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狄某甲,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9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柳河县柳南乡吕家村的羊场扩建时,占用了王某甲的耕地。2014年9月2日,狄某甲的父亲狄某乙(与柳南林业站的两名工作人员去对王某甲被占的耕地进行测量,在测量土地期间,狄某乙与王某乙发生口角,最终狄某乙与王某乙发生互相殴打,狄某乙被王某乙用刀捅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乙抓获归案。2014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狄某甲身穿白色孝服与其妹妹狄某丙开车来到柳南乡政府,并故意将开来的车横向停在政府院子门口,不让其他车辆通行,然后狄某甲和狄某丙进入政府办公楼为其父亲的死讨要说法。政府工作人员对狄某甲进行解释时,狄某甲情绪激动,在政府办公楼内大喊大叫,并无故拿起楼内的花盆往玻璃门上砸,柳南派出所所长于某甲发现后立即上前拽住狄某甲进行制止,狄某甲明知于某甲是派出所所长的情况下,用手挠于某甲,并用脚踹于某甲,将于某甲打伤。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将狄某甲抬到政府办公楼外,狄某甲在政府院子内对于某甲进行辱骂,并追打于某甲,狄某甲的行为对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活动造成极大难度。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之损伤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狄某甲因父亲狄某乙被他人杀害,欲讨要说法。2014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狄某甲身穿白色孝服与其妹妹狄某丙开车来到柳南乡政府,并故意将开来的车横向停在政府院子门口,不让其他车辆通行,然后狄某甲和狄某丙进入政府办公楼为其父亲的死讨要说法。政府工作人员对狄某甲进行解释时,狄某甲情绪激动,在政府办公楼内大喊大叫,并拿起楼内的花盆往玻璃门上砸,柳南派出所所长于某甲发现后上前拽住狄某甲进行制止时,狄某甲在明知于某甲是派出所所长的情况下,用手挠于某甲,并用脚踹于某甲,将于某甲打伤。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将狄某甲抬到政府办公楼外,狄某甲在政府院子内对于某甲进行辱骂,并追打于某甲,狄某甲的行为对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活动造成极大难度。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之损伤系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狄某甲供述:
(1)2014年9月26日中午,我们今天去是为了给我爸要个说法,结果又跟政府的人和派出所的人发生冲突。我穿白色孝服去的政府,我是因为生气,故意用车堵住政府门口,不让别的车进出。
(2)我开车拉着狄某丙去的政府,我们到政府以后我把车横在政府的门口,然后我和狄某丙就去政府办公楼,我们在一楼遇见徐某,我问徐乡长我爸的事到底怎么给解决,我还问他郑书记在哪,徐乡长说郑书记去通化了,他还说我爸的事得郑书记回来再说。我觉得徐乡长是敷衍我,我就生气了,开始大喊大叫的,但是也没人管我们,之后我就和我妹妹去办公楼外面站着了,我们想等郑书记回来。这时派出所所长过来让我把车挪走,我没听他的,不一会我妈也来了,我妈就在楼门口坐着,我们等了一会儿也没人来管我们,我就让我妹妹给我弟弟打电话,过了一会闫某某开车来了,我妹妹就跟闫某某走了,我不知道他俩干什么去了。我妹妹他们走了以后,我想去政府楼上找别的领导再问问,我就准备上楼,这时李乡长、徐乡长、柳南派出所所长还有一两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一起从楼上下来,我认为他们又是来拦着我的,我就生气从一楼大厅拿起一个花盆要往楼梯那砸,这时派出所所长一下把我拽住了,我就把花盆往地上一摔,然后他们都过来拦着我,我就撕巴派出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把我拽倒了,他又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拳,然后他们就一起把我拽到政府的院里。不一会狄某丙和闫某某回来了,我跟狄某丙说让她看着我妈,然后我就开车拉着闫某某去柳河了。
2、证人狄某丙证实:
(1)2014年9月26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姐开车拉着我去柳南政府,我们把车横在政府院子门口,别的车过不去。
(2)派出所所长过来让我姐把车挪走,要是不挪的话他就把车推走,我姐就不让他动车。我姐让我给我哥闫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不一会我哥开车过来,我哥说他开的是别人的车,要先把车给人家送回去,我就陪我哥一起去送车。大约过了20多分钟,我和我哥一起回来,我们刚到政府院子门口,我就看见我妈在政府楼下坐着,我姐正从院子往外走,我姐跟我说让我看着我妈,然后我姐就开车拉着我哥走了。之后我和我妈在政府院里呆了一会,我就扶着我妈要回家,我们刚出来就看见120的车来了,当时我妈身体不舒服,我就和我妈坐120的车来柳河医院。
3、证人冯某某证实:
2014年9月26日上午11点多钟,我们村村会计找到我说,我大女儿用车把乡政府的大门堵上了,影响了办公秩序,让我去劝劝我大女儿,这样我就去了乡政府。到政府门口时,我看见我的大女儿和小女儿在院门口站着,我看见大女儿的面包车横着停在了政府大门那。我就劝大女儿走,大女儿说政府不给个答复肯定不能走,说完就往政府大楼里走,我走的比较慢,当我大女儿推门进楼时,来了四个政府人员,不让我大女儿进,我大女儿执意要进,这四个人就架着我女儿往外抬,旁边一个人,照我大女儿的腰部踢了一脚,然后又上前撕巴我大女儿,我一看我大女儿挨打了,就跑过去,用手拽打我大女儿那人的衣服,由于我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当时比较着急就抽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当我清醒的时候,我大女儿在我身边喊我,我身体不能动弹,事后120就把我拉柳河来了。
4、证人李某甲证实:
2014年9月26日上午10点多钟的时候,狄某甲开着一辆黄色的东风风神车,将车横着停在政府大院的大门前,将进出的路给堵上了。狄氏姐妹是披麻戴孝来的,来了直接就骂骂吵吵的找政府的郑书记,我们政府的徐乡长害怕狄氏姐妹上楼去闹,就迎到了政府一楼的大厅接待的狄氏姐妹,狄氏姐妹说他们的父亲,一直没给她们个说法,就过来要说法。这时我和徐乡长一起接待狄氏姐妹,一直做两个人的解释工作,到了中午11点半多钟,狄氏姐妹也不走,我就给两人的母亲冯某某打电话,让她来劝两个人回去。12点钟左右,冯某某到了政府,开始劝两个女儿回去,狄某甲和狄某丙两个人不听,还是不走,狄某甲中间出去了一会,狄某丙、冯某某两个人在政府一直等着不走,狄某甲在半个多小时后回来了,一回来就情绪激动,开始骂,叫嚣着要砸政府,冲到了楼里就开始拿花盆砸东西,砸坏了三、四个花盆,我这时刚从食堂出来,看到派出所所长于某甲去制止,政府的几个工作人员向楼外拽狄某甲,这时冯某某看到有人向外抬狄某甲,就说政府的人打她女儿了,这时政府的工作人员将狄某甲放开,狄某甲一被放开就冲上去抓挠、撕巴于某甲,冯某某也上去打于某甲,于某甲被打的在前边躲闪,冯某某母女还是不算完,一直骂于某甲,后来狄某甲说我要去柳河。又告诉冯某某和狄某丙在政府等着,之后开车就走了。冯某某有心脏病,也不知道是谁打的120,救护车来了之后冯某某和狄某丙就上救护车走了。
(3)前一段时间,因为林业站找王某乙和狄某乙了解情况,王某乙和狄某乙因言语不和,狄某乙被王某乙用刀杀死了,狄家人一直认为狄某乙的死是因为政府的公事死的,属于工伤,就一直要到政府来讨说法。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之前来到政府闹过,将我办公室玻璃、走廊玻璃用花盆砸碎了两块。
5、证人王某丙证实:
2014年9月26日上午10点多,狄某乙的两个女儿开车来到政府,并且把车直接停到政府大门口,不让人进出。中午12点半左右,我在办公室休息,听见外边有摔东西的声音,我就出去看看,看见派出所民警于某甲被狄某乙的妻子及两个女儿追打,并且边打边辱骂民警,我们乡长和几个乡干部上前阻止她们打派出所民警,徐某被狄某乙的大女儿拽着脖领并且边撕扯边辱骂,后被围观的人拉开。然后狄某乙的大女儿,进到办公楼上了二楼的楼梯口,又砸了窗台上的两盆花,我上前去拦下,把她拽到政府院里不让她继续再砸东西,之后狄某乙的大女儿骂了几句民警就开车走了,狄某乙的妻子和二女儿就在政府门口台阶上坐着。
(3)听说她们来政府闹过4、5回了,我看到的就3回了,前两次也是来到政府,把车停在政府门口,进政府闹事。
6、证人曲某某证实:
2014年9月26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来柳南乡政府开会,我们开完会出门上车时,狄某乙的两个女儿开车把政府大门堵上了,然后狄某乙的两个女儿进了政府大楼里,乡长看到了就出来,派出所所长于某甲也来了,让她俩把车挪开,要出警,狄某乙的俩女儿不听,也不挪车,就把车停在大门口堵着,然后徐某就领着狄某乙的两个女儿进了接待室,没到5分钟就出来到院子里继续僵持。狄某乙女儿的车一直在政府大门堵着,我们也走不了。大约12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听到外边吵吵起来,我就出了招待所,看见狄某乙的妻子躺在政府办公楼门口,狄某乙的大女儿冲进政府办公楼里,没过一会民警和政府的人给狄某乙的大女儿拽出来,拽到了政府大楼门口给松开了,然后狄某乙的大女儿就撵于某甲,于某甲在政府院子里跑,她俩就追,后来徐某和政府的人把她俩拉开,狄某乙的大女儿就拽着徐某的脖领子骂,骂了两句狄某乙的大女儿说要到县里去告去,开车走了。
7、证人徐某证实:
2014年9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乡政府办公室里办公,我从窗户看到政府大院门口横着一辆面包车,因为之前狄某乙的家属就来过,我想这是又来闹事了。我就从办公室出去信访室接待他们,当时是狄某乙的两个女儿来的,我就劝他大女儿说你先把车开走,别在院门口挡着,影响办公,再就是她父亲死亡的事乡里正在协调处理,但是狄某乙的两个女儿情绪挺激动的。没过一会,柳南乡派出所所长于某甲到信访室,对狄某乙大女儿说你们把车移走,要是派出所有警情得出警,她没同意。我和狄某乙的两个女儿也没说通,她们就说我爸都死这么长时间了,也没有说法,让我们还他爸。后来我们四个就一起走出办公楼来到院子里,我和于某甲在院子里站了一会,让她们冷静一下,看她俩也不走。吃完午饭后,我让于某甲去我办公室商量怎么处理这事。大约下午1点的时候,我在办公室看到狄某乙大女儿气势汹汹的又奔着办公楼来了,我和派出所所长于某甲就赶紧下楼接待,我和于某甲走到二楼和一楼楼梯缓台的时候,看到狄某乙的大女儿在大厅拿着花盆砸办公室的玻璃门,于某甲快速走过去制止她继续破坏大门,抢她手里的花盆,我看到狄某乙的大女儿骂于某甲并用手挠于某甲,用脚踹于某甲下身,我也急忙过去将他俩拉开,我劝狄某乙的大女儿,但她还打骂于某甲,这时狄某乙的媳妇也来到政府楼门口,一边喊,一边冲于某甲去挠他,我从狄某乙媳妇的身后给狄某乙媳妇抱住了。楼里的乡干部有的听见就出来拉着狄某乙的大姑娘,不让她打于某甲。后来狄某乙的媳妇心脏病犯了倒地上,我们又给找救心丸接着打120,狄某乙媳妇有点恢复后,她大女儿又追着于某甲在院子里打于某甲,我们就去拦着她不让她打于某甲,于某甲跑到食堂门口的时候,我就喊于某甲你快回派出所吧,她又接着说要去柳河告于某甲,然后她就去院门口把车开走了。
(3)狄某乙前段时间在吕家村和吕家村村民发生口角,被吕家村村民用刀给扎死了。狄某乙的两个女儿就来政府四、五次了,要求政府有个说法。
8、证人周某某证实:
2014年9月22日下午4点半左右,狄某甲把车横在政府门口,在李某甲的办公室里又吵又闹,又哭又嚎。我就找到于某甲所长,于某甲上前劝狄某甲,狄某甲就骂于某甲,边骂边拿着一个铁凳子要砸于某甲,被大伙拦下了。不一会狄某甲就踹办公室门,还要砸党办的电脑,被抱住了,之后狄某甲把楼上的玻璃给砸了,是用花盆砸的。我们看狄某甲闹得太过份了,我们大伙就把狄某甲从楼上往下抬,抬到一楼大厅的时候,她就躺在地上不走了。这时管某某过去跟狄某甲说:“你快走吧,晚上我去你家”。这样狄某甲和狄某丙才走。
9、证人孙某某、程某某、李某甲、乔某、王某丁的证言:均能证实2014年9月22日下午,狄某甲开车到乡政府为其父亲讨要说法,用车堵住乡政府门口,不让其他车进出。狄某甲骂李乡长,将李乡长办公室的玻璃砸碎。于所长在劝阻时,狄某甲骂于所长并挠于所长。狄某甲踢办公室的门,在三楼四楼缓台拿花盆把玻璃给砸了,还骂李乡长,用脚踹李乡长一脚的事实及经过。
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狄某甲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6日柳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狄某甲抓获归案。
12、门诊诊断书:证实于某甲受伤情况,左前胸可见三处条形划痕,深达皮下,右手背可见散在的点状划痕。
13、柳南派出所出具的案件发现经过:证实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狄某甲到政府闹事后,派出所依法出警。
14、柳南乡派出所所长于某甲、民警梁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民警谭某某、协警张某、协警于某乙、协警李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狄某甲明知公安机关正常执行公务而妨害公务的事实及经过。
15、柳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狄某甲、狄某丙到柳南乡政府闹事的情况说明:证实狄某甲、狄某丙到政府后向政府提出要求,一是为其父亲讨要说法。二是要求政府将其父亲的死评为因公死亡。最严重的的闹事有两次,一次是2014年9月22日下午,一次是2014年9月26日上午。她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1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于某甲系柳河县公安局正式民警。
17、照片:证实柳南乡政府概貌,被砸坏的窗户玻璃照片,狄某甲将车堵在柳南乡政府大门口的照片。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19、光盘两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狄某甲的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狄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狄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狄某甲妨害公务行为事出有因,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