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03:2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维荣,住吉林市。

被告人姚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公二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维荣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维荣申请撤回对姚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维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维荣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玉坤

审 判 员  曹 骊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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