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3:28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524刑初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1月8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5月在中国银行柳河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5月激活该卡开始至2015年12月7日,赵某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共计透支本金20216.06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中赵某某最后一次偿还透支款时间为2015年7月2日,之后再无还款记录,在自知没有还款能力的同时,赵某某仍使用该卡恶意透支,透支时间长达4个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赵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5月在中国银行柳河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于该月激活该卡开始使用。在持卡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自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截至2015年12月7日,赵某某共计透支本金20216.06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赵某某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透支时间长达4个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2016年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日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中国银行柳河支行报案材料、中国银行柳河支行结清证明、抓获经过、光碟;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孙 炜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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