:2015年5月的一天大约20时左右,我刚从饭店吃完饭往家走,遇见同事戚老师、武保全。武保全的孙女要吃雪糕,然后我就去超市买雪糕,后来因为雪糕算账的事情武保全与超市的老头争吵起来了,二人继而发生厮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因为我当时喝了不少酒,我就打车回家了。
8、证人朱聪亮证言:我在金达莱路口附近开了一家饭店。2015年5月25日晚上18时左右,有四个人来我家吃饭,一个40多岁的人男人,一个50多岁的男人,一个50多岁的女人,还有一个4、5岁的小孩,他们当中有一个人总来我家饭店吃饭,我过去跟他们喝了一杯啤酒,就去给我媳妇送饭去了。后来我听别人说他们吃完饭以后与超市的人打起来了。
9、柳河医院病历一份:证实被害人赵春生于2015年5月25日至5月30日在柳河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5天,入院诊断:额部右侧顿挫伤、右侧眉弓裂伤、右侧眼挫伤、舌体左侧裂伤、全身多处顿裂伤,出院诊断:额部右侧顿摇挫伤、右侧眉弓裂伤、右侧眼挫伤、舌体左侧裂伤、全身多生顿挫伤、右侧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护理等级二级,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843.63元。
10、柳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一份:赵春生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武保全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2、抓紧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武保全到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投案自首。
13、光盘一张:证实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及案件发生过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武保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武保全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1、赔偿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武保全已与被害人赵春生达赔偿协议,武保全赔偿赵春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赵春生对武保全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2、收据一份:证实被害人赵春生于2015年8月7日收到被告人支付的赔偿款25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保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保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保全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保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保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淑宏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陪 审 员 孙 炜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