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德惠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发生变化,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王璐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