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住吉林市。系被害人徐宏博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徐宏博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彦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卢永强
审 判 员 梁建中
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建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