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3:30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超,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0082200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振兴委十八组,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超与柳河镇居民刘麟瑶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属恋爱关系。被告杨志超多次虚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解秀丽(刘麟瑶母亲)等人人民币共计153700元。

1、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志超虚构能办理包过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解秀丽及同事叶晓华、杨丹、席广红四人每人人民币6800元,共计27200元,后将赃款挥霍。

2、2014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志超虚构在柳河县水岸公馆工地承包电活,欲与被害人解秀丽合伙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解秀丽人民币共计71000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杨志超虚构其朋友杨大治在澳门能帮助被害人解秀丽买到打折扣的欧米茄牌子的手表,后被害人将18500元钱交给杨志超,杨志超将赃款挥霍。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志超虚构在步行街租店面开甜品店需要装修及到上海考察甜品店为由,先后四次共在被害人解秀丽处骗取37000元,后将赃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杨志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超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志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超与柳河镇居民刘麟瑶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属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志超从被害人解秀丽(系刘麟瑶母亲)处共取走人民币153700元。

1、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刘麟瑶要办理驾驶证,被告人杨志超称其朋友刘树茂能够办理交钱包过不用参加考试的驾驶证,解秀丽的同事叶晓华、席广红等人通过解秀丽听说该情况后,表示也愿意交钱办理,于是每人将6000元钱交给解秀丽,2014年2月杨志超对解秀丽说还需每人再交800元,于是叶晓华、席广红每人又通过解秀丽将800元交给杨志超,杨丹在此时听说办理驾驶证的情况后,表示也要办理驾驶证,就一次性将6800元通过解秀丽交给了杨志超,综上,解秀丽一共交给杨志超办理驾驶证的费用是人民币27200元,其中刘麟瑶办理驾驶证的费用6800元由解秀丽承担,但杨志超并未为上述四人办理驾驶证,27200元钱也未返还给解秀丽,解秀丽现已将叶晓华、杨丹、席广红等人办理驾驶证的6800元返还给上述三人。

2、2014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志超以在柳河县水岸公馆工地合伙承包电活,欲与解秀丽合伙,并以签订合同抵押金、给工人开资为名,先后共从被害人解秀丽处取走人民币共计71000元,后未实际承包电活工程,71000元也未返还给解秀丽。

3、2014年5月份,解秀丽要购买手表,被告人杨志超称其朋友杨大治去澳门了,在澳门能购买到打折扣的欧米茄牌子的手表,于是解秀丽将18500元钱交给杨志超要求其帮忙购买,但事实上杨大治当时并未去澳门,杨志超并未联系杨大治为解秀丽购买手表,也未将钱款汇给杨大治。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志超以在步行街租店面开甜品店需要对店面进行装修及到上海考察甜品店为由,一共从解秀丽处取走37000元,后杨志超与刘麟瑶虽到上海去过,但并未实际租赁房屋,37000元也未返还给解秀丽。

被告人杨志超于2014年9月3日为解秀丽出具了借款157200元的借据,借据中包括3500元钱解秀丽为杨志超购买手机的钱款。

案发后,被告人杨志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志超供述:2013年10月刘麟瑶要考驾驶证,我就通过刘树茂联系刘树茂的朋友张晓,但我跟刘麟瑶说是驾驶证通过刘树茂办理,因为刘树茂的姐夫在通化江北驾驶证考场工作,费用是每人6800元。于是解秀丽将刘麟瑶及解秀丽三个同事考取驾驶证的27200元钱给我了,我都给张晓了,后来驾驶证没办成,张晓就把钱返还给我了,我就把钱给花了;2014年1月份,我以在水岸公馆工地承包电活要与解秀丽合伙,签订合同抵押金、给工人开资为由,先后从解秀丽处取走人民币71000元,后来电活也没包成,钱被我和刘麟瑶花了;2014年5月解秀丽想买一块欧米茄的表,正好我朋友杨大治在澳门了,解秀丽就给了18500元钱让我帮忙买表,我通过银行转帐将钱给杨大治转过去了,后来表也没买成,杨大治将钱给我了,被我和刘麟瑶给花了;2014年7月,我以在步行街开甜品店和去上海考察为由,在解秀丽手中一共拿走37000元,后来店面没租下来,钱被我和刘麟瑶给花了。

2、被害人解秀丽的陈述:我女儿刘麟瑶2013年9月份的时候,和一个叫杨志超的男生处对象,杨志超跟我说能给我女儿办理驾驶证、他说他有一个朋友叫刘树茂,刘树茂的姐夫在通化市江北驾校工作,这个人可以给我们办理交钱包过不用参加考试的驾驶证,我同事叶哓华、杨丹、席广红听说此情况后表示她们也要办理驾驶证,于是我一共给杨志超27200元让他帮忙办理四个人的驾驶证;2014年1月杨志超又跟我说要与我合伙在柳河镇水岸公馆工地承包电活,我只负责出钱就行,挣钱我和杨志超分,我先后一共给杨志超71000元;2014年5月我要买手表,杨志超说他哥杨大治要去澳门能帮我买回来,于是我就给杨志超18500元,后来杨志超告诉我没有这款式的手表了,直到现在钱也没有给我;2014年7月杨志超说想开甜品店和去上海考察,一共从我这拿走37000元,这一年当中一共从我这拿走153700元,杨志超说2014年8月份工地结款的时候就把钱给我,但是到现在也没还给我,我觉得他一直在骗我,我女儿找过水岸公馆的老板王东问杨志超是否在水岸公馆工地承包电活,但是王东说他没有包过,驾照他也没有给我办,我女儿问过他委托的刘树茂,刘树茂说没有这件事,买手表的钱也没有还我,租房开甜品店的事情也没办成。

3、证人刘麟瑶陈述:2013年9月我处了一个对象叫杨志超,12月份的时候我想考驾驶证,杨志超跟我说他同学刘树茂能办理驾驶证,我妈跟我说她同事叶晓华、席广红的女儿杨榕立、杨丹都要办,2013年年底的时候我就把钱给杨志超了,一共是27200元,后我给刘树茂打电话核实过这件事,刘树茂说他办不了驾驶证,杨志超也没有找过他办驾驶证;2014年1月杨志超跟我说他在柳河县水岸公馆工程承包电活,让我妈拿钱跟他一起承包,我一共从我妈手里先后四次拿了71000元给杨志超,后来我才知道他没有在水岸公馆工地承包活,杨志超在骗我;2015年5月我母亲解秀丽要买一款欧米茄牌子的手表,杨志超跟我说他大哥杨大治去澳门了,这款手表在澳门打5.8折18500元,杨志超从我妈手里拿走了18500元,事后杨志超说款式不一样就没买,但钱也一直没有还我;2014年7月杨志超跟我说打算开甜品店和到上海考察一共在我妈手里拿了37000元,后来我和杨志超一起到上海考察,但感觉这个甜品店规模不大,钱也没有返还给我母亲,上述钱款杨志超说等8月15日后工程款结算之后就还给我妈,可到期后杨志超就开始躲我,无法联系到他,2014年9月我妈给杨志超打电话约他,我妈说杨志超一直也不还钱,让他打个条,我妈就把事先准备好的157200元借据拿出来,杨志超看完同意之后,签字捺印,但至今杨志超未偿还钱款。

4、证人席广红证言:2013年12月解秀丽说她女儿的男朋友杨志超可以办理不用参加考试的驾驶证,解秀丽说准备给她女儿办驾驶证,我和同事叶晓华就问多少钱,解秀丽给杨志超打电话,杨志超在电话里说6000元,我和叶晓华就每人取了6000元钱交给了解秀丽,2014年2月份左右解秀丽给我打电话说杨志超说6000元不够了,还得交800元,然后我又给了解秀丽800元,过了一段时间驾驶证还没办下来,我们就问解秀丽,这时才知道杨丹也花了6800元钱办驾驶证,直到现在也没有办下来。

5、证人杨丹证言:2014年2月我听说同事解秀丽的女儿男朋友可以办交钱包过不用参加考试的驾驶证,交6800元就可以办下来,所以我一次性交给解秀丽6800元,都是解秀丽去联系的的能办理驾驶证的那个人,我问过解秀丽好多次何时办下来,到现在一直也没有办下来。

6、证人叶晓华证言:2013年12月我同事解秀丽跟我说她女儿的男朋友可以办理交钱包过不用参加考试的驾驶证,我和席广红当日就拿6000元给解秀丽,之后我和席广红又交给解秀丽800元,直到现在驾驶证也没办下来,我们都不认识办驾驶证的人,解秀丽跟我们说他叫杨志超。

7、证人刘树茂证言:杨志超是我同学,杨志超从来没找过我帮他找人办理交钱包过的驾驶证,我也没有能力去办驾驶证,杨志超假借我名义说我有能力办那种交钱包过的驾驶证这件事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也没有给过我27200元钱,我是接到你们公安机关的电话才知道杨志超以我的名议骗别人说我有能力办那种交钱包过的驾驶证,在你们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之前,杨志超以前的女朋友给我打过一个电话,问过我杨志超是否找到我让我帮他办理驾驶证,我说没有,我没有一个叫张晓的朋友,也没一个姐夫在通化江北驾校。

8、证人冯开成证言:我认识杨志超,我在水岸公馆包了二栋楼的工程,杨志超没找过我要在我手里包活,我也没有答应杨志超说让他筹些钱,然后包活给他干,开发商都把整体的电活摘走了,不归我们建筑商管,我手里没有电活。

9、证人杨大治证言:我和杨志超以前是同事,我在2013年2月去过澳门一次,2014年没去过,杨志超没有让我帮他女朋友的母亲买表,也没有给我汇过18500元钱,2014年9月杨志超的女朋友给我打电话问我杨志超是否找我让我帮他买手表,我说根本没有这件事。

10、证人杨志勇证言:我是杨志超的哥哥,2014年7、8月份杨志超跟我说要在步行街附近开甜品店,还领我去他准备要租的店铺看过,他说他丈母娘帮忙出钱,后来我发现那个店面租给别人,杨志超跟我说不干甜品店了,我没和杨志超一起和要租的店面的房东签过协议。

11、证人安宇航证言:我在邮局上班和解秀丽是同事关系,她说她女儿的男朋友杨志超要租步行街牛肉面对面的空店面开甜品店,我说那个店已经被我家租了,已经和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

12、证人郭杨证言:我在国土局上班,柳河镇市场路房产开发楼第三号门市房屋是我所有的,2014年4月租赁期限届满,又对外招租,现在房屋租给一个叫柳惠的人,在我的印象里杨志超曾到我的房子看过,当时想要租房子,但看完后就没有音信了。

13、辩认笔录一份:在居民候立成的见证下,将刘树茂照片提供给刘麟瑶进行辩认,刘麟瑶能够准确辩认出刘树茂。

14、辩认笔录:在居民陈俊羽的见证下,将杨志超照片提供给刘树茂进行辩认,刘树茂能够准确辩认出杨志超。

1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份:证实柳河镇市场路房产开发楼第三号门市于2014年8月14日租赁给柳慧。

16、微信朋友圈聊天记录:证实杨志超与刘麟瑶聊天,内容为租房屋、办驾驶证的事情。

17、借据一份:证实杨志超于2014年9月3日为解秀丽出具的借款157200元的借据。

1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一份:证实杨志超出生日期:1990年8月22日,住所地:柳河县,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9、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被告杨志超于2014年1月28日被抓捕归案。

20、帐户交易明细、手机短信照片、银行卡照片、手机票据一份:证实解秀丽给杨志超汇钱及购买手机的过程。

21、询问笔录三份:证实刘麟瑶于2015年3月10日向检察机关反映被告杨志超骗取解秀丽15万多元的情况、被告杨志超母亲在检察机关表示在其名下有两套房屋的情况。

22、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杨志超时无刑讯逼供行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志超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志超提供以下证据:

1、收据三份:证实解秀丽已将办理驾驶证的6800元钱退还给叶晓华、杨丹、席广红等人。

2、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解秀丽对杨志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超以非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志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杨志超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志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缓刑考试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淑宏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孙 炜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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