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3:31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矫某甲,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5月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6日,柳河县公安局接到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某楼盘建筑商矫某甲拖欠姚某某、李某甲、于某某等数十人工资达120余万元,在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其下达劳动监察期限整改行政指令及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矫某甲仍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1月始,被告人矫某甲采取不回家居住,更换手机号码等方法躲避支付工资,致使工人无法找到矫某甲,无法向其索要被拖欠的工资,致使农民工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矫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矫某甲以柳河县某公司的名义承包某小区住宅楼工程,2013年工程竣工。开发商刘某某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已将矫某甲的工程款结清。2014年1月16日,柳河县公安局接到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某楼盘建筑商矫某甲拖欠姚某某、李某甲、于某某等百余人劳动报酬约120万元,在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矫某甲下达劳动监察期限整改行政指令及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矫某甲仍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2014年1月始,被告人矫某甲采取不回家居住,更换手机号码等方法躲避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工人无法找到矫某甲,无法向其索要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致使工人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矫某甲偿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与工人达成还款计划,取得工人的谅解。

经庭审查明,能够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矫某甲供述:

(1)2012年其以柳河县某公司的名义承包某住宅楼工程,开发商是长春来的刘某某。

(2)其开发某小区的工程现在欠120来万元工人工资,分别欠木工、钢筋工和做防水的工资,其中欠木工姚某某等人50-60万元;欠钢筋工李某甲等人30-40万元;欠做防水的2万元,具体的数额记不清楚了,都给他们打的欠条,欠条上有具体数额。

(3)工程是2012年7、8月份开工,2013年7月工程竣工。8、9月份的时候,除了100多万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抵押在开发商处,开发商刘某某把所有的工程款都付清了。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其拖欠姚某某、李某甲等人的120万元左右工资的工人到劳动部门上访,但是其已经没有现钱了,所以到现在这120万元的工人工资一直没给付。

(4)2013年10月份,姚某某、李某甲等人去柳河劳动部门上访后,柳河县的劳动部门陆续给其下过相应的手续,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基本上都是其签收的,没有依照执行的原因就是其当时没有钱支付工资了。

(5)从2014年1月份开始,工人就一直追其要钱,多次到政府上访,到其家要钱,其都不敢回家。因为怕工人给其打电话要工资,其原来的手机号不用了,用的新电话号码。其确实没有钱给他们,从今年1月份在家没有住过几次,因为工人要工资的事情,其怕面对他们,所以就总不在家住,平时在车库、足疗店、朋友家住。这次是在梅河口的某旅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

2、被害人姚某某陈述:

(1)其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3月17日、5月6日、5月17日到柳河县公安局反映矫某甲欠42名木工工资68.6万元的情况。

(2)2012年矫某甲承包工程时,把工程的木工活承包给其和李某乙、徐某乙3个工头,三人找110多名木工给矫某甲做木工活。

(3)2012年7月26日、110多名木工到矫某甲承包的工地做木工活,一直干到2012年11月1日封顶。到楼封顶矫某甲也没有给开工资。当时与矫某甲核对了110名工人的工资是149万元,矫某甲给打的149万元工资的欠条。后来多次找矫某甲要工资,矫某甲一直拖着也不给。工人就多次到政府反映这事,后来在政府和劳动部门的协调下,2013年1月份、2013年6月份矫某甲陆续支付给工人部分工资,现在还欠42名木工的68.6万元的工资。这68.6万元矫某甲给打的欠条,这68.6万元的欠条和木工的工资表都已经提供给劳动部门了。

(4)从2014年初到现在,工人多次去矫某甲家找矫某甲,矫某甲看去他家找他,就一直不回家,现在也找不到他。现在矫某甲就是躲,不想偿还拖欠的工资,打电话不接或者是关机,接过几次电话,就是说让我们等,一直不露面。

(5)矫某甲欠这68.6万元工资都2年多了。其一共去矫某甲家4次,家里没有人。其还去辽源市矫某甲的工地找,矫某甲在辽源市的工地没有开工。矫某甲的2个电话号码从2014年4月份开始是一直关机状态,怀疑矫某甲是跑了,不准备还工资了。

(6)矫某甲欠木工的工资是68.6 万,还欠钢筋工的工资,具体欠多少不清楚,但是到劳动部门反映的矫某甲拖欠的一共是122.3万元。

3、被害人徐某甲陈述:

(1)其叫徐某甲,别人管其叫徐某乙。

(2)其一直跟姚某某干木匠活,2013年5月木工的工程就结束了,因为其是技术人员,多干3个月,矫某甲还欠其3.9万元的工资,这3.9万元工资没有包括在提供给劳动部门的欠条里面。

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1)其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5月6日、5月18日到柳河县公安局代表钢筋工反映矫某甲欠50名左右钢筋工工资43万元的情况。

(2)2012年8月,矫某甲找到其,让其找人跟矫某甲干工程,干了三个月,工程结束后矫某甲没给钢筋工开工资。2013年1月份,矫某甲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给了5万元工资,还剩43万元的工资款一直没有给。

(3)其多次找矫某甲要工资款,矫某甲推托不给。2014年4月开始,矫某甲就联系不上了。

(4)2013年6月20日矫某甲给打的434946元的欠条,矫某甲与其妻子徐某丙签的名。

5、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1)其分别于2014年5月6日、5月19日到柳河县公安局代表瓦工反映矫某甲欠9名瓦工工资5.3万元的情况。

(2)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其领45个瓦工给矫某甲干活,当时欠28.6万元工资,后来工人到上级部门上访,在政府和劳动部门的协调下,给了部分工资,现在还剩下9名瓦工的5.3万元的工资没有还清。

(3)矫某甲还欠其给找的做防水的(徐某丁)防水工资款2万元。

6、被害人徐某丁陈述:其是通过于某某联系给矫某甲干防水活的,矫某甲托欠其和6、7名工人工资18000元和2000元的材料费,共2万元钱,矫某甲一直没有给。其多次到矫某甲家找矫某甲要钱,矫某甲推托不付。2013年秋天,其与于某某一起找矫某甲要钱的时候,矫某甲给打的欠条。

7、证人宋某某证实:

矫某甲与某公司的关系是因为某建筑公司具有建筑资质,矫某甲需要挂靠在某建筑公司的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工程款也是由开发商拨给某建筑公司后,再由某建筑公司拨给矫某甲。

矫某甲拖欠民工工资一案,是在2013年10月4日姚某某等人到人社局进行投诉,人社局随后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了解,矫某甲在2012年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期间,拖欠108名民工工资122.3万元,并经双方核对金额无误。后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1日向矫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催缴拖欠工资支付令,支付令要求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催缴拖欠工资支付令的3日内把拖欠农民工工资款122.3万元支付给农民工。当日就把支付令送达给矫某甲本人,矫某甲在支付令送达回证上面签了字。后矫某甲未按照指令的要求在2013年10月24日前将拖欠的工资款支付清。人社局又于2013年10月24日对矫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矫某甲立即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22.3万元,并加付工资赔偿金61.15万元,经电话联系矫某甲,矫某甲让其侄子到人社局替矫某甲代收了这份处理决定书。后矫某甲仍旧没有履行该决定书,人社局又于2013年11月11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12月3日人社局又对矫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矫某甲加付工资赔偿金61.15万元,并支付2000元罚款。2013年12月4日将此决定书送达矫某甲本人,矫某甲当时承诺在2014年1月15日前还清农民工所有工资款122.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可是到现在矫某甲没有偿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现在行政程序已经全部结束,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4)矫某甲在承包工程期间还拖欠过民工工资300万元,经过立案调查,已于2013年9月份在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下偿还清了。这122.3万元是2013年10月份新发现的,是300万元还清以后,又有民工到人社局投诉才发现的。

(5)矫某甲与开发商刘某某的工程款已经在2013年9月份全部结清了,工程款共2700万元左右,付的70%现金,25%以楼房顶工程款,另外5%的质量保证金(130万元左右)满5年以后支付。

8、证人刘某某证实:

矫某甲是其工程的建筑商。工程从2012年6、7月份开工,面积26000—27000平方米,工程在2013年7、8月份完工的。

工程款共2700万元左右,其是按合同约定,付的70%的现金(1900万左右),25%以楼房顶工程款(700万左右),另外5%的质量保证金到5年建筑的楼房没问题才支付,矫某甲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了。

其不清楚矫某甲还欠工资的事情,结清工资款的时候,其问矫某甲,矫某甲说工人的工资都支付完了。

9、证人矫某乙证实:

(1)其与矫某甲系父子关系。 (2)听说矫某甲在柳河搞建筑工程欠农民工工资,具体情况不清楚,矫某甲住在梅河口市,因为欠工资的事情,经常有工人去矫某甲家找矫某甲,因为这个矫某甲平时不回家,到矫某甲家找不到矫某甲,就是因为矫某甲欠工人工资的事,工人老打电话或去他家找他,矫某甲才关机不回家住。

(3)从2014年1月份到现在,就有人管矫某甲要工资。

10、证人徐某丙证实:

(1)其与矫某甲是夫妻关系。

(2)其知道矫某甲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不清楚,工人说大约110万元左右,是矫某甲承包的时候欠的,矫某甲手里没有钱,就一直欠这些工人的工资。

(3)从2014年1月份开始,欠工资的那些工人总到其家找矫某甲要钱,那一段时间要钱的非常紧,天天堵矫某甲,还到柳河政府上访,矫某甲从那时就不太敢在家住了,怕工人要钱,矫某甲把手机号更换了。

11、证人矫某丙证实:2012年矫某甲在柳河干的工程,其不知道欠工人工资的事情。现在其住的房子是矫某甲的,不知道是否抵押过,没有看见过房产证。

12、证人曹某某证实:矫某甲于2014年1月份开始共在某足道刷卡消费5次,通过调取刷卡消费记录,矫某甲,消费金额771元(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11日)。

13、证人李某丙证实:店里没有矫某甲在此消费的记录。

14、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实:2013年7月,矫某甲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赵某某的10万元是用矫某甲的车库抵押的,这15万元到现在一直也没有还。

15、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矫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报告: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4日接到投诉人姚某某等人投诉矫某甲拖欠农民工工资款122.3万元,经过多次讨要未果后并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以后办案人员立刻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经双方核对欠款金额无误,我局于2013年10月21日向矫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工资支付令。矫某甲接到支付令后,没有按时间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我局于2013年10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矫某甲仍旧没有履行决定书所阐明的义务。我局于2013年11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33条三款规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矫某甲接到处罚决定书时承诺于2014年1月15日还清所欠工资款。期间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提示矫某甲应按承诺给付工资款,矫某甲均表示按时支付。今承诺日期已过,行政程序现已经全部结束。矫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今予以移送柳河县公安局。

16、欠条:

(1)欠李某甲钢筋工工程款434,946元,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欠款人矫某甲、徐某丙。

(2)欠姚某某、李某丁木工工资款647,000元,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欠款人矫某甲。

(3)欠于老三(于某某)7.5万元,时间为2013年7月27日,欠款人矫某甲。

17、借款协议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15日,矫某甲以车库做抵押,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

18、矫某甲、徐某丙、徐某戊名下的房产证:证实徐某丙名下的110平方米的住宅(已经抵押);矫某甲名下的64.62平方米住宅(已经抵押);徐某戊名下 68.29平方米住宅(已经抵押)。

19、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姚某某上访信等:证实姚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2014年3月11日上访;2014年3月14日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矫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已经移送柳河县公安局并告知姚某某、柳河县信访局。

20、劳动监察卷宗:证实2013年2 月3日民工就到劳动部门投诉,2013年2月3日柳河县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催缴所欠农民工的工资,矫某甲陆续支付了一部分。2013年10月14日徐某丁、于某某、姚某某、李某甲又因矫某甲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矫某甲,并对徐某丁、于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进行了询问,了解事实,姚某某等人提供了矫某甲出具的欠条、工人工资表、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联系电话。柳河县劳动监察部门于2013年10月14日对矫某甲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予以立案,并对矫某甲、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刘某某已经付清了工程款。矫某甲承诺在2013年11月20日支付所欠的122.3万元的农民工工资。矫某甲没有履行承诺,2013年10月21日柳河县劳动监察部门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催缴拖欠工资支付令(柳人社监令字2013年2号),限3日内支付122.3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否则按《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同日送达给矫某甲。矫某甲没有按支付令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4日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对矫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称其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根据《劳动保障条例》第26条规定,决定对矫某甲行政处理:1、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122.3万元;2、加付工资赔偿金61.15万元,并送达矫某甲(矫某丁代收)。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11日又对矫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于矫某甲。2013年11月11日柳河县劳动监察部门又集体讨论决定对矫某甲行政处罚,并于2013年12月3日下达(柳人社监罚字2013年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于矫某甲。矫某甲再次承诺2014年1月15日前还清所欠农民工工资122.3万元。矫某甲没有履行承诺。2014年1月16日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柳河县公安局。

21、还款计划书:由矫某甲与钢筋工和木工于2014年11月15日签定,由矫某甲给木工住宅楼一套(价值182237元)和车库一套(价值102850元),给钢筋工车库两套(每套价值102850元),钢筋工和木工同意。姚明志再支付钢筋工、木工30万元,由钢筋工和木工平均分配。剩余欠款2015年11月末支付。

22、保证请愿书:钢筋工、木工、部分瓦工、部分防水工对矫某甲行为谅解,建议对矫某甲从轻缓期执行,出现问题由双方自己解决。

23、常住地市人口查询:被告人矫某甲系1976年3月2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4、抓获经过:被告人矫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在梅河口市某旅店内被抓获归案

25、被告人矫某甲的询问光碟。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甲拒不支付百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约120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矫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与民工达成还款计划,取得民工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梅河口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被告人矫某甲适宜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矫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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