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3:19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128号

赵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63岁,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农民,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4年5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多次在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南沟五道沟自家坟茔地附近,盗伐集体所有柞树、榆树、杨树、蜡树共计51棵,合蓄积3.6213立方米、材积2.18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为得到从轻处理,伪造了村民联保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通化市东昌区林业局出具的现场示意图、盗伐木材检尺野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晶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初宝旭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