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3:1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男,33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9月以微信昵称“孙教授”建立名为“精英会”的微信群,自己为群主,群成员达500人。孙某某在建立微信群后,率先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经鉴定,孙某某于2015年3月至4月间,在“精英会”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信息45条。同时其作为“精英会”群主允许并放任其他成员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信息达300余条。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三星手机一部,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和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韩某和顾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检查笔录,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9月以微信昵称“孙教授”建立名为“精英会”的微信群,自己为群主,群成员达500人。孙某某在建立微信群后,率先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经鉴定,孙某某于2015年3月至4月间,在“精英会”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信息45条。同时其作为“精英会”群主允许并放任其他成员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信息达300余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三星手机一部;

2.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和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韩某和顾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电子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39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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