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保全,男,1969年6月5日,汉族,初中毕业,地址:柳河镇;涉嫌故意伤害罪。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保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7-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武保全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武保全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院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诗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