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3:1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02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老五,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保健品店经营者,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30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份,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经营的保健品超市内,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药品人员手中以每盒人民币5元的价格,购进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万艾可)5盒,后以每盒30-5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4盒,非法获利150余元;又于2015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盒人民币3元的价格,购进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0盒,欲出售获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份,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经营的保健品超市内,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药品人员手中以每盒人民币5元的价格,购进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万艾可)5盒,后以每盒30-5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4盒,非法获利150余元;又于2015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盒人民币3元的价格,购进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0盒,欲出售获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举报信、破案经过和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8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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