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住舒兰市,系被害人杨某乙之女。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杨某甲外祖母。
被告人齐某某,吉林省舒兰市人,住舒兰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湛智利,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诉字(2013)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涵、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齐某某的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玉坤
审 判 员 曹 骊
代理审判员 张鸿鹏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倩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