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吉中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文,浙江省慈溪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吉林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高华,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诉字(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文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放、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文及其辩护人冯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建文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虚构中储粮余姚直属库委托杨所经营的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购销4万吨玉米的事实,以伪造的玉米购销合同为依据,向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申请贷款。后杨采取制造天程公司与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慈溪市杭州湾粮油公司、粮贩卢森间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伪造玉米入账单、货位图等手段,从农发行吉林市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扣除杨抵押给农发行位于永吉县口前镇经开区的价值955万元的厂房、设备及农发行及时追回的212.81万元,尚余人民币1932.19万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杨建文于2013年1月至4月间,利用其经营的天程公司,分别与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中储粮余姚直属库、义乌市绿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玉米收购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杨采取伪造收购日报表、货权确认单、销售发票等方式制造天程公司正在履行合同的假象,从上述三家单位骗取人民币共计4238万元。
被告人杨建文将所骗钱款中的50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余额被杨用于收购9000余吨玉米,杨将其中6600余吨玉米用于偿还个人及公司债务后,仅余3250吨玉米存放于天程公司。至案发时,杨建文及天程公司已无履行能力。
被告人杨建文于2013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及证明文件,骗取吉林市农发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建文辩解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是单位行为,不是被告人个人行为,起诉主体不适格的辩护观点。
经审理查明: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程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股东有王某甲和被告人杨建文,当时注册资本是200万元,二人各出资100万元,约定由杨建文负责经营,于2011年7月增资至1000万元。
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建文以天程公司名义分别与义乌市绿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公司)、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以下简称余姚直属库)、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收储公司)签订玉米收购合同,同时,其以天程公司名义从农发行吉林市分行抵押贷款3000万元,贷款用途为收购玉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杨建文在没有收购到合同约定的玉米数量时,采取伪造收购日报表、货权确认单、开具销售发票等方式制造天程公司正在履行合同的假象,从义乌公司骗取人民币458万元,从余姚直属库骗取人民币1780万元,从吉林收储公司骗取人民币2000万元。其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并将其中的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仅有少部分用于收购玉米。至案发时仅有3250吨玉米存于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杨建文再无继续履行能力。
被告人杨建文于2013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余姚直属库与天程公司签订的浙余购1301、1304、1305号粮食采购合同各一份,证实:天程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8日、2月25日及3月12日与余姚直属库签订三份粮食采购合同(采购玉米),采购数量共8000吨,价格2260元/吨,其中1月8日所签合同采购期限至5月31日止,2月25日及3月12日所签合同采购期限至9月30日止。以天程公司向余姚直属库报送的《收购日报表》和《货权确认单》为依据,根据《价格通知单》中确定的价格分批次付款。天程公司向余姚直属库确认《粮权确认单》后的1个工作日内,余姚直属库向天程公司支付每批次确认货款的100%。天程公司凭余姚直属库出具的《发货通知单》出库,无出库通知单出库造成的损失由天程公司承担。
2.货权确认单(浙余购1301、1304、1305号),证实:杨建文向余姚直属库证实天程公司内存放共计8000吨玉米,该玉米属于余姚直属库,并予以确认。
3.余姚直属库库外库存盘点表,证实:报表日为2013年3月17日,盘点日库存实有数量:天程西大库5000吨,大口钦库2999.412吨。实际存储库点杨建文签字,保管员鲁某某签字,监盘人诸某某签字。
4.义乌绿发公司与天程公司签订的SL20130107001号代收代储玉米合同一份,证实:天程公司于2013年1月8日与义乌绿发公司签订一份代收代储玉米合同,采购数量2000吨,收购价2290元/吨,合计货款458万元。天程公司根据绿发公司需要将采购的玉米入仓保管,并根据实际入库数量填写《玉米收购日报表》,由天程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绿发公司代表核定。绿发公司向天程公司下达《玉米出库通知单》,天程公司负责安排装车发货事宜。交货期限至2013年9月30日。
5.吉林收储公司与天程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LTC20130326粮食贸易合同一份,证实:天程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与吉林收储公司签订粮食贸易合同,约定天程公司从201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对吉林收储公司的粮食出库,品种为玉米,数量1万吨,单价2230元/吨,总价款2230万元。吉林收储公司根据吉林市大口钦粮库与天程公司签订的《粮食数量、质量确认书》以及天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2190元/吨分批次支付粮款,其余货款(40元/吨)留作合同履约保证金。天程公司对合同约定的粮食必须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并对储存安全负全责。天程公司凭吉林收储公司书面通知出库,无书面通知,天成公司不得出库,更不得将吉林收储公司粮食擅自动用和对外抵押担保,否则天程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吉华泰所鉴字(2013)第00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银行账目明细,证实:
(1)本案三家单位与天程公司签订协议后款项到账情况。
2013年1月10日、1月22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6日、3月8日、3月13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0日,余姚直属库共汇入天程公司账户收购资金11笔,金额1780万元。
2013年1月16日,绿发公司将458万元汇入天程公司账户。
2013年4月2日、4月7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5日,吉林收储公司共汇入天程公司收购资金5笔,金额2000万元。
(2)杨建文其个人持有的尾号为5115及1516的银行卡,于2013年1月1日至5月7日期间实际收入共计70 112 834.09元,实际汇出总计71 616 082.20元。
(3)三家单位及农发行吉林市分行向天程公司汇去的7 238万元中,有48 482 500元被转入杨建文个人银行账户中,1200万元转入京顺公司账户,200万元转入彦旗农业账户,30万元转入符某某账户,400万元转入石某甲账户,100万元转入黄明华账户,50万元转入陈某某账户,80万元转入石某乙账户,另提现金3 296 500元。
(4)经审计查明,天程公司分公司(大口钦)2013年1月1日至5月7日共收购玉米9 393 875公斤,应付金额16 978 515.12元。未付粮款的农民于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11日拉出玉米(干粮)89车,合计数量3 886 880公斤。2013年5月6日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拉出玉米(干粮)43车,合计数量547 280公斤。天程公司分库(大口钦)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1日共被农民及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拉走玉米(干粮)4 434 160公斤。
(5)杨建文于2013年1月9日至5月7日间共付给石某甲600万元。杨建文于2013年1月9日至5月7日间向王某甲卡中支付390.5万元。杨建文于2013年1月1日至5月7日期间汇入卢森账户615.3万元。
7.吉华泰所鉴字(2013)第00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银行账目明细,证实:
(1)根据提供的入库单据,经统计天程公司分公司(大口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7日共收购玉米9 393 875公斤(潮粮);天程公司分公司(大口钦)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1日共被农民及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拉走玉米(干粮)4 434 160公斤。
(2)2013年4月24日至5月3日,永吉县京顺粮食经销公司从天程公司拉走玉米6 127 540公斤。
(3)天程公司全部五个账户2013年1月1日余额6 458.91元。
(4)杨建文个人共有9个银行账户,这9个账户2013年1月1日余额1 506 671.22元,2013年1月9日余额3 485 159.45元。
(5)永吉县京顺粮食经销公司与天程公司及杨建文间协议、明细及付款凭证,证实2013年1月21日至4月8日期间,杨建文及天程公司共向高某某及永吉县京顺粮食经销公司转款1515万元。
(6)2013年1月9日至5月7日,杨建文、天程公司共支付朱某某及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450万元。
(7)杨建文及天程公司于2013年1月9日至5月7日间共付给融通小贷公司刘聪124万元,诺鼎小贷公司崔某某48万元,孙某甲221万元。杨建文及天程公司于2013年1月9日至5月7日间共付给徐某某105万元。杨建文及天程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5月7日间共付给符某某2160万元。
(8)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内现余粮食3250.03吨(干粮),价值约718.26万元。
8. 585张入库单据,证实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2013年1至4月收购玉米9 393吨。
9.天程公司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票簿两册,证实天程公司账面收购玉米及开支情况。
10.高某某出具的天程公司向京顺公司交付玉米明细,证实:天程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至5月3日共向永吉县京顺粮食经销公司交付玉米6 128 080公斤,合计货款14 584 830元。
11.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出库单据,证实: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于2013年5月9至11日出库玉米票据44张,共计89车,计3 886.880吨;2013年5月6日吉林省彦旗公司从大口钦分库出库玉米43车,计547 280公斤。
12.办案说明及粮款发放名单,证实天程公司总部2013年5月以返还粮食的办法归还欠款,经陈某某手共出库1 566.94吨玉米顶返还卖粮人欠款2 790 847.44元。
13.借据及借款抵押合同,证实石某甲于2012年10月20日借给杨建文600万元,杨建文以口前镇铁南街国泰阳光丽景小区一网点抵押。
14.借款协议及统计表,证实天程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以该公司所有资产做抵押,向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杨建文于2013年1月31日还款25万元、利息6万元,2月28日还款31万元,3月31日还款31万元,4月30日还款31万元。
15.银行明细,证实杨芳与天程公司之间金钱往来情况。杨建文汇给杨芳共计1 614 600元,其中2013年1月6日汇20万元,1月30日汇21.4万元。
16.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收购票据42份,证实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王某乙根据杨建文指示,虚开2013年2月17日至3月25日孙长利销售玉米1800吨的收购票据。
17.天程公司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票簿两册,证实天程公司向义乌绿发公司、余姚直属库、吉林收储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
18.银行往来账,证实杨建文尚欠诺鼎小贷公司780万元。
19.银行账及统计表,证实案发时杨建文及天程公司全部账户余额共计0.44万元。
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载明杨建文现有24件古董存于浙江张某甲处看管,另扣押张某甲人民币45万元。
21.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结果,载明杨建文一家三口在该市无房产信息,杨建文本人有一辆2004年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别克车。
22.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杨建文与符某某及孙奕东转款情况。
2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沈某某和符某某及杨建文之间银行转款往来情况。
2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天程公司口前库内已没有粮食。
25.天程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任职证明等相关文件,载明:天程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股东二人分别是杨建文和王某甲,杨建文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每人出资100万元,2009年12月增资至300万元,每人150万元;2011年7月增资至1000万元,每人50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宫某某(大口钦粮库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3月吉林收储公司与天程公司签订1万吨玉米购销合同,天程公司至案发时始终未交付,2013年5月4日夜,杨建文授权某小贷公司人员拉走在吉林收储公司监管下的540余吨玉米。天程公司给吉林收储公司出了货权确认书,吉林收储公司已付给天程公司2000万元,但不知被做什么用了。
2.证人诸某某(余姚直属库业务员)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3月11日到永吉县口前镇天程公司来监管该公司为余姚直属库收购粮食,到3月17日,8000吨玉米收购完毕,按照合同规定,天程公司于5月30日之前应交付完毕。2013年5月6日晚,其听说已收购的粮食被拉走了,5月7日其到大口钦粮库看还有7000吨玉米,向领导汇报后,领导让其报案,当晚其到口前天程公司看粮食基本都被人拉走了。余姚直属库汇到天程公司的1780万元代收款不知道杨建文干什么用了。天程公司给其出了累计8000吨的货权确认单。
交易程序先是签合同,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直属库告诉天程公司代收玉米的质量、数量、价格,然后由天程公司从1月8日开始收购玉米,并随时填报玉米收购进度表,等收购足了,天程公司给直属库出具货权确认单,直属库按照收购进度表和货权确认单确认天程公司确实已经收了货权确认单上数量的玉米并储存好了准备出库,按照合同约定,就给天程公司打过去相应的货款。1月10日就开始给天程公司按照进度打款,一直到2013年3月20日将合同金额1780万全部打到天程公司账户内。
3.证人蔡某某(余姚直属库业务科长)证言,证实:余姚直属库与天程公司一共签订了三个粮食采购合同,第一次是2013年1月8日签订了一个3000吨的玉米收购合同,第二次是2013年2月25日签订了一个3000吨的玉米收购合同,第三次是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一个2000吨的玉米收购合同,价格都是每吨2260元。这三份合同目前没有履行,但余姚直属库已经分多次给天程公司汇款1780万元。这1780万元是收购玉米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证人王某丙(义乌绿发公司采购总监)证言,证实:2013年1月8日,其代表义乌公司和天程公司杨建文签订了委托收购2000吨玉米的合同,1月15日其到天程公司看到库存玉米近2000吨,次日其将458万元汇到天程公司。4月25日其打电话让杨建文出粮,杨建文借口现在没有好粮等到月底才能出,5月2日又给杨建文打电话,杨建文又推迟说过几天。5月7日其听说天程公司的粮食一个晚上都被附近的农民抢走了,所以就来报案了。其不知道458万元被杨建文干什么用了。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从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收购玉米一共9393吨(潮粮),折成干粮是7684吨,除去卖粮人拉走的3777吨,除去吉林市彦旗米业拉走547吨,现在库存应该是3360吨干粮。应付收粮款1697万元,实际支付收粮款886万元,欠卖粮人812万元粮款,被农民以拉回玉米的方式解决了。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收粮期间,杨建文汇给其850万元,汇给其电费3.8万元,上年结余3.2万元,支付赵某某、张某乙收粮款110万元,总计967万元。这些钱还陈尚书38万元,收粮支出886万元,费用43万元,共计967万元,还欠其他费用10万元。另证实杨建文让其虚开了42张粮食收购票据,共计1800吨。
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杨建文同吉林市诺鼎小贷公司老板李德强签订一笔借款协议,诺鼎小贷公司借给杨建文1400万元,为规避农发行监管,其中1000万元经其公司汇给了杨建文。2013年杨建文通过各种渠道共还其450万元。2013年5月9日,李德强凭借杨建文授权书,通知其去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拉了547吨玉米,变现120万元转给李德强了。
7.证人高某某(永吉县京顺粮食经销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5日,天程公司经理杨建文与其签订购买6000吨玉米合同,后其向朋友借款收玉米,到11月30日前,其按约定已经把玉米6100吨交付到天程公司仓库,但杨建文没有给其玉米款。直到2013年4月初,因朋友向催要借款,其找杨建文要卖粮款,杨建文因不能付款,于5月初让其把6100吨粮食拉回去。2012年12月份,杨建文找其借款,加上利息是1565万元。后来这笔借款杨建文分多次已经还清,但没有给付利息。
8.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左右,未收到卖粮款的农民从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拉走的3881.13吨玉米卖给吉林市红阳饲料公司,货款是8 344 429元。
9.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左右,高某某向杨建文索要卖粮款,杨建文说如果还不上钱就让高某某去拉回粮食。
10.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七八月份左右,天程公司从诺鼎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通过其银行卡转账。目前只还了48万元利息,尚欠400万元本金。
11.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吉林市融通小贷公司于2012年10月借给杨建文300万元,最近一次还款日期是2013年4月23日,杨建文目前还欠融通小贷公司本金150万元。
1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其借给杨建文200万元,杨建文2013年2月、4月共还给其本金和利息221万元。
13.证人石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借给杨建文720万元,杨建文于2013年春节后分三次还给其600万元,尚欠本金加利息150万元。
14.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杨建文于2012年10月帮其卖玉米,因当时粮价不好,杨建文将708.94吨玉米放到天程公司于2013年春节时卖给正大公司,后于2013年3月给其100万元,到3月末,杨建文给其80万元之后再没有经济往来。
15.证人石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三四月份时,帮潘某某到杨建文处取80万元现金。
1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天程公司是其和杨建文于2009年各自出资250万元成立的,于2011年增资1000万元,当时其没有再投入资金。当时约定公司由杨建文负责。其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其曾在杨建文传真过来的慈溪杭州湾粮油有限公司与天程公司购销意向合同上签过字。2012年,杨建文多次给其打款,并让其将这些款项汇给农发行吉林市分行、余姚直属库或反汇给杨建文,部分原因是为了做给农发行看,表明粮食已经卖出去了。
1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为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的烘干塔做输送设备,杨建文于2012年12月付款5万元,于2013年2月付款159 600元,尚欠18 000元。
18.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哈尔滨庆钢烘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给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修建库房,工程款共129.6万元,杨建文于2012年付款85万元,2013年付25万元,尚欠19.6万元。
19.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借给杨建文30万元,杨建文于2013年2月还10万元,又过一两个月就都还了。
2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杨建文汇给其105万元系还之前其从亲戚处帮杨建文借的钱。
21.证人陈某某(天程公司出纳员)证言,证实:农发行吉林市分行贷款到账后,其按照杨建文的安排,把其中的1065万转到杨建文的银行卡上,汇给京顺公司800万、汇到符某某卡30万、石某甲400万、黄明华100万、石某乙80万。存到王某乙信用社卡50万。余姚直属库来款时,杨建文让转入他卡里1780万。义乌公司的钱没有印象了。吉林收储公司2000万元中的200万元汇给京顺公司,200万汇给吉林市彦旗公司,剩下的1600万后来转到杨建文银行卡上。杨建文让其给符某某汇过款。天程公司账户上平时几乎没有钱,最多1000元左右,到款后杨建文就让其转账或提现。
22.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天程公司总部及大口钦分库玉米入库账并不准确,在杨建文的要求下有虚构成分。2013年1月,杨建文让其给余姚直属库开5752吨玉米、1320万元发票;给义乌绿发公司开295吨玉米、66万元发票。2013年4月,杨建文又让其给吉林收储公司开1万吨玉米、2230万元发票。以上正式发票开完了,现款没到公司的账户,都挂公司往来账户上了,是否真实支付玉米也不知道,账上已经做支付了,但账上没有发粮的记载。公司实际库存大约有18000吨左右(包括大口钦分库),天成公司账面上支付收粮款5000多万元不属实,因为收购粮食的数量不准确。
2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曾按照杨建文的安排,给王某乙虚开过10多张化验单。
2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天程公司大口钦分库土地是租的,租期50年,费用50万元,租金已支付35万元。
25.证人刘某甲、丁某某证言,证实大口钦分库设备、工程成本共计约150万元。
2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6月底至10月共计为杨建文买了24件瓷器,价格463万,都是杨建文把钱汇到其账户内,然后其去付款。并证实2013年5月7日杨建文打电话说公司亏空四五千万元。
27.证人祝某某证言,证实杨建文于2013年1月和3月向其借款共计300万元,仅还30万元,还欠270万元。
28.证人石某甲证言,证实其曾借给杨建文720万元,直到2013年春节后其多次打电话,杨建文还了600万元,还欠其120万元加利息共计是150万元。
29.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杨建文于2012年10月23日向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此后杨建文每月22日支付给该公司31万元,(其中本金25万元,利息6万元),共计支付了6个月的,合计186万元,还款最后一笔是2013年4月23日,目前还欠公司本金150万元。
30.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帮高某某从刘某乙处借500万元,后高某某借给杨建文1500万元。
31.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其听张某丙说杨建文要借款,利息挺高的,好像是5分利,是张某丙从北京给借的,这期间,其看见过张某丙北京朋友来了好像是四个人。后张某丙和高某某去杨建文那,回来时,高某某交给其一个杨建文给打的1565万元的欠据,让其保管着,并让其再给杨建文汇去500万元。后来,杨建文把这些借款还了。
3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底把500万元现金借给高某某,当时高某某说是姓杨的收玉米用钱。后高某某把这钱还了。
33.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4月之前,杨建文向符某某借过大约2000多万元钱,这些钱都是符某某从沈某某等朋友手中借的。
34.证人符某某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到2013年年初陆续借给杨建文2234万元,加上汇给徐某某100万,张某甲46万,孙奕东100万,共计2480元,这些钱都是向沈某某、黄秀娣等人借的,然后借给杨建文挣利息。这些钱杨建文在2013年都还了。并证实杨建文通过其转给孙奕东995.37万元,另外从ATM机转给孙奕东1 796 330元。
35.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其不认识杨建文,杨建文和符某某、郑某某是朋友,其将钱通过符某某借给杨建文,目的是挣利息。其从别人处拆借15 274 630元借给符某某,另外,其在ATM机上转给符某某的钱有200万左右。
36.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借给沈某某一百五六十万元,到2013年4月,沈某某连本带利都还了。
37.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其曾借给徐某某80万元钱的情况。
38.证人施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借给徐某某300万元,很快徐某某还了100万元,目前徐某某还欠100万元,另外100万元杨建文用三样古董顶账,古董被其卖了90万元。
39.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基本不到天程公司来,也不管什么事情。
(三)被告人杨建文供述:其和王某甲出资成立天程公司,王不参与经营,主要由其自己经营。天程公司成立之初即靠借款经营,其在成立公司后就向农发行吉林市分行贷款收粮。2010年大水以后,当年除了余姚直属库几千吨粮食在大水之前就发出去了以外,其他粮食都没了。因其收粮没挣到钱,都是从吉林和浙江两地借钱,用这些钱还的农发行前两年贷款。所以农发行2011年贷款额度提高了,贷到手2000多万不到3000万,其想用更多的贷款多收粮,用收粮的方式挣钱。其不断借高利贷还旧债,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到2012年年底,缺口大概是2000万左右。2013年天程公司没有流动资金,还有外债,只有通过拆借的方法来回倒钱。2013年在吉林市农发行贷款3000万,实际到账2700万。通过签订合同,收到吉林收储公司2000万、余姚直属库1780万、义乌绿发公司458万,总计6938万。这些款签合同时都是收粮专用款,其中农发行是收粮专用款,吉林收储公司是贸易粮款,另外两笔是代购粮款。2013年一共收储玉米20000吨左右。支付收粮款3000万元左右,欠款1000万左右,欠款用还农民粮食的办法解决。其他钱用来还外债和买古董了。天程公司大口钦粮库2013年收潮粮9000多吨,折成干粮7000多吨,朱某某拉走547吨还账,被农民拉走后还剩3000多吨;口前大库10000多吨,被双河镇高某某拉走6100吨,其自己卖出3000吨,出事时被农民拉走1000多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贷款诈骗罪一节,因事实发生变化,该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建文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建文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
对被告人杨建文提出其无诈骗主观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经查,杨建文利用天程公司名义与三家单位签订合同后,并未积极履行合同,而是擅自改变绝大部分合同约定钱款使用用途,并指使他人虚开收购票据,虚假入账,制造经营假象,为三家公司虚开收购玉米发票,出具收购日报表、货权确认单,掩盖大部分玉米未支付货款,并私自将部分玉米出售,通过上述行为,骗取三家公司的信任,从而取得货款,偿还债务,导致最终不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该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行为的观点,经查,天程公司的股东仅有杨建文和王某甲二人,王某甲未参与公司经营,有关公司决策的签名均是代签,即杨建文自己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相关活动,并随意支配款项偿还债务,其行为并非代表单位,故该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建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建文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玉坤
审 判 员 曹 骊
代理审判员 张鸿鹏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倩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