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31岁,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贩卖淫秽物品,于2015年5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3日被该局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在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某某商铺内,以牟利为目的,欲将其摆放在柜台上的248张淫秽光盘出售,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依法扣押。经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鉴定,扣押的248张光碟属淫秽物品。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在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某某商铺内,以牟利为目的,欲将其摆放在柜台上的248张淫秽光盘出售,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依法扣押。经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鉴定,扣押的248张光碟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和清单目录等书证;
2.被告人苏某某供述;
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37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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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禹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