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7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郑相贤,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罪犯郑相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于2014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郑相贤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经吉林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罪犯郑相贤患有:1.脑血栓后遗症;2.3级高血压(极高危分组);3.脊髓灰质炎后遗症;4.该病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不适合羁押。罪犯郑相贤确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员,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郑相贤患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