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524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铁,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捕前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7月21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持有利用徐某某(另案)为其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张铁、张铁父亲张某某名下各一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在明知本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他人帮助下多次使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提现并垫还,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在2015年年初,柳河县工商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后,至今仍未偿还透支款项,至案发前共恶意透支本息合计99848.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铁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铁持有他人为其办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共两张,张铁本人、张铁父亲张某某名下各一张。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铁在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他人帮助下多次使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提现及垫还,并将透支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初,柳河县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张铁进行催收工作,张铁仍未能偿还透支款项。至2015年8月21日,该两张信用卡共恶意透支本金合计99848.5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铁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铁的供述,证人徐某某、刘某、马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报案材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卡部牡丹卡发卡清单、工银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牡丹卡催收回执、催收记录、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 客户信息查询、柳河支行关于张铁、张某某利用信用卡透支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情况说明、企业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铁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二、追缴赃款99848.55元。
上述罚金及应追缴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阳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