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男, 29岁,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网追逃,同年6月25日被辽宁省锦州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2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解回并执行拘留;同年7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3日以吉通东检刑诉(201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张明伙同贾某某、杨某(二人已判刑)经共同预谋后,由贾某某、杨某先后购买三台北京市即将下线的捷达牌出租车,由张明通过制作假证件的人员为此三台车各伪造一套非营运机动车手续及车牌照,车牌号分别为吉J6C676、吉JE4528、吉JE8209。2013年1月26日14时许,杨某驾驶悬挂吉J6C676号假牌照的捷达牌轿车与被害人孙某某约定在松原市宁江区单家围子转盘附近看车,贾某某在附近望风,杨某向孙某某出示了伪造的相关车辆手续,并谎称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取得孙某某的信任后,以人民币40,0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孙某某。案发后,赃款被收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明于2013年3月,在吉林桦甸市购买一台下线银灰色捷达出租车,通过在网上购买虚假套牌手续后,于2013年5月5日在通化市东昌区中东购物商场附近,利用虚假套牌捷达车诈骗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35,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艾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郝某某、孙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明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一起犯罪赃款被收缴返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0元,返还被害人郝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人民陪审员 郑云蕾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