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18号
刘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勇,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原系通化修正药业营销集团坤药事业部驻福建南平地区销售经理,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通东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勇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金勇于2012年3月至8月间,在通化修正药业坤药事业部派驻福建省南平市任地级销售经理期间,采取多发货,少回款的方式,截留货款人民币139,400.00余元,用于赌博、请客送礼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证人陶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金勇的供述,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勇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金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二、追缴被告人刘金勇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00.00元返还通化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郑云蕾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